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即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自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3.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即主张抵销的人的债权已到期;
(1)债权人只能在其债权清偿期届至后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法定抵销也以此为条件。若对方未届履行期也允许单方主张抵销,则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履行,侵害了其期限利益。
(2)主张抵销的一方所负债务(受动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则非法定抵销所关注;即使受动债权未到履行期,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也应允许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主张抵销。
(3)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
4.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不能抵销的债务包括:
(1)不作为、提供劳务的债务;
(2)具有专属性的债务,如退休金、抚恤金;
(3)因故意侵权发生的债务,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受害人可主张抵销;
(4)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法定抵销的方法」
1.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人为抵销时,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法定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如果有余额的,一方当事人仅就此余额履行。
3.抵销权行使的方式,为单方通知,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合意抵销」
1.双方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互相消灭对方债权的行为。
2.成立的要件只需双方互负债务即可,至于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是否相同、是否已届期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均在所不问,充分体现合同自由。
3.抵销的合意一经达成,两个债或者两个债相应的部分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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