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吉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吉某因继承取得某县某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2010年11月25日,吉某向广东省某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申请资料,就涉案土地申请土地登记。某县国土局受理吉某的申请后,经过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宗地图测绘、土地宗地登记公告、土地登记审批等程序,并报某县政府登记造册后,于2011年12月8日向吉某核发了华府集用(2011)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7年1月,郭某向广东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吉某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其不具备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资格,请求撤销某县政府为吉某颁发的(2011)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裁判要点: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能否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法院审理结果:县政府为吉某颁发的(2011)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也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吉某因继承取得了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吉某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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