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清偿大部分由于债务的履行而实现,还有第三人的行为、强制执行及担保权的实现等都可以实现债的清偿。债务履行为债的清偿的基本方式,是指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完成特定行为(包括履行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使债务得到清偿,从而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债务履行与债的清偿有所不同,前者描述债务人的偿债行为,后者描述债务消灭的效果。1.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或关联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2.抵充本质上为债的清偿行为,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当同一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拥有数笔相同种类债权,债务人所为给付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且未指定其所清偿为何笔债务时,究竟哪些债务得到了清偿。(3)未指定的:①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③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④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⑤到期时间相同的,按债务比例履行。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如,不作为债务(如竞业禁止);注重债务人特别技能、技术、设备的债务;基于特别信任关系的债务。(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因此,若为第三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属于自己债务的履行,不构成代为清偿。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能消灭。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应负受领迟延责任。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但债务人和第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则,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在此场合下,第三人负有将其清偿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妨与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销。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制度。如,约定交付汽车而以交付摩托车使债得到清偿。(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的给付,目的是为了消灭原债务;(3)清偿须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代物清偿协议系诺成合同,不须完成履行行为)。(1)若代物清偿协议未明确原债消灭,则原债和新债(代物清偿协议)同在,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或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2019年最高院九民纪要观点)(2)若代物清偿协议明确约定原债消灭,则当事人之间只有新债,学理称之为债的更新。1.履行费用,是指债的履行所必需的费用。包括运送费、包装费、汇兑费、登记费、通知费等。2.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3.但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致清偿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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