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墙脱落业主承担责任吗,法律有哪些规定
外墙脱落业主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若建筑物在质保期内出现外墙脱落,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可依据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追偿。因为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工程质量负有首要责任。
在质保期过后,若外墙脱落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业主通常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因业主专有部分使用不当,例如私自改动外墙结构等导致外墙脱落,该业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若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不到位,导致外墙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不过,在承担责任后,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未尽到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追偿。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物的安全责任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各方责任。
二、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吗
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关乎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决定时,一定比例的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具体而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就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形式,其会议对于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重要事务,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具有关键作用。赋予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是保障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当达到法定比例的业主认为有必要就某些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时,依法提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提议,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以确保业主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表达和实现。
三、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当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但有一定限制。
一方面,在物业区域内,建设单位若拥有物业所有权,从业主的身份角度而言,其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资格。因为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理论上可参与业主委员会相关事务。
另一方面,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公平权益,避免建设单位因自身特殊地位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行为,相关法规又作出限制。比如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可能因其前期主导地位而暂代相关管理职责,但业主大会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如住宅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等情况下,建设单位通常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将管理权利和职责移交给业主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以确保业主委员会能真正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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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建设单位能否替代物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