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薛明远因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赔偿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四川省国土厅是否应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属行政机关需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所谓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致财产遭受直接减少或灭失,主要指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
本案中,薛明远请求赔偿其对四川省国土厅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线索的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所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文件打印费、邮寄费、律师咨询费等费用2万元,该费用系其在寻求救济过程中的支出,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故薛明远主张四川省国土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薛明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薛明远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自身权益因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遭受损害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中寻求救济过程中的支出不属行政赔偿范围。大家在提起行政赔偿时注意赔偿的范围,不清楚范围的可以质询专业律师解答,避免维权中多走弯路。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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