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因合伙事务受伤,谁来承揽责任?
合伙企业的最大特征即是各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于合伙体来说,债务、亏损和执行合伙事务中某一合伙人的损失,都应当属于合伙过程中的风险,最终都应在合伙人内部按照约定进行分担。
合伙人在从事合伙事务时受伤,该损害后果是其为了合伙体共同的利益、在履行合伙事务中产生的,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的利益获得者是全体合伙人。其受伤产生的损失中扣除其自身责任后的部分,应当属于合伙债务,该债务按约应当由各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
总结:该合伙人的损失扣减自身责任部分后,由各伙人(包括受伤者)按投资比例承担。
案例:南通XX物流有限公司与YY合伙协议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江苏高院认为:根据XX公司与YY的《合作购车协议》约定:双方合伙投资购车从事营运业务,根据各自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经营中所负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进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本案YY所受到的伤害系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体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基于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合伙债务,依据前述双方约定,作为合伙人的XX公司与YY应按照投资比例承担相应的份额。至于XX公司主张的双方对合伙财产及合伙债务尚未进行清算的问题,因双方约定了合伙债务处理的方式,本案中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需以案涉合伙体进行清算为前提条件,对于合伙体的清算问题由双方另行解决,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理涉并无不当。
至此,我们可以得知,尽管合伙体尚有未清算之财产,合伙人受伤产生的赔偿费用为合伙债务,依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各方承揽义务,不以合伙体清算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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