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制度有一般和特殊之分」
1.一般的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致债务人无法向其为给付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2.特殊的提存
通常以确保债权实现、而非消灭债之关系为目的,如,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种提存不要求具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条件。
|「提存的事由」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物」
1.适于提存的财物可直接提存。
2.不适于提存的财物,如,不易保管、不易放置、保管费用过高的财物,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自提存日起,债务归于消灭,即提存一经成立,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后,债务人有通知义务。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存在委托提存的合同关系,双方为合同当事人,其关系要点是:(1)后者负妥善保管义务;(2)提存物产生孳息的,提存部门有权收取;(3)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4)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3.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1)因提存而产生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2)提存物风险负担归债权人;(3)提存物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4)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债权人可随时从提存部门领取提存物;(5)提存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但是,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该期间为失权期间,期间经过而未领取的,提存部门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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