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及装置引起爆炸,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爆炸罪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即符合本罪要求。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爆炸
法律没有对“爆炸”明确规定,一般是指物体体积瞬间在一定范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使周围的介质发生急剧膨胀,从而造成周围的人员、财物伤亡或损毁的状态。
(二)公共安全
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认定爆炸罪的重要依据。所谓公共安全,通说认为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形,即(1)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3)既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爆炸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没有具体的对象和范围,表现为可能危害人或物的范围无法准确预见,或者造成损害结果的范围难以控制。比如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在以特定的具体目标为实施对象时,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存在,爆炸难以控制在特定人或物的特定范围之内,其行为仍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危害结果都是由于爆炸而引起,其主要区别就在于主体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爆炸罪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爆炸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比如江苏省南京的“徐某过失爆炸案”[①],徐某为填补国内某科研项空白,在自己租住用的房子内,将一种应当在专业实验室与专门设备粉碎的化学品,用普通九阳牌粉碎机进行粉碎,结果导致化学品发生爆炸,造成3死2伤的惨剧,自己也因此被炸掉了双臂。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会发生爆炸的结果,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主观方面已构成过失爆炸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进行认定时,需要把握其对危害结果的认知程度。因为“故意”对事物的认知程度为“明知”,即知道的比较明确与清楚;而“过失”对事物的认知程度是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预见”相对于“明知”而言,对事物了解的程度则则相对比较模糊,因为如果对结果认知非常清楚的话,就不可能再有轻信可言。
(二)爆炸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这两种罪主要区别在于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而后者所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爆炸方法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如果足以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应当属于爆炸罪;否则应当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比如山东省济南市“段某等人爆炸罪案”[②],山东省济南市原人大主任段某,因其情人柳某对物质利益追求的胃口越来越大,并且又多次提出与其结婚,使段某感到巨大的威胁,萌生了致残或杀死柳某的动机,指使陈某等人将爆炸装置放在柳某的驾驶座位下,当柳某驾车行至建设路时,陈某用遥控器引爆炸药,致使柳某当场被炸死,并对两名行人造成轻伤。段某在城市交通要道及人员流动高峰期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死刑。
(三)爆炸罪与危险品肇事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都为公共安全。主要区别表现在,一是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而后者则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无需特定的过程与条件,而后者则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比如西安市“孙某危险品肇事案”[③],被告人孙某是一家餐饮业的老板,违反国家在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液化气钢瓶的规定,私自从未取得燃气安全许可证,也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某液气化公司购买燃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11人死亡和31人受伤,并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孙某被人民法院以危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四、处罚
行为人构成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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