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消费者购买有形资产,以所购买资产享有的权利为担保标的物之担保交易方式;也即有形资产出卖人提供融资,藉由对买受人所购买资产保留或取得若干权利作为融资之担保。此种担保交易方式所生之担保权,称之为购置款融资担保权(Acquisition security right)。
常见之购置款融资担保交易主要有三种型态:
第一、借款给买受人,并以购置物抵押给贷款人
贷款人对购置物之买受人提供资金,约定以购置物为担保设定动产抵押权,贷款人可能为该购置物之出卖人,也可能为买卖双方以外之第三人(例如:金融机构)。
第二、所有权保留
核心特征:授信人给钱给物,偿还方式是支付价金
出卖人保留出售标的物所有权,作为买受人支付价金之担保;此种融资担保交易型态,通常会搭配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金,此类似于出卖人对买受人提供融资。
第三、融资租赁
核心特征:授信人给钱给物,偿还方式是支付租金
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有形资产,但是出租人保留所有权,基于租赁合同,承租人将来可用名义价格购买租赁标的物之选择权相结合,达到担保目的。
无论保留所有权或融资租赁之担保交易方式,均具有以下三项共通特征:
第一,融资主要目的在于使买受人或承租人取得资产。
第二,出卖人或出租人所主张或保留之权利,与该资产直接相关。
第三,所主张或保留之权利依据担保合同而生。
一般而言,购置款融资担保交易中之资金提供者,通常为机器设备供应商(出卖人或出租人),也即设备供应商同时扮演设备提供(出售或出租)与资金提供之角色,并在该设备上保留或取得若干权利作为融资担保。惟不可否认,设备供应商并非如金融机构专以资金贷放为业,能提供之资金相对有限,故机器设备购买者可能需另行寻求融资管道,此时担保交易即涉及设备供应商、金融机构、购买者三方关系。
常见模式为:购买人甲向设备供应商乙购置机器设备,但因资金不足向金融机构丙融资,并将该机器设备所有权移转于丙作为融资之担保,丙再将机器设备出租于甲,使甲得以使用该机器设备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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