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指285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关键领域计算机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该罪名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补充的罪名。由于刑法规定过于笼统,为对该罪名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2011年,最高院又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名适用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3、行为人非法侵入进入计算机系统或类似侵入的其他技术手段;
4、行为人获取了系统中的数据;
5、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判几年?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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