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分数在哪里查询,驾照分数扣完了,怎么处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毕国

驾照分数在哪里查询,驾照分数扣完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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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分数多久恢复12分

驾照被记满12分就不应该驾车上路

如此简单的道理

却还是有人不当回事……

事件详情

近日,河源交警高速五大队在广龙高速丰稔收费站对一辆粤F号牌小车进行例行检查。当民警要求司机出示驾驶证时,司机眼神躲闪,不敢与民警对视,并谎称驾驶证已丢失。

经民警核查,发现驾驶人王某因多次交通违法,累计记分已达12分。民警对王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督促其尽快前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学习与考试,以恢复驾驶资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

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

应当依法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除实习期驾驶人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申请参加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满分学习、考试

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其中,学习和考试

都有需要注意的小细节

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

详细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1步 在线申请

“交管12123”APP

下载“交管12123”APP → 注册登录账号 → 更多 → 业务中心 → 学习教育业务 → 满分学习考试。

第2步 完成学习

学习时长

满分教育采取现场学习+网络学习+自主学习模式。

注意事项

特别提示:满分期间不允许驾驶机动车,如若驾驶将被依法处罚,请及时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3步 参加考试

考试类型

报考流程

“交管12123”App → 更多 → 业务中心 → 驾驶证业务 → 考试预约 → 按预约时间和考场前往考试(携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交警提醒

广大驾驶人要吸取教训

重视交通安全

提升自己的驾驶技能

成为更出色的驾驶人!

转自:广东交警

来源: 珠海交警

驾照分数每年什么时候清零

众所周知,驾驶证记满12分,便不得驾驶机动车。那么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呢?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8日22时30分许,刘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经交通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刘某C1驾驶证的状态为: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

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因赔偿问题,李某将刘某、某保险公司等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被告刘某称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称刘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损害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刘某无证驾驶并逃逸,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的C1驾驶证属于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状态,故事故发生时其不具备驾驶资格,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刘某行使追偿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驾驶证记满12分,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需要区分情况判定。本案中驾驶人的驾驶证处于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状态,说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持有驾驶证,不具有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对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如果驾驶人存在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等情形,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于在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管理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而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参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由此可知,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驾驶证将发还,只有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时,其驾驶证才停用。换言之,驾驶人在记满12分时,如管理部门未扣留其证照,则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不符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此外,即使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声明放弃保险赔偿权益,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有权据此主张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驾驶人间的协议对受害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受害人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亦不能据此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供稿:王卫芳

综合:孟州市法院、豫法阳光

来源: 山东高法

驾照分数多少分

众所周知,驾驶证记满12分,便不得驾驶机动车。那么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呢?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8日22时30分许,刘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经交通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刘某C1驾驶证的状态为: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

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因赔偿问题,李某将刘某、某保险公司等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被告刘某称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称刘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损害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刘某无证驾驶并逃逸,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的C1驾驶证属于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状态,故事故发生时其不具备驾驶资格,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刘某行使追偿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驾驶证记满12分,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需要区分情况判定。本案中驾驶人的驾驶证处于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状态,说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持有驾驶证,不具有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对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如果驾驶人存在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等情形,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于在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管理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而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参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由此可知,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驾驶证将发还,只有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时,其驾驶证才停用。换言之,驾驶人在记满12分时,如管理部门未扣留其证照,则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不符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此外,即使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声明放弃保险赔偿权益,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有权据此主张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驾驶人间的协议对受害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受害人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亦不能据此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综合:孟州市法院、豫法阳光、山东高法

来源: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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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撤销了?

不对,是被注销了?好像也不是!em...

大多数人对驾驶证状态不了解

注销?撤销?吊销?

傻傻分不清

那么,

该如何区分驾驶证状态呢?

别担心这就来为您正确解读

实际上,驾驶证共有19个驾驶证状态。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时进行换证/审验等行为都会导致驾驶证变成异常状态。

那么,驾驶证常见的异常状态及原因

都有哪些呢?

撤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注销

①自愿申请提出注销的;

②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三年未换证的;

③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④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⑤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C5驾驶人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⑥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⑧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吊销

①醉酒驾驶的;

②饮酒驾驶营运车辆的;

③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

④追逐竞驶构成犯罪的;

⑤超员、超速构成犯罪的;

⑥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的。

逾期未换证

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但未超过一年的。

逾期未审验

①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记录的,未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

②持有上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未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

③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没有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

违法未处理

①交通违法处罚未缴款的;

②有强制措施未裁决的。

注销可恢复

①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未换证;

②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延期换证、延期体检、延期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已申请延期的。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记满12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已达到或超过12分。

例:驾驶证的初领日期为2024年7月8日,2024年度的记分周期即:2024-07-08到2025-07-08期间。

停止使用

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12分,驾驶证未被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交管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交警提醒

请各位驾驶人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保护”好手中的驾驶证

来源: 孝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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