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概念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最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做无罪辩护,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获取的数据属于公开或者应该公开的数据应该属于无罪
已经公开的数据。如企业基本工商信息、政府发布的各类公告、命令等文件、已经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的信息。上述数据已经公开,获取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不属于被刑法惩戒的目标,所以不具有保护价值。如果能够证明被告人获取的是这样的数据,可以做无罪辩护。
2、不符合情节严重的,罪名不成立。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情节犯,最高院在《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对构成“情节严重”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罪名不成立。
3、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如果获得授权(包括默认的授权),罪名也不成立。
现实生活中,如果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未获得授权人员正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但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阻止该行为,是否应当认定其默认了被授权人的行为?本条罪名保护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如果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人或控制人并未明确表示或采取公开的措施防止获取授权的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获取数据及转移数据,那么应当认为计算机系统控制人并不认为该种行为对其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构成侵犯并不具有寻求法律保护的意愿,此时不应当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本罪的“非法侵入”。
4、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是是过失获得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属于犯罪。
本罪的构成必须要以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为前提。在明知未获得有关部门的合法授权或批准的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入、积极占有、拥有非本人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特定数据的直接故意。如果是间接故意或者是不小心侵入了别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了相应的数据,可以从主观方面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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