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 不起诉案件,抢劫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诗

  抢劫案 不起诉案件

  长芙检未检附不诉(2020)1号

  犯罪嫌疑人黎某,2004年5月18日出生,与犯罪嫌疑人郑某、彭某等人于2019年11月11日在解放中路一球网吧抢得被害人易某现金310元及vivo手机一台。经会见犯罪嫌疑人黎明,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结合嫌疑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作出取保候审申请,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结果。一、犯罪嫌疑人黎某行为时系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行为时年仅15周岁,是岳阳汨罗古伦中学的学生。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采取羁押措施往往造成更大的负面效应。黎某系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根据“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原则,从轻或减轻处罚更能够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更有利于此后的教育改造,从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共同积极向被害人易某赔偿壹万贰仟元人民币,获得被害人易某的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案发后,黎某父亲多次联系易某主动赔礼道歉,并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家属共同积极向易某赔偿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易某也谅解了黎某,并于2019年11月28日在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文艺路派出所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三、犯罪嫌疑人黎某系初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坦白并认罪认罚,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黎某系初犯,行为是在郑某的带领和教唆下进行,系从犯,且抢劫金额小,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

  我在本案的价值:

  犯罪嫌疑人黎某系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此次涉嫌犯罪系初犯、从犯,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通过和公安及检察院的充分沟通对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及附条件不起诉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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