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主体限定:通常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本村村民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用途特定:仅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如院子、厕所等。不能用于商业开发等其他用途。
3.取得方式:一般通过申请、审批等程序取得。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4.随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房屋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但受让人需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5.不可单独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能单独抵押,只能在实现房屋抵押权时一并处理。
总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用途特定等特点。
二、哪些商品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以下商品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1.商业用房,如商铺、写字楼等,其主要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与居住功能不同,通常不计入住房套数。
2.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它们主要是为配套住房而存在,不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不计入住房套数。
3.以集体土地建设的住房,这类住房在产权性质等方面与普通商品房有差异,一般不计入住房套数统计。
4.共有产权住房中,个人仅享有部分产权的部分,在计算住房套数时,通常只将个人产权部分计入,非个人产权部分不计入。
5.已出售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由于未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不计入住房套数。
三、哪些土地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证
一般来说,以下土地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证:
1.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且无宅基地的。这类成员通常是本村村民,出于合法的居住需求,且在村集体中没有其他可供使用的宅基地。
2.村集体组织按照规划进行新村建设或旧村改造时,安排给村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这种情况下,土地的分配是基于集体规划,以满足村民的居住改善需求。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或无法继续使用,经村集体审核同意,重新分配给村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需确保灭失或无法使用的情况是客观且真实的。
总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必须是村集体所有,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集体规定,以保障村民的合法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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