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合议庭是什么意思,二审合议庭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婷雅

离婚案件合议庭是什么意思,二审合议庭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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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合议庭是什么意思

判决是怎样形成的?当然是法官写的,盖了法院的大印发出来的。

很多时候,看似当然的事其实不然,或者并不尽然,法院判决的形成就是这样。如果我说判决是机器生产出来的,你一定大感意外,那就请大家听我慢慢道来,看看我说的有没有道理。

有句老话相信很多人还记得:“法院是国家机器。”这机器生产的是判决、裁定、调解书,还生产强制执行等公共产品。判决书的尾部加盖有法院的大印,表明本判决是它生产的,其质量由它负责。法官呢,只是法院这架机器的零部件,制作和送达判决书是这架机器的中间环节,位于审判程序之末、执行程序之前。中国的法院被称为“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表现最明显:人民群众有权通过立案登记按下这部机器的按钮,一旦被按下,机器——人民法院立即启动,开始生产。依法不应立案受理的,生产出不予受理裁定书;依法予以受理的,审判程序依次展开,直至生产出判决书。

你可能会说:“判决书终究还要借助法官的手写出来啊,还不是他(她)想咋写就咋写、他(她)想咋判就咋判!”

表面上看,确实如此,再看深一点,执笔法官到底是不是按他(她)本人的意思在书写判决书?大多数案件采用合议制的方式来审判,判决意见须要至少3名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致同意或者多数同意才能形成,执笔法官必须按照共同或多数意见书写判决书,而不能由他(她)一个人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想写什么就写什么,否则,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拒绝签署,这份判决书就发不出去。重大案件、复杂案件、合议庭意见分歧严重的案件还要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采用票决制,法定多数票形成判决意见,少数不同意见阻挡不了。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都是法院这架机器的产品制造方式,判决书必须根据两者的最终决定书写,执笔法官岂不就是在机器的驱动下运转的“书写部件”嘛!只能说判决书是机器的产品,而不能说是某一个机器零件的产物。

法院生产的判决由法院负责,任何人都不应该拿法官说事。倘若判决书出了问题,成了“废品”“残次品”,由法院对它负责,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法院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当然,法院也要对自己这部机器经常维护、检修,对那些出了毛病的零件(法官等审判参与人员)或及时修理(处分),或直接换掉(调离审判岗位直至开除)。


来源:汴梁晚报

执行局合议庭是什么意思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如果说开庭审理是诉辩双方当事人之间一场最后的“大决战”,那么庭前会议应当是战前动员和准备。“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也是办好案件的基本路数。但诉讼实务中还存在不会用、不善用庭前会议的问题,庭前会议提早结案“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重要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造成开庭审理拖沓乏味,突袭频现。这就要求抓好民事审判基础工作,进一步激活庭前准备制度,把庭前会议开好。

一、庭前会议的实际功效

庭前会议是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会议,是诉辩审三方在庭审准备阶段开始接触、沟通和协调的重要平台,而且承接立案阶段的工作成果,决定开庭审理阶段可否启动,因而也是承前启后的过滤机制。通过顺利组织举行庭前会议,可以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凝聚共识、缩小分歧、聚焦争点,甚至消除争点,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若确有争点且难以化解的,才可进入庭审阶段。

事实上,如果庭前会议开得到位,争点整理达不到可对决的“赛点”,绝大多数案件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可以提前化解,及早退出诉讼程序。即使案件进入庭审阶段,由于争点少而精,庭审活动通常就会简而短,争点审理能深而透,省时省事省力,庭审质效得以显著提升,同时更有助于诉辩各方准确评估胜负、预测裁判结果,为庭后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服判息诉创造条件。

人民司法事业进入新时代,法律制度体系日臻完善,律师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提高,网络信息、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审判工作的客观条件和环境已发生重要变化。在此背景下,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自治和私法自治特点,大量案件是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得到圆满解决的。由于庭前会议是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召开的,所涉问题可由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自行协商解决,并不用合议庭成员全体甚或独任法官本人亲身参与,人力资源会大幅节省。转变庭前会议理念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收到比独任制扩大适用更好的实际效果。笔者认为,开好庭前会议有助于大幅提升庭审质效,进一步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机统一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二、庭前会议的三个任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其中第四项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以下6项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据此,笔者认为,开好庭前会议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梳理诉辩审三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知矛盾,解决“案件怎么判”问题。二是为解决诉辩审三方认知矛盾,就要明确各方工作任务,处理对抗与协作的矛盾,解决“工作怎么干”问题。三是协调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以及法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解决诉辩审各方相互之间“关系怎么处”的问题。

庭前会议的主持人从中协调多重关系,促使诉辩双方换位思考、升维思考和情境思考,变“对向争执”为“同向探究”,变消极对抗为积极协作,变隔膜戒备为团结互信,是其履行诉讼指挥(组织、引领、协调、管理)职责极为重要的任务。完成这些任务,根本上要求发扬以协商民主为特质的诉讼民主,充分尊重并调动律师的知识经验技能,引导其发挥建设性作用。这是多、快、好、省办案的有效办法。

三、开好庭前会议的六个关键点

在上述三项任务之间,“案件怎么判”是目的,“工作怎么干”是手段,“关系怎么处”是基础。开好庭前会议需有科学的方略方式方法,实务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关键点:

第一,庭前会议是诉辩审三方内部召开的案情分析协商会,以“闭门会议”方式为宜。应为各方创造自由轻松的会议氛围,避免因公开而给参与者带来的社会压力,弱化当事人对峙形成的心理阻力。如果诉辩双方律师具备相应代理权限,当事人可不必参加会议,以便诉辩律师在法律话语体系内独立、充分发表案件分析和处理意见,达成共识性案件办理方案。庭前会议并非只适用于难案,简易、速裁案件可由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如果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主持人要加大释法明理力度,引导当事人自行借助法律信息资源解疑释惑,促使当事人自觉将认知和行动统一到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上来,体现质证辩论“言之有据”的诉讼话语特征。

第二,庭前会议的基本运行机制是主持人履行释明职责,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和处分权。“解铃还须系铃人”,应坚守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依靠当事人自身能力和权利提出诉辩主张,搜集和交换证据材料,促使其尽最大努力自行协商解决诉讼所涉问题。庭前会议中,除独任法官亲自到场者或担任主持人外,主持人不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仅履行释明等职责。会议各项成果要以协议形式逐项加以固定留痕,防止轻率与反悔。

第三,将当事人的争执化整为零、化难为易、化繁为简,集中力量,整理争点。庭前会议主持人通过提出开放性问题(即以谁、什么、为什么、多少等疑问词提出的问题),把诉讼请求“大争执”,经条分缕析,转化为诉讼理据“小争执”,梳理成“问题清单”,帮助当事方厘定各个问题的法条依据及相互关系;在法条规定的要件指引下,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及所需证据,再调动各方当事人的常识常理常情,经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质辩(分析综合)过程,引导诉辩双方自觉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并将这个成果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下来。

如果当事方不能统一认识,则可将争执的问题表述为以封闭性疑问词(是否)提问的语句,确定庭审争点。由于庭审争点语句中包含了精准描述特征事实的主词和主张效果的宾词,该争点语句表述应由诉辩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固化为“赛点”,以便展开深度庭审质辩。这个过程就是争点整理。

争点整理是庭前会议的核心任务,有一套成熟的技术规程体系。争点整理是一个通过诉辩各方自行转换思维方位聚焦案情认知矛盾的过程,而不仅是为了澄清裁判者的内心疑点。在庭前会议上,庭审争点原则上不应由主持人归纳总结,而应由诉辩双方商定并报主持人确认。如果诉辩律师业务熟练,可自行整理争点,无需主持人引导。

第四,从当事人诉答初始阶段关于诉讼请求成立与否的分歧,到庭审争点最终形成,是一个渐进过程。这个过程的进度取决于诉辩审三方思路的清晰度以及为帮助深化认识而发掘和举示证据及其证明力的精准度。

鉴于庭审是由裁判者“一槌定音”的终局对决阶段,为防止诉讼突袭和裁判突袭,庭前会议应当要求诉辩双方充分开示每个争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并协议“冻结”。在诉辩审各方商定的举证期限经过后,原则上不允许当事方在庭审中再提出新主张和新证据,以确保各方能够依照证据规则等具体规定对庭审争点得出确定结论。这既是对当事人在案涉民事活动中是否具备诚信品性非常有力的证明方法,也是对当事人“在法官眼皮底下”履行诚信诉讼义务的强制要求。如果争点达不到明确、具体、特定的封闭程度,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证据不足以“冻结”,就不宜结束庭前准备阶段,因为争点没有达到封闭程度通常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

庭前准备没有完成,庭审阶段自然不可启动。否则,庭审会沦为“夹生饭”,复庭会没完没了,诉辩审各方打“移动靶”,裁判结果难以确定、评估,也不易被认同,增加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庭前会议要明确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工作任务和程序进度。一般做法是,根据诉答争执情形,诉辩审三方协商确定案件办理的“路线图”“任务书”,并根据任务和审限,倒排工期,商定办案计划进程“时间表”,为各方提供明确的诉讼活动预期,也可有效防止“超审限”。除了个别难案之外,绝大多数案件可以通过庭前会议一次性完成庭审准备任务,甚至提前达成和解或调解,终结诉讼。

第五,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优化办案质效,主持人可以通过庭前会议提示当事方在庭审前完成并提交“一表二图三报告”。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非义务,胜诉动机可促使当事方竭尽全力来完成这项任务。

“一表”即要件事实发展过程时间表。

“二图”包括当事人法律关系图和诉讼—裁判路线图。图表形式可以产生“一目了然”的功效,提高信息输入、输出效率,消除诉辩审各方认知理解偏差。

“三报告”包括:一是《庭前会议报告》,记载当事人按会议要求缩写的诉辩意见、程序和实体主张与处分事项、庭审争点协议和办理计划并附具前述“一表二图”。该报告由诉辩各方律师在主持人指导下共同拟定、共同签署,并于开庭前合理期限内报请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查确认。这个报告实质是庭前会议成果的书面总结,其主要内容构成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中争点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及裁判主文之外的部分,以保障诉辩双方感受正义,明确法官裁判任务,减轻承办法官文书制作负担和汇报案情疏漏责任。

二是诉辩各方分别撰写的《争点分析报告》,该报告于开庭前完成,相互交换并提交法庭,以防诉讼突袭,促进庭审集中和深入,保证诉辩理据完整准确,减轻法官查找整理负担,便于诉辩各方集中火力,有的放矢,实施攻防,而不必照本宣科,让优秀律师在庭审中更出彩。

三是《法律文献检索报告》,内容包括法律条文、类案裁判和学术文献观点综述。这个报告用于解决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即适用尺度不统一的法律争点,由当事方各自制作并提交法庭,能减轻承办法官工作强度,也有助于各方全面深入研判、评估和推演,提早安排结案方式。

第六,开好庭前会议,须落实“问答逻辑”要求并贯彻始终。问与答是对话的基础形式。理性对话是诉辩审三方实现思维合作的基本方式。诉讼规律的本质是问答逻辑,这是对话式辩证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还是达成理解、取得谅解的法律诠释学基本方法。

庭审争点的形成和解决作为问答逻辑实践展开的结果,从根本上改变了“你说你的、我判我的”诉辩审三方隔膜状态。诉辩双方历经“你来我往”的诉答过程,在穷尽诉讼材料之后,最终形成的诉讼争点就是开庭审理的对象。这个诉讼争点既是诉辩双方利益矛盾的关键节点,也是诉辩审三方对案情理性认知矛盾的交汇点。当事人自主决定、自我负责的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要求这些过程性争执应当由诉辩双方自动交涉、自主商定、自行化解。

主持人只是以开放性提问即释明的方式发挥“催化”作用。这是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内在要求。仅在当事方自治失败的有限情况下,裁判者才进行独立判断和裁量。在这之前,主持人抛出的所有问题即案情疑点,都应如同“庖丁解牛”之刀,切中肯綮,“以无厚入有间,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让价值“点亮”逻辑,由理智“驾驭”意志,通过主持人循循善诱、因势利导的启发性提问,激活当事人免疫力的“自愈”功能,修复彼此关系,重归和谐新常态,切实兑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承诺。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开好庭前会议,对于破解审判方式转换中的庭审难题、扎紧审判权的制度铁笼、缓解人案配比矛盾、优化审判法庭生态的微观治理等,都具有“四两拨千斤”的重要现实意义。

冯文生(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简易合议庭是什么意思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的“司改”工作部署,从人民法院内部来讲,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就是建立司法责任制。建立并积极实践科学规范的司法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将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一、司法责任制的建立

(一)司法责任制的内涵

司法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可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其内涵:一是司法机关、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从业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属于角色义务;二是因其职业行为不当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换而言之,“责任”就是指的职责和任务,职责由设立国家机关的法律规定,任务依法定程序落实。有权力必有责任。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就必然承担如影随形的司法责任。简单来讲,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尽职尽责的,要追责。

司法责任制是基于司法机关的法定职权,明确司法责任范围和追责条件、方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完善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关键。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制,既要有系统、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责运行配置体系制度,又要有内外协助、公正高效的权责运行监督机制;既要有有关司法问责的机制,主要体现在法官惩戒制度上;又要有激励履职尽责的机制,主要体现在法官的管理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落实的保障机制等方面。

(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制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理解“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简称两个“责任”),不能脱离改革的目标和总体设计。两个“责任制”包含以下几个意思:审判权由选任出来的在审判中起主导作用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行使;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1.主审法官是相对于普通法官而言,是经过严格程序选拔后进入员额的优秀法官。2.两个“责任制”指的是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3.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含义有两层:对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独立裁判,承担全部办案责任;对以自己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承担办案责任,组织、管理、安排合议庭成员的工作,签发裁判文书。4.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指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共同承担案件审理、裁判的职责,解决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裁判,平等共同承担责任;合议意见不一致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下的裁判,由表决错误方承担责任。5.合议庭中的非主审即一般法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和签发裁判文书外,应当承担合议庭审理的责任。

(三)尽责、失责、归责和追责

两个“责任制”中的“责”就是行使法定的审判案件的权力。上述分析实际上也是对主审法官权力清单的列举,核心就是让主审法官依法独立对承办案件查清事实,确认证据,公开透明地适用法律,对所承办的案件作出公正裁断,以惩罚犯罪,裁断是非,示范规则,彰显正义,维护公信,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达到了这一法律效果,就是尽到了人民法官的法定职责义务。所承办案件出现冤错,或者仅是瑕疵差错,都有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的观点,错案追究要依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错案的发现、分析和问责机制与程序。坚持“谁出错谁负责”的原则,责任落实到人。

由于错案的造成往往是多因一果,因此还有错案共同责任的认定问题。就法院而言,独任制审判错案的责任,由独任法官全部承担;如果案经审委会讨论导致出错,独任法官只对没有改变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审委会成员要对改变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合议庭独立裁判出错的,全体成员共同担责,但主审法官应负较大责任,合议庭成员表示不同意见的不负责任。审委会讨论决定出错的责任划分,区别情况处理:审委会改变合议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意见出错的,由出席的全体委员共同担责,主持人负主要责任,持不同意见的免责,合议庭不担责任;审委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出错的,由合议庭和参会委员共同负责,但合议庭对事实认定负主要责任,审委会对法律适用负主要责任,持不同意见的免责;如果合议庭未查清基本事实,主审法官对主要证据不汇报导致审委会出错的,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负主要责任,与会失察的委员负次要责任。同时要区分一审、二审、再审责任,笼统归责,不能客观归责,必须划清错判与合议庭成员依职权发表不同意见的区别,划清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正常发表不同意见的界限。要依据案件裁判导致的后果区分主观、客观原因,是因能力、经验、作风所致,还是因人情、关系、金钱案所致,要依审判制度归责,区分责任大小、后果轻重,依照“法官惩戒制度”进行追责。属于个人办案能力、水平被改判的,不应一概视为错案追责,只是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培训学习提高的问题。属于司法作风不严谨,违反审判纪律、制度的导致后果也不严重的,按照法官业绩考核予以行政的、经济的处分。属于“三案”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官惩戒制度”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司法责任制中法官主体地位的保障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司法责任制是人员分类管理后的关键步骤。这就需要明确,司法责任制的主体是制度指向的进入员额后实行分类管理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责任制的客体是主审法官负责制和合议庭负责制指向的司法过程。由于司法责任制是由国家法律制度对专门机关的专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力并对其结果负责的制度,对其主体的法官要有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要求,以确保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专业性。当满足上述要求进入这一特殊职业群体后,其履职必须有专门保障。其履职的主体地位必须落实并得到应有的社会尊重,这样才能树立司法职业的尊荣感,进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党中央、海南省委批准的海南“司改”两个《方案》的要求,法官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法院内部,法官居于办案核心地位。每位主审法官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单位,依托合议庭开展工作,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审判活动的其他辅助、服务、保障人员,职责就是辅助法官,服务审判,保障诉讼。二是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居于中立主导地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掌握诉讼活动的节奏和进程,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在法官指导下有序参与诉讼活动,即使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在参与诉讼活动时,也应自觉接受并服从法官对诉讼活动的主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通过“司改”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指的就是这一含义,而以审判为中心最终归结为由法官主导的庭审为中心。海南“司改”过渡期内的司法责任制的重点是要放在法官选任结束后的改革系统性和协调性上来,切实做到审判主体单一、审判权力明确、审判责任清晰。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法官主体地位的保障制度。这要靠各级法院的组织体系来实现,靠法官的自身努力来提升,靠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诉讼各方来维护。

(五)对“两个责任制”过渡期的救济

出于对国家法律制度全面统一实施的责任,对法官队伍的尽力保护,海南高院党组未雨绸缪,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前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建立法官会议制度。主审法官和承办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关系理清、证据确认、法律适用没能做到内心确信、意见一致的,可以提请主管院庭长召集由经验丰富、资历深厚,法学功底扎实的精英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予以研讨“借脑”。但法官会议由提请研讨的主审法官主持,法官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建议采纳与否,采纳多少,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决定并承担责任。二是建立海南法院类案参考制度,类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的标准和体例来进行选编。标准是必须是本省的案例,必须是进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登载的精品案例;必须是海南高院3年来评选出的优秀案例、且无再审可能的案例。要求是清晰、易懂,一看就会。

二、司法责任制的实践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公正高效权威的诉讼制度,其核心载体是落实分类管理后的法官司法责任制(“两个责任制”)。这一责任制的实践,在海南法院法官选任后全面推开,按新的审判体制实践,重点要把握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适应立案审查制改为登记制的修法要求,立案主审法官和辅助人员仍须视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必须是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诉告,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可诉行为才能受理。但如胡云腾专委所指出的,要注意把握两条:1.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2.推行诉讼诚信承诺制度。

二是告知回避权利,如果当事人不要求回避,可告知当事人不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说明你是信任本庭能主持公道的,就得依法举证参诉,而不是到处托关系找人,或利用新闻媒体干扰审判,一旦出现上述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依诉告类别分案到庭,确定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分案应是电脑随机,防止对案件“挑肥拣瘦”;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确定证据交换日期和开庭日期后,原则上应由立案庭协调司法保障部门排期公告,合议庭或法官助理、书记员通知当事人按期参诉。

四是庭审的驾驭。主审法官和合议庭首先自己要有良好的审判作风,遵守审判纪律和司法礼仪,预判庭审风险并作防范。庭审中,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要把握诉讼方向,集中焦点质认事实证据,既避免跑题走偏,也减少无关紧要的争执分歧。最关键的是吃透案情,准确地确定案由。案由准确法律关系的梳理就容易明晰,证据的主次、确定也就客观,符合事实真相,法律的适用自然会做到精确到位。

五是裁判的说理。判决裁定不是越长越好,关键是准确地表述事实证据,逻辑严密,通俗易懂,能说服人。

六是注重司法调解、行政协调和执行和解手段的综合适用,并能准确地把握当事人的和解意愿与时机,达成调解。

七是提高抗干扰的能力。一方面,法官主观上要坚守法治信念,遵守法官职业伦理,不受金钱美色人情打动,终生守望天平,保持职业良知良守,才能顶得住诱惑,保护自己,不让公正蒙羞。另一方面,法官并不生活在真空里,虽然这几年的司法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但谁也不敢肯定自己能守住廉洁公正的底线,这就需要在自律之外有他律。我们立足正要推行的“两个责任制”,正在对海南高院原分解出的571个廉政风险节点按照新审判体制重新对审判过程进行解析,重构新体制运行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在外部坚持聘请廉政监督员,接受当事人的投诉,以诉讼程序、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接受社会监督;在内部坚持庭室部门设廉政监督员,立案时给诉讼各方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登记制,落实内部人员禁止过问案件的制度;进行法官业绩考核,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查处“六难三案”违法违规,惩戒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完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保护正直和有良知的法官不受错误追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董治良)

来源:人民法院报

合议庭是什么意思还用开庭吗

1.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什么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任何人犯罪在什么上一律平等?

答:适用法律。

3.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触犯哪些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我国刑法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规定的?

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哪些情形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答: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6.什么是过失犯罪?

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7.什么是共同犯罪?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8.什么是主犯?

答: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9.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叫什么?

答:犯罪集团。

10.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它们各自包括哪些?

答: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我国刑法规定哪类罪犯不适用死刑?

答: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2.我国刑法规定,对哪些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答: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3.我国刑法如何规定终身监禁的?

答:对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什么时间起计算?

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5.有期徒刑刑期如何计算与折抵?

答: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6.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多长时间?

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7.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

答:(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8.什么是一般累犯?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9.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认定为累犯的时间从什么时间起计算?

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0.什么是特别累犯?

答: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1.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是怎样规定的?

答: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2.减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3.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1)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但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4.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5.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26.我国刑法对假释的适用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7.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哪些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答: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8.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分别是多长时间?

答: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29.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指哪些人员?

答: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0.危安犯通常指哪类罪犯?

答:指触犯《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常见的罪名有间谍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

31.“三类罪犯”是指哪些罪犯?

答: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

32.刑法所称首要分子指什么?

答: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3.根据刑法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哪些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1)殴打监管人员的;(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34.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构成什么罪?

答: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5.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会触犯什么罪?

答: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36.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会触犯什么罪?

答:私放在押人员罪。

37.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会触犯什么罪?

答: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38.监狱民警对被服刑的罪犯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罪犯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罪犯的,容易触犯什么罪?

答:虐待被监管人罪。

39.《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哪些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答:(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40.监狱应当收押哪些罪犯?

答: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1.未成年犯应当在什么场所执行刑罚?

答:未成年犯管教所。

4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哪些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答:(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4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哪个机构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4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及时收监?

答:(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45.刑事诉讼法对罪犯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46.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哪个机构处理?

答:人民检察院或者原终审法院处理。

47.哪个机构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

48.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基本任务有哪些?

答:(1)正确执行刑罚;(2)惩罚和改造罪犯;(3)预防和减少犯罪。

49.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具有哪些职权?

答:(1)收监权;(2)罪犯身体检查权;(3)违禁物品没收权;(4)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权;(5)罪犯监外执行批准权;(6)减刑、假释建议权;(7)释放权;(8)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权;(9)罪犯脱逃抓获权;(10)警戒隔离带设置权;(11)戒具使用权;(12)武器使用权:(13)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14)罪犯收受财物批准检查权;(15)对罪犯日常考核权和行政奖惩权;(16)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17)对罪犯的教育权;(18)组织罪犯劳动权;(19)罪犯劳动时间调整权;(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50.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5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哪些文书同时送达监狱?

答: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

52.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几日内发出?

答:五日。

53.监狱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如何处理?

答: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54.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二年期满后如何办理?

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55.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被假释的罪犯由谁执行?

答: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56.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哪些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

答: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

57.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哪些人?

答:亲属、监护人。

58.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罪犯的被服由谁统一配发?

答:监狱。

59.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60.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什么的依据?

答:奖励和处罚。

61.罪犯有哪些情形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答:(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62.罪犯有哪些破坏监管秩序情形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答:(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3)欺压其他罪犯的;(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63.禁闭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七天至十五天。

64.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谁进行侦查?

答:监狱的狱内侦查部门。

65.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1)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2)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有选举的权利;(4)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5)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6)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7)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8)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66.服刑人员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3)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4)有劳动能力的,有参加劳动的义务;(5)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6)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7)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8)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67.什么是监狱人民警察单警装备?

答: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等任务中随身配带的个人基本装备,包括警械装备和勤务装备。

68.单警警械装备包括哪些?

答:多功能腰带、警棍、催泪喷射器、手铐、警哨、强光手电等。

69.单警勤务装备包括那些?

答:对讲机、视音频执法记录仪等。

70.监狱人民警察执行执法执勤任务时,应当佩带哪些单警装备?

答:多功能腰带、警棍、催泪喷射器、警哨、对讲机、视音频执法记录仪等单警装备。夜间执勤时,还应当佩带强光手电。

71.监狱人民警察执行什么任务时,可以根据需要佩带手铐等单警装备?

答:押解、巡逻警戒、防暴处突等任务。

72.监狱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如何佩带单警装备?

答:(1)对讲机、警哨、手铐、强光手电依次挂带在多功能腰带右侧; (2)警棍、催泪喷射器依次挂带在多功能腰带左侧; (3)视音频执法记录仪挂带在执勤警服左肩带; (4)对讲机有肩式话筒的,挂带在执勤警服右肩带。

73.监狱人民警察遇有哪些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当场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

答:(1)罪犯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需要及时制止的;(2)罪犯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3)罪犯破坏监管设施、劳动设备的;(4)罪犯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的;(5)罪犯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6)罪犯袭击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监狱工作人员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4.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的限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应当以制止罪犯违法违规行为为限度;罪犯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制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使用警棍时,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身体伤害;造成罪犯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使用催泪喷射器的,制服罪犯后应当及时进行清洁。

75.监狱人民警察遇有哪些情形的,可以使用手铐?

答:(1)执行离监就医、特许离监、调犯等押解任务的;(2)有迹象表明罪犯可能暴狱、闹狱和行凶、脱逃、自杀、自伤,或者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6.监狱人民警察使用手铐,应当以什么情形为限度?

答:防范和消除危险情形为限度,不得作为惩罚罪犯手段。

77.开展哪些现场执法活动,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使用视音频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答:(1)对罪犯进行收监、释放;(2)对罪犯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3)对罪犯严重疾病进行诊治;(4)对狱内案件现场进行保护、处置;(5)执行调犯、离监就医等押解任务;(6)对狱内重大突发事件、群体事件进行处置;(7)需要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其他情形。

78.监狱人民警察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哪些内容?

答:(1)执法现场环境;(2)执法现场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3)涉及罪犯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罪犯特定行为性质的证据;(4)监狱人民警察现场告知罪犯权利义务、送达法律文书和对罪犯人身、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5)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79.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该如何处理?

答: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因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执勤无法及时导出资料的,应当在返回监狱后二十四小时内导出。

80.监狱应当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类存储,保存期限是多久?

答: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涉及狱内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等执法现场的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81.监狱人民警察使用单警装备,应当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规使用单警装备,造成罪犯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规使用单警装备,造成罪犯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罪犯,监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监狱人民警察遇有哪些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答:(1)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2)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3)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4)劫夺罪犯的;(5)罪犯抢夺武器的。

83.狱务公开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监狱机关应当根据什么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

答: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

84.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哪些信息?

答:(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2)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3)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5)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6)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11)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13)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18)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85.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哪些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

答:(1)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2)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3)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4)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5)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6)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7)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8)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帐户收支等情况;(9)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10)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86.对罪犯公开,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怎么做?

答: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87.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88.罪犯具有哪个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答:(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89.罪犯具有哪个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答:(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90.“特定从严”罪犯包括哪些?

答: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91.对哪些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答:(1)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5)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6)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7)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92.怎样界定“老年罪犯”?

答: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93.“判决执行之日”如何理解?

答: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94.“减刑间隔时间”指什么?

答: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95.什么是“财产性判项”?

答: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96.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哪个法院裁定?

答: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97.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哪个法院裁定?

答: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98.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其成员不得少于9人。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答: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

99.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如何规定的?

答:(1)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100.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公示内容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1)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2)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101.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哪些案卷材料?

答:(1)《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2)《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3)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4)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6)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7)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02.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具有哪些情形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

102.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具有哪种情形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答: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04.对哪些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刑期受到限制?

答: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对患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前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105.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答:(1)罪犯服刑监狱监区(分监区);(2)罪犯本人;(3)罪犯亲属、监护人。

106.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2)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4)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107.奖励离监探亲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1)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2)宽管级处遇;(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108.特许离监探亲的条件是什么?

答:(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2)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4)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109.释放的种类有哪些?

答:(1)刑满释放(2)假释(3)法院裁定或重新判决的释放(4)特赦。

110.监狱收押罪犯是如何规定的?

答:(1)审查法律文书;(2)核对罪犯身份;(3)检查罪犯人身及物品;(4)出具相关手续;(5)入监通知;(6)罪犯信息核查。

111.什么是罪犯会见?

答:罪犯会见是指罪犯与亲属、监护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罪犯会见一般在监狱规定会见日进行,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一般情况下,每月会见1次,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112.罪犯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什么是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答: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以及其他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113.罪犯死亡如何处理?

答: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114.罪犯档案是监狱执行刑罚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罪犯档案分为多少种?

答:服刑罪犯档案和刑满释放罪犯档案、死亡罪犯档案、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档案、假释档案、特赦档案。

115.罪犯情况“四知道”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知道罪犯的基本情况。包括罪犯的姓名、年龄、特征、文化程度、捕前住址、捕前职业等。(2)知道罪犯的犯罪情况。包括犯罪性质、原判刑种、刑期、释放日期、犯罪案情等。(3)知道罪犯的社会关系情况。包括籍贯、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4)知道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包括认罪态度、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

116.狱内侦查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狱内侦查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这个方针是狱内侦查工作长期实践的总结,也是狱内侦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行动指南。

117.狱内侦查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1)了解犯情动态,掌握罪犯动向;(2)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3)侦破狱内案件;(4)物色建立及管理使用狱内耳目。

118.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哪两个通道?

答: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119.机动车辆进入监狱后应如何管理?

答:机动车辆进入监狱后,应当由警察全程随车监控,车头应当朝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当拔出点火钥匙,关好车窗,锁好车门;禁止驾驶员与罪犯单独接触,为罪犯传递信息和物品;驶出监狱前应当接受严格检查,客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人员身份和后备箱,货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室内驾乘人员身份、随车装载货物以及车辆底盘部分。机动车辆不得在监狱内停放过夜。

120.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直接管理制度,禁止哪些行为?

答:禁止使用罪犯、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禁止利用罪犯代为安排劳动项目、计分考评、搜身清监、检查信件和物品;禁止安排罪犯在变电所、锅炉房等重要部位或瓦斯检测、放炮等关键岗位劳动;禁止罪犯保管、登记、分发劳动工具;禁止罪犯代为保管、使用钥匙;禁止安排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替警察管理禁闭室、会见室、大门等重点部位。

121.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双人带班值班制度,罪犯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数不得低于罪犯数的多少?

答:3 %

122.监狱应当如何严格落实违禁品清查制度?

答:坚持对罪犯日常搜身清查,定期不定期对监舍、车间、教学区等区域进行清查,严防罪犯持有手机、毒品、现金、便服、绳索、假发、军警制服、便携式电脑、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非法宣传品及其他违禁品。在需要搜身的通道要安装电子安检门,防止罪犯带入金属器械。

123.监狱发生重大事件后该怎么做?

答:监狱应当立即向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司法部报告,并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

12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答: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125.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

126.“5+1+1”改造模式指的是什么?

答:监狱应当坚持每周 5 天劳动教育、 l 天课堂教育、 1 天休息。

127.个别谈话教育中的“十必谈”是指哪些?

答:(1)新入监或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2)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3)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4)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5)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6)无人接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7)行为反常或情绪异常时;(8)主动要求谈话时;(9)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10)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128.认定为危险犯、顽固犯的标准是什么?

答:危险犯——(1)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2)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3)有重大犯罪嫌疑的;(4)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5)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顽固犯——(1)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2)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3)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4)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5)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129.“五大改造”是什么?

答: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

130.监狱应当办好文化技术学校,对罪犯进行“三课”教育,教学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未成年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

131.罪犯思想教育包括哪些内容?

答:(1)认罪悔罪教育;(2)法律常识教育;(3)公民道德教育;(4)劳动常识教育;(5)时事政治教育。

132.心理矫治工作包括那些?

答: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133.什么是罪犯职业技术教育?

答: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是指监狱对罪犯进行的,旨在使罪犯掌握适应监狱生产需要,适应刑满就业技能需要的专项教育活动。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的就业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134.评选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是什么?

答: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乐于助人;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成绩突出;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达到计分考核奖励条件。

135.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答:民警直接监督管理、实施监督安全管理、实施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136.危险分子“五不准”是什么?

答:不准脱离联号、不准单岗劳动、不准从事狱外劳动、不准安排在重点要害部位劳作、不准随意调动。

137.什么是违禁品?

答:罪犯用各种隐秘方法藏匿或秘密使用的,用来满足罪犯某种需求,直接危害或潜在危害监管安全秩序,监狱严令在狱内使用的物品。

138.落实“三包”是指什么?

答:包管、包教、包转化。

139.“三假”罪犯指什么?

答:假姓名、假住址、假身份的罪犯。

140.罪犯“三课”教育,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服刑人员的基本手段之一。它主要包括什么?

答: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

141.罪犯“四固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罪犯睡觉铺位固定;二是罪犯学习座位固定;三是罪犯列队位置固定;四是罪犯劳动岗位固定。

142.“三无”罪犯指什么?

答:无接见、无邮包、无汇款的罪犯。

143.监管安全实现“四无”目标指的是什么?

答:实现“无罪犯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大疫情、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目标。

144.罪犯个人账户上有几种收入来源?

答:(1)罪犯入监时有关部门转交的;(2)国家给的零用钱;(3)家属接见时给罪犯的零花钱;(4)罪犯亲属汇款;(5)劳动报酬;(6)罪犯主动上交的私藏现金。

145.在生产劳动中,“三废”包括哪些?

答:废水、废渣、废气。

146.在罪犯生活卫生管理中,保证罪犯的伙食卫生需做到什么?

答:吃饱、吃熟、吃热、吃的干净卫生。

147.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怎么处理?

答: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8.简述罪犯脱逃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1)迅速集合罪犯,停止劳动并进行有效控制;(2)确定脱逃罪犯基本情况后,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等待命令;(3)展开初期调查,了解罪犯脱逃的时间、方向、衣着等基本信息;(4)根据命令进行追捕。

149.监管改造“三联动”具体指什么?

答:是指政治、监察、管教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对民警的执法活动、教育改造罪犯的执法行为、监管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实施督促、指导、检查和处置的联合行动工作方式。

150.司法部“六条禁令”是什么?

答:(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6)严禁参与赌博。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1.罪犯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见图表。

未完待续

(信息来源: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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