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郑伟浩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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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流程详细步骤

【跟着案例学知识点】

案例:(2023)浙08民终1519号

案例没有太多异议,上诉人提供不了充分的证据,败诉也是当然。上了法庭还是要证据说话。

这里仅是温习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知识点。

1、股东之间转让,一句话,想怎么转就怎么转,没有什么优先购买权

2、转让给股东以外人员,以前是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现在不需要了,只要通知到位,给到其他股东三十天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之后,该怎么转就怎么转

3、无论是股东间转让,还是转让给股东以外人员,章程中的规定还是最牛逼的。如果章程中规定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人员需要经其他股东全部同意,那还是要老老实实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

最后看下法条:

《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新股东引入

或者老股东退股

此时可能引发公司股权转让事宜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面规范和完善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这有利于减少股权转让引发的矛盾纠纷,有利于维护公司注册资本充实,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实践过程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话题既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同时也存在与之相关的疑点和争论点,本期将聚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相关变更登记(备案)业务与大家交流探讨。


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通知其他股东吗?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约定另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部分股权,股东并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修改章程相关条款,并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备案;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股权,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的,公司应当及时修订股东名册,调整公司股东出资公示信息,涉及股东出资证明书更换的,应当同步注销和换发。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吗?

为维护股东自由转让股权,减少《公司法》实践中“同意权”引发的纠纷,提升股权交易效率,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股权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则限制。

除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外,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如何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首先协商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出资比例”没有特别约定的,“出资比例”为认缴出资比例。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另有规定或者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拟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从形式上讲,既可以采用征求各股东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会议等形式集体通知征求意见方式;从内容上看,应当告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拟受让人、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信息。


法院强制转让有限公司股权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吗?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比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30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更短,这表明强制转让股权要求效率更高。





拟 稿:高亚鲁

审 核:张黎红 王 帆

发 布:程燕妮

设 计:李 沁

(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潘玮璘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广西各级法院新收一审公司纠纷案件中,主要集中于“股权转让纠纷”案由,近三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来,该案由占所有公司纠纷案件的平均比例近5成。但即使是最为常见的公司纠纷,其中关于股权转让的变动规则,目前在立法上尚未具体明确。股转交易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更关键在于对股权变动效力的判断。有的法官对此把握不够准,甚至将这个问题模糊化或避而不谈,使得一些案件结论或说理存有瑕疵。因此,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变动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权变动的分阶段效力

股权转让是一个一系列环节组成的过程。这种权利变动往往涉及多方关系变动,故变动效力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涉及多个环节的衔接,涉及多方主体的通知、同意以及确认。从当事人订立合同开始,一直到变更登记、完成交接等最终步骤,相关效力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属变动效力

当事人内部之间的权属变动效力,应当尊重意思自治规则:转让合同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以转让合同生效之时发生权属变动,且以请求公司认可新股东资格并办理变更手续的通知到达公司之日起,股权权属变动对公司发生效力。权属变动意味着,如果当事人约定股权变动时间点早于公司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的,股权受让人至少可获两项效力:一是股权收益权,即向股权出让人请求给付该出让人在权益转移时间点之后仍从公司获取的财产性权益;二是办理变更手续请求权,即向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以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权利。后一种权利实际上是在请求公司确认其新股东资格。

(二)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成员资格变动效力

股权远比债权复杂,针对股权性质,本文认为,股东行使成员权或共益权,就是在参与公司内部治理,这一过程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在此无法直接形成或赋予某种债权或请求权,而仅保护成员参与治理的结果及所获利益,这就说明成员资格无法通过转让请求权的方式来实现;此外,成员权还体现一定人身性与特定性,表现出一种在团体中才享有的资格与自由,这就要求团体对成员身份的认可必不可少。综上,受让股东要替代性地进入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出资法律关系之中,应当经过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知晓与确认环节,受让股东才能完整获得股东成员资格,才能完整行使股权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具体确认的方式一般为公司开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等手续,或特殊情形下新股东在事实上已开始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均可视为公司对新股东成员资格的确认。

(三)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表明,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变动的法定要件或标志,而是针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但这并非意味着工商登记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不够重要,反而是强调须重视工商变更登记,因为这才是股转交易最终完结的真正标志,否则一旦善意第三人通过另一桩交易先获变更登记,那么基于善意信赖登记事项的信赖保护机制,可能会造成在先的股权受让人权益受损甚至失去股权。因此所谓对抗效力,意味着股权受让人可以凭借工商变更登记防止原股东或公司与第三人以后再来侵害其已获权利。

二、股权变动时间点的判断问题

(一)判断股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正是由于股权转让交易是一系列环节组成的过程,且每个阶段都反映了一定的进展,同时也层层体现出不断趋于完整的变动效力,因此,法律并没有具体且明确地规定股权变动的时间点。但如果一定要在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选择一个最为关键、最具标志性的环节作为变动时间点的话,笔者认为,考虑到交易的完整度与交易效率,应当以公司认可新股东资格之时作为股权变动时间点,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股权转让除外。

个案中应以公司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的时候为变动时间点,具体的时间点一般为公司开始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等变更手续;或在个案中新股东在事实上已开始行使股东权利的,也可视为公司对新股东成员资格的确认,并以此为股权变动时间点。

(二)变更股东名册能否作为变动要件

有观点直接以公司内部变更股东名册之时作为股权变动唯一的时间点或形式要件。对此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原因有二:第一,有些公司不置备或不重视股东名册的,在交易过程或交易完成后,并未办理股东名册变动,但新股东可能已开始行使股权或收获相关股权利益,或该公司已开始分配股利,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股权已变动。第二,股权变动完全依赖于名册变动,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能利用收到变更通知(或知晓变更)与实际变更之间的间隙,恶意作出公司决议或处分行为,以造成新股东的预期落空或利益受损。

但是,如果股权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已经得到了该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那么反过来,往往是可以证明股权变动的。这一规则与上述基本规则并不冲突,基本规则指出的是股权变动的时间点不应直接或唯一地绑定为股东名册变更,实际上,股东名册变更记载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签发出资证明等手续具有类似意义,即证明股权转让交易的完成进度已较为深入并获得了公司的认可。

三、外部转让时股权变动效力的判断

(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的效力影响

依据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出让股东须取得其他股东多数同意,此条件为出让股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之一。该生效要件是股权外部转让时相较于内部转让多出的一个生效要件。出让股东在完成相关股权转让变动手续之后才取得其他股东多数同意的,可以自取得同意之时始发生股权变动效力。

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在形式上可具有多样性,除明示表达之外,还可能以共同参会、共同决议等方式,以其行为默示地表达出接纳、认可新股东的意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认定其他股东默示同意的事实。但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仍应遵循《公司法》第 32条第 3 款之规定,即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该权利并非保障直接取得出让股权,该权利不具有强制缔约效力,不能直接形成与出让股东之间的转让合同关系。此时,出让股东可以选择或不选择向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出让股权;但即使不选择,也不得在同等条件下再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股权买受人可以依据有效的转让合同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并非股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应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股权变动效力的法定附解除条件:当其他股东向出让股东发出优先购买要约且得到后者承诺时,股权未向第三人变动时,应优先向该股东发生变动;股权已向第三人变动的,该变动效力被解除。选择该效力类型的理由为,在《公司法解释四》第 21 条的情形下,可能会出现一个“真空期”:当出让股东没有明确通知其他股东或其以欺诈等方式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善意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可能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后较快地参与并融入了公司治理,一方面该第三人的“新股东”身份随时可能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消失,另一方面其可能已开始行使了参会、表决等共益权以及分配股利等自益权,若不处理好这段时间内的股东资格问题,则会出现相关股东权益无处归属或决议效力未决的“真空期”。因此,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解释为股权变动的附解除条件,并承认这段时间内股权向善意第三人变动的有效性,则可以较好地解决“真空期”问题。

无锡泽根弹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来源:找法网

股份作为一种权利,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分为外部转让和内部转让,公司股权的转让首先要备齐材料,那么热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需要什么材料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进行相关介绍。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需要什么材料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1、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货(私营有限公司也可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要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货。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需提交原其他股东关于变更股东的决议原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公司盖章的);

5、股权转让协议 ( 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6、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需要什么材料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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