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全文2022,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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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24版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一、赔偿范围:一般伤害赔偿、因伤致残赔偿、死亡赔偿。
1、一般伤害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赔偿义务人也需承担,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死亡赔偿:造成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 = 挂号费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医用费用。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为:误工费 =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 日)×误工天数。
山西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以下简称办案指引)规定: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参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山西省高院《办案指引》规定: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护理费参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
3、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公式为:住院伙食补助费 =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山西省高院
5、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 20 - 40 元/天×营养期限2。
山西省高院《办案指引》规定:营养费参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
6、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如下:
60 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伤残系数;
60 - 75 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 年龄)×伤残系数;
75 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年×伤残系数。
7、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8、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城乡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如下:
60 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
60 - 75 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 年龄);
75 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年。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医疗事故中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在计算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具体赔偿事宜建议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4年
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对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行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经济补偿,其项目及责任认定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以下从法律依据、赔偿项目、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179条:明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第1186条: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均无过错时适当补偿)。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细化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赔偿项目可分为 “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1. 基础性赔偿:
医疗费:实际支出且必要的治疗费用(凭票据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误工费: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行业标准。
交通费: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营养费:根据医嘱或鉴定结论确定。
2. 伤残相关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3. 死亡相关赔偿: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年龄递减)。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4. 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因人身权益受侵害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结合侵权情节、后果、过错程度等综合认定)。
三、责任认定的核心规则:
1.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需举证侵权人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致害等,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需担责(法律明文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均无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典》第1186条)。
2. 责任划分:
共同侵权: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
过失相抵规则: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
第三人责任: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也可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如公共场所管理人)。
四、举证责任:
1. 过错责任:受害人需举证侵权人存在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仅需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可通过证明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免责。
3. 特殊情形:如医疗损害责任,可能适用过错推定(医疗机构需自证无过错)。
五、争议解决途径
1. 协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2. 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判决确定赔偿金额及责任比例,需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六、实务要点
1. 伤残鉴定: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
2. 城乡标准统一:2022年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乡户籍,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3. 保险公司责任:如涉及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险需优先赔付。
结论:
人身损害赔偿需结合具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综合认定责任,赔偿项目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支持。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一、赔偿主旨大揭秘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领域中,《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赔偿主旨犹如一盏明灯,为受害人与司法工作者照亮前行的道路 。其核心主旨为 “差额 + 定型”,这一独特的组合,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旨在最大程度地填补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损失。
所谓 “差额”,秉持 “利益说” 或 “所得丧失说”,简单来说,就是精准计算受害人在损害前后财产的增减差额,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践行 “实际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 的公平理念。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车辆维修费用、因车辆无法使用而产生的合理交通替代费用等,都属于可精确计算的差额赔偿范畴。
而 “定型” 则基于 “死伤损害说”,从更为宏观和公平的角度出发,不纠结于受害人的具体损失细节,而是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为损害赔偿设定固定的标准。这是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受害人的身份、财富状况如何,当遭受人身损害时,都应获得相对平等的赔偿对待。比如,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会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年龄等因素,按照固定的计算方式来确定赔偿金额 。
在司法实践的舞台上,“证明” 堪称连接 “差额” 与 “定型” 的关键纽带。司法者需巧妙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强化庭审中心主义,通过严谨的证据链条和逻辑推理,来判定究竟应适用 “差额” 还是 “定型” 赔偿方式。在医疗费的赔偿认定中,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那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用确凿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 。
二、具体赔偿项目全解析医疗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中最基础的项目,是指为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它涵盖了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诸多方面,是受害人恢复健康的经济保障。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医疗费的赔偿遵循 “差额” 原则,即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这意味着,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实实在在支出了多少医疗费用,就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多少。在实践中,受害人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
然而,医疗费的赔偿并非总是一帆风顺,后续治疗费的处理便是一个常见的难题。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例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面部严重受伤,需要进行多次整容手术,虽然后续的整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但如果有专业的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够确定这些费用是必然会发生的,那么受害人就可以在本次诉讼中一并主张这些后续治疗费 。
在实务中,医疗费 “实际支出” 的认定也存在一些争议点。赔偿权利人在院外购买的或不属于医保范围内的 “医疗支出”,若有证据证明确为治疗期间按照医疗机构的指定或要求所购买的医疗服务或用药,则可以视为 “实际支出” 。如果受害人在就人身损害诉请了医疗费后,又有证据证明事后因该人身损害进行了合理治疗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的,也可因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而诉请这部分实际支出的医疗费 。关于社保医疗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应在赔偿中予以扣减的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从公平和法律逻辑的角度来看,结合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以受害人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予以认定 “实际支出” 更为合理,对于赔偿权利人所 “多得” 的赔偿,可由社保有关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二)误工费:收入损失这样算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它是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经济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旨在尽可能地弥补受害人因误工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误工费的计算依据主要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
误工时间的确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误工费的赔偿数额 。因伤死亡的,误工时间一般为侵权之日至死亡之日;因伤非持续性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持续性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鉴定机构依据有效性标准对受害人评定的误工期与 “受伤之日至定残日前一天” 所计算的误工期不同,应当以较短的时间作为误工时间 。若鉴定机构所评定的误工期短于 “定残日前一天”,以鉴定机构的评定时间为准,因为这代表着受害人恢复工作能力的时间;若鉴定机构所评定的误工期长于 “定残日前一天”,则以 “定残日前一天” 为准,因为既有规则确定了这个计算时点,且因误工时间短于鉴定机构所评定的误工期而逸出的 “损失”,可由残疾赔偿金予以赔偿 。当然,如果对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关于误工时间的评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观点 。
收入状况的确定则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固定收入而有所不同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这就需要受害人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如工资单、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以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以及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 。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种分层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工作性质和收入稳定性的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在确定误工费时,还需要把握侵权行为与误工损失之间的 “相当因果关系” 。对于不符合 “相当性” 的损失,一般不予认可 。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通常不视为误工损失的范畴,因为经营利益的产生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并非仅仅取决于经营者的个人劳动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经营利益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能归入纯粹的经济损失而予以赔偿 。
(三)护理费:贴心照料的费用账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它体现了对受害人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生活照料的经济补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护理费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 。
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是计算护理费的重要因素之一 。有学者将护理费分为 “雇佣护工的报酬” 和 “非护工的护理而产生的误工损失” 。如果是护工的护理,以雇佣护工所实际支出的报酬作为收入状况的计算标准,这属于 “差额化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雇佣专业护工照顾受害人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护工的报酬通常根据市场行情和护理级别来确定 。如果没有雇佣护工而是由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又需要进一步区分对待 。若赔偿权利人可以证明该护理人员具有固定收入或其收入状况,那么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收入状况;若赔偿权利人无法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这种区分计算的方式,充分考虑了不同护理人员的实际情况,确保了护理费计算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
护理期限的确定也有明确的规则 。若受害人可以通过治疗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这属于 “未残疾者以实际护理期为限,属于差额化赔偿” 。在判断 “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的时点时,如果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应以其为参考;如果没有相关机构的意见,则可以住院时间或治疗时间的结束时点为参考 。当然,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对护理期限另有主张的,都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由人民法院进行判断 。
若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这属于 “残疾者以合理确定的护理期为限,属于定型化赔偿” 。如果在所确定的护理期限到期前便无需护理,也不得返还超出部分的护理费,这是 “定型赔偿” 的宗旨所在,旨在保障赔偿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在所确定的护理期限到期后确实需要继续护理,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对于护理级别,若受害人为未残疾而护理的情况,不存在护理级别的问题,按照实际支出的护理费予以赔偿 。若受害人为定残后的护理,由于其护理期限涉及 “定型化赔偿”,所以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情况,通过对护理依赖程度的评估,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护理级别和护理费的赔偿数额 。
(四)交通费:出行花费如何赔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它是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因交通出行而产生的经济支出,虽然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所占的比例可能相对较小,但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交通费的赔偿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防止虚假报销等情况的发生 。
在实务中,交通费的凭证种类繁多,不同的凭证具有不同的证明效力 。飞机票、火车票等交通费凭证,通常可以清晰地证明由何人于何时在何地支出何种交通费,其证明效力相对较高 。而公交车票、出租车票、油票等交通费凭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能明确证明何人在何地支出了交通费,其证明效力相对较低 。因此,交通费的赔偿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区分为差额化赔偿和定型化赔偿 。
如果赔偿权利人的交通费凭证确属合理且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则,例如凭证上的信息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等完全吻合,那么就可以采用差额化的赔偿方式,按照实际支出的交通费进行赔偿 。如果赔偿权利人的交通费凭证无法满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则,例如凭证缺失、信息不完整或者与就医情况不符,那么人民法院就会通过自由心证、庭审中由当事人进行说明、综合案件情况等方式,来确定合理的交通费 。在一些情况下,虽然受害人提供的交通费凭证存在瑕疵,但通过其合理的解释和其他相关证据的佐证,法院也可能会酌情支持其交通费的赔偿请求 。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特殊时期的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是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为了弥补其在特殊治疗时期的饮食和营养需求而设立的赔偿项目 。它们虽然不像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那样引人注目,但对于受害人的康复和生活保障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这一标准的设定,既考虑了受害人的实际饮食需求,又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在实际计算时,只需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受害人的住院天数,即可得出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必要条件在于 “住院”,只有在受害人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这一赔偿项目 。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予以赔偿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受害人在外地治疗时的特殊情况,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这意味着,营养费的赔偿并非随意确定,而是需要结合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 。如果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较为严重,医生建议加强营养,那么受害人就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提供购买营养物品的相关凭证,来主张营养费的赔偿 。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样,营养费的补助对象是受害人,受害人的陪护人员因护理而支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或营养费,可由护理费予以赔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同赔偿项目之间的界限,避免了重复赔偿的情况发生 。
(六)残疾赔偿金:劳动能力受损的补偿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它是人身损害赔偿中一项重要的赔偿项目,对于受害人的生活保障和未来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残疾赔偿金的理论基础是 “劳动能力丧失说”,即受害人因残疾导致劳动能力丧失,从而失去了未来可获得的利益,因此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从 “人生而平等” 的理念出发,以 “人身受损皆应予以相同之赔偿” 作为残疾赔偿金定型化赔偿的理据 。在确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如何由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对应到赔偿指数,需要以鉴定等证明的方式确定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然后通过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说明等 “证明” 的方式,来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赔偿指数的对应关系 。
对于单处伤残的情况,实务中基本形成了较为一致的对应方法,但对于多处伤残的情况则存在争议,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关于取消城镇和农村户口后的赔偿标准问题,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并未放弃区分城镇和农村两种赔偿标准,且目前没有权威部门出具相关文件作为参考意见,所以人民法院仍需结合证据规则和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赔偿标准 。随着户口差别的取消和城镇化的发展,可以适当降低 “农转非农” 的证明责任,例如举证证明居住于城镇亦可以视为完成 “农转非农” 的证明 。
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赔偿期限采用定型化的方式 。根据受害人发生事故时的年龄分为三个档次:不满六十周岁者以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而不满七十五周岁者的计算方式为 [20 -(受害人年龄 - 60)];七十五周岁以上者以五年计算 。如果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保障了其在长期生活中的基本权益 。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这体现了残疾赔偿金以 “定型” 为主,以 “差额” 为辅,并由 “证明” 予以判断的特点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收入证明、职业证明等,来证明自己的实际情况,以便法院对残疾赔偿金进行合理的调整 。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自理的保障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以实现生活自理或提高生活质量所支出的费用 。它是保障残疾受害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经济支持,对于提高残疾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融入社会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在判断是否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时,应以 “责任范围的相当因果关系” 作为理论基础 。也就是说,要判断 “侵权行为” 和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出” 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 。在实际情况中,某些高等级伤残可能无需配备残疾辅助器具,而某些低等级伤残却需要配备,这就需要人民法院结合证据情况和案件事实,在社会一般观念之下,对 “相当性” 进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 “凡因侵权致残即有残疾辅助器具费” 。
若认定可以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应当以 “差额” 为主,即对已经实际支出的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在认定受害人残疾后,用于购买辅助器具以实现受害人生活自理的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争议点 。有人认为,受害人在定残后已得以诉请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若对其未来用于更换或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亦一律予以赔偿,可能会与护理费或残疾赔偿金有所重叠 。
因此,有学者基于 “赔偿实际支出” 的观点,主张只对已经实际支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基本是首次配备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予以赔偿 。对于实际支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不符合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的部分,不得赔偿 。所谓 “普通适用”,应当以安全、有效、稳定、合理为参考因素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可残疾辅助器具费存在定型化赔偿 。若认可定型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最长赔偿期限亦应当与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相同 。在实务中,应尽可能通过利用证据规则的方式,削减事实不清的问题,同时统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全案费用,以确定该赔偿项目 。对残疾辅助器具费予以定型化的赔偿后,要从严认定护理依赖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赔偿后续护理费 。
关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法医鉴定机构的区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能够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而提供参考意见的有效机构是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然而,实务中经常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出具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意见 。根据法医鉴定机构的资质规定以及相关文件,法医鉴定机构一般无出具上述意见的资质 。在具体情况中,仍需借助 “证明” 的方式来确定机构的资质和意见的有效性 。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置 。
(八)丧葬费:身后事的费用承担丧葬费,是安葬受害人因受侵害而死亡的遗体在安葬火化中所必需的费用 。它是对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所支出费用的一种经济补偿,体现了对逝者的尊重和对其亲属的关怀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这一计算方式采用了定型化赔偿的规则,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区分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
三、总结《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赔偿项目丰富而细致,从医疗费、误工费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每一项都紧密关联着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了解这些赔偿项目,不仅能让我们在遭遇人身损害时,清晰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能在维权的道路上,做到有理有据,从容应对 。
无论是在车水马龙的街头,还是在熙熙攘攘的工作场所,人身损害的风险或许会不期而至 。掌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精髓,就如同为自己和家人撑起了一把法律的保护伞,在意外发生时,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经济损失,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救济 。
希望大家能将这些知识牢记于心,也欢迎把这篇文章分享给身边的亲朋好友,让更多的人了解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或者对文中的内容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让我们一起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三条
在中国,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确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会根据伤害性质(交通事故、工伤、民事侵权等)、伤残等级、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以下为通用赔偿标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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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于民事侵权/交通事故)
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 医疗费
- 实际产生的诊疗费、住院费、药费等(凭发票)。
- 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经鉴定确定。
2. 误工费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无固定收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
-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交通费
- 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产生的合理费用(凭票据)。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一般按每日50-100元计算(以当地标准为准)。
6.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通常30-50元/天)。
7. 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
- 城镇户籍: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 伤残系数(十级10%,九级20%……一级100%);
- 农村户籍:2023年起全国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新司法解释已取消城乡差异)。
8. 精神损害赔偿
- 一般伤残案件支持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十级约5000-10000元,逐级递增)。
9. 辅助器具费
- 因伤残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如假肢、轮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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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保险赔偿(适用于工伤情形)
赔偿项目及标准:
1. 医疗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部合理费用(需符合目录)。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 护理费
- 工伤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60%支付。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 十级:7个月工资;
- 九级:9个月工资;
- ……一级:27个月工资。
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具体标准因地而异,如上海十级为3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
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标准同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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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赔偿(交强险+商业险)
赔偿范围:
1. 交强险优先赔付(限额20万):
- 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含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
2. 商业三者险赔付(按合同约定):
- 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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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1. 伤残鉴定:需在治疗后由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2. 证据保留:收集医疗记录、费用清单、工资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 时效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工伤认定需在事故后1年内提出。
4. 城乡统一: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农村户籍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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