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行为指的是哪些行为,不正当行为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孙慧钰

不正当行为指的是哪些行为,不正当行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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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行为包括哪些

“保证货源,报酬丰厚,不跑空车,费用一趟一结。有驾驶证即可。”

“货源稳定、不用装卸,月收入1万元以上,没车的司机公司可以协助零首付、分期贷款购车。”

......

这些诱人的招工话术您心动了吗?

如果心动了、又行动了

那就落入“套路运”“套路贷”陷阱啦!

什么是“套路运”“套路贷”?

“套路运”是货运行业中的一种不正当行为,即货车司机因不了解行业从业情况而被“高薪收入”和“稳定货源”等虚假信息吸引,被不法分子用精编的话术诱导申请贷款购车“入职”,应聘司机提车后却遭遇接活难、退车难、退款难,最终未获得预期收入却背负大额债务。

“套路贷”则是通过欺诈手段诱使受害者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合同,并迫使受害者偿还高额债务的非法金融活动。

案例分享

“套路运”以“套路贷”为模板,通过“虚假承诺—诱导贷款—合同欺诈—卷款逃逸”的链条实施诈骗。其模式结构可归纳为:

下面

让我们通过一个成都市的真实案例看看

求职者是怎样“中招”的

话术诱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谢勇在招聘软件上看到一个“高薪”的货车司机工作,随后他加了招聘人员的微信。招聘人员告诉谢勇:“车是公司的,你要是有车也可以开自己的车,但是要新能源面包车。”谢勇询问:“意思是还要租车嘛?”招聘人员回答:“对,从下个月工资里扣。”对于具体费用,招聘人员继续介绍道:“就一个车辆使用费3300元,扣下来你一个月能拿8000元、9000元,没有隐藏费用。”

奔着月薪八九千元的工作,谢勇来到一座物流园,看着高耸的大型仓库,办公大楼里物流公司林立,满载货物的大卡车、平板车、面包车络绎不绝,给人感觉十分正规,且年收入比搞装修高,能稳定在10万元左右。心动之后,他准备跨入这个完全陌生的行业。

多人配合,封闭环境快速签约。谢勇回忆,当时签合同时,三名招聘人员不断地对他说话,“这是租车,你不干了车随时可以退”“干满三年车过户给你”“这里签名字,这里按手印”……

在签约过程中,谢勇收到了贷款机构打来的电话,按照招聘人员的要求,他告诉贷款机构:“我本来在海鲜市场送生鲜,有个老旧面包车,经常坏,需要一台新面包车。”谢勇称,对此他也表达过疑问,而招聘人员告诉他“这只是走一个程序而已”。谢勇怀疑,在此期间,招聘人员还拿着他的身份证,查询了他的个人征信信息。

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招聘人员还让谢勇解锁手机,然后拿着他的手机操作,并告诉谢勇:“你先签,这边我来操作。”招聘人员具体用他的手机操作了什么,谢勇至今都不清楚。

谢勇表示,在招聘人员的催促下与自身迫切的求职心态下,他们快速完成签约。对此他反思道:“签约节奏非常快,我完全没有时间看合同,我当时急着找工作,这个工资又有诱惑力,就没有考虑那么多。”当时,谢勇还向招聘人员缴纳了8800元,他告诉记者,当时这被招聘人员解释为“押金”,而收据却显示为“首付款”。

合同陷阱,隐藏风险推卸责任。在十几页合同上,谢勇签了几十个名字,按了几十个手印,就此陷入招聘人员精心布置的陷阱。这些合同,除了一份“挂靠协议”外,全部被招聘人员收走,并未按照“一式两份”的惯例留给谢勇一份。

通过这些合同,明确了涉及多方的关系:货车司机在物流公司的“协助”下,通过向贷款机构贷款,在车商处贷款购买货车,再将购得的货车出售(或叫抵押)给出租人(挂靠公司),出租人再将货车出租给货车司机使用。除了物流公司和挂靠公司以外,贷款机构和车商常是外地企业。

因此,谢勇一家背上了连本带利的14万多元贷款,月供3900余元。他们不得不还,否则征信受损,还可能被贷款机构起诉。

看了上述案例

是不是对“套路运”“套路贷”

有了基本了解?

蓉小通在此提醒

广大求职者们

在求职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

常见套路

虚假高薪承诺

以“每公里运费3.5元至4.5元”“月入过万”“公司包货源”“工作简单轻松”等诱人条件吸引求职者,实际派单少、单价低,甚至要求司机自掏腰包贴钱跑单。

诱导贷款购车

以“零首付购车”为噱头,以公司自身车辆不足为由,诱骗司机贷款购买货车,并承诺“随时退车”。然而,一旦签约,司机不仅难以退车,还可能因违约被扣留押金,并且往往实际购买的货车,购买金额远远高于货车实际价格。

合同陷阱

合同中隐藏苛刻条款,管理费、违约条件及违约金等模糊不清或明显不利于货车司机,如“个人原因违约不退押金”“强制扣费条款”等,受害者往往在签约时未仔细阅读,导致维权困难。

诱导求职者签订的是“布草运输合同”“运输承包协议”,且往往规定了几千到上万元不等的履约保障金,并未实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期却以各种方式迫使求职者“违约”,履约保障金也往往难以追回。

注意事项:

● 切勿轻信“零首付”购车及“高薪稳定货源”承诺,正规工作不会有如此夸张不实的宣传,遇到此类信息务必提高警惕,多方核实。

● 应聘工作时,谨慎缴纳各类费用,任何以入职、培训、保证金等理由提前收费的行为都可能暗藏陷阱,切勿随意转账。

● 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收入保障、货源提供、退车解约等关键内容,如有模糊不清或不合理之处,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陷入合同圈套。

避坑指南

这份识骗防骗指南

助您远离“套路贷”“套路运”!

转自 | 青白江交通运输

来源: 成都交通运输

怎么举报spa店不正当行为

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寄生式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

蓝某科技公司系一家经营“智能净水”的技术服务型企业,通过由经销商拓展客源、为用户免费提供净水器、开发小程序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翁某、叶某、江某作为蓝某科技公司的原经销商,在知悉蓝某科技公司的经营模式、掌握其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后,设立、加盟天某科技公司、蓝某贸易公司,从事与蓝某科技公司相同的净水服务。翁某、叶某、江某利用蓝某科技公司原经销商身份,擅自复制蓝某科技公司后台用户数据、联系上下游产品供应商,并通过使用与蓝某科技公司相同的“蓝密码”字号、近似的公众号名称,创设相似小程序。又向蓝某科技公司的上游产品供应商购买与其规格相同的芯片并制作主板,并与蓝某贸易公司经营的公众号绑定使用。

最后,翁某、叶某、江某利用用户对蓝某科技公司原经销商身份的信任,通过谎称黑客入侵等方式,在保留蓝某科技公司净水器主机外壳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主机内部主板及芯片,并哄骗用户支付净水服务费。蓝某科技公司认为,以上违反保密义务、拆机换板、创设易使人混淆的小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天某科技公司、蓝某贸易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环节,一审法院认为,蓝某科技公司通过软件开发、平台搭建、经销共享、服务收费等方式运营,该经营模式有别于常见模式,可以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带来竞争优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而翁某、叶某在获取蓝某科技公司经销模式、用户资源及供应链信息后,设立天某科技公司,同时变更原有公司名称为与蓝某科技公司名称相同的蓝某贸易公司,通过使用高度近似的公众号名称、收款人账户信息、小程序设计等方式实施同业竞争,应视为在获悉蓝某科技公司的业务信息后,为掠夺业务资源、误导用户所实施的混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基础上,其经销商利用用户对其原蓝某科技公司经销商身份的信任,擅自更换主板,通过“寄生”手段进一步侵害蓝某科技公司的竞争性利益,遂判决天某科技公司、蓝某贸易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蓝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天某科技公司、蓝某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天某科技公司、蓝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蓝某科技公司原经销商,掌握了蓝某科技公司的用户资源以及供应链信息。其利用身份便利,设立天某科技公司、蓝某贸易公司实施同业竞争,未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参与市场活动,让用户误认为仍旧是蓝某科技公司提供服务,主观上具有盗用蓝某科技公司商誉和用户资源的故意。同时,通过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寄生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同时具备混淆性、攀附性、侵占性、攫取性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方式。具体是指,同业竞争者通过相同或相近的经营形式实施混淆行为,以攀附他人商誉、侵占他人个性化技术、智力劳动或投资成果为目的,攫取他人经营成果,对竞争利益造成直接侵害。“寄生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系以“鸠占鹊巢”的形式直接侵占他人的经营资源,侵蚀同业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如窃取机密数据、抄袭软件设计、冒名替换硬件设备等,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公认商业道德。

在本案中,蓝某科技公司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开展服务经营,这种模式鲜明的经营方式为寄生者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无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等其他专门法可以规制的情况下,法院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兜底性条款,对同业竞争中“寄生式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其本质在于规制不劳而获利用他人智力活动经营成果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提倡以创新为导向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经营主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竞争法则。同时,通过对以“寄生”为代表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性分析,细化不正当竞争兜底条款的内容,为企业发展提供行为规范指引。

对此,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郑丽清表示,净水服务企业蓝某科技公司通过免费提供净水器设备、研发配套软件、搭建服务平台,在前期投入大量运营成本后,通过后期用户按年购买套餐或按使用量支付净水服务费的方式产生盈利。在该模式下,企业经营模式通过积累用户对于净水服务及衍生产品的流量和黏性,聚合经营优势,呈现出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这种新类型企业经营模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郑丽清认为,具体到本案,从净水服务的运营模式上看,天某科技公司、蓝某贸易公司使用相同名称、更换芯片、开发相似小程序等行为,虽非直接对蓝某科技公司净水平台产生侵害,但结合天某科技公司、蓝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从业历史、用户数据的高度重合性、在未更换设备主机外壳的情况下擅自替换内部主板芯片等行为,可以证明天某科技公司、蓝某贸易公司恶意通过模仿蓝某科技公司的经营模式,以达到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分流蓝某科技公司经营利润的侵权目的,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符合上述“混淆行为”兜底条款的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

郑丽清说,此次应当重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随着服务产业不断发展,带来更为丰富和多样化的经营业态与竞争模式,相关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混淆行为”兜底条款的适用情形进行具体且穷尽的列举。这一方面意味着企业存在着防范以“寄生”行为为代表的新类型侵权方式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为法律应对新型法律关系保有适用空间。本案通过对涉案行为不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对于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具有积极作用,不仅弘扬了公正、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充分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引导服务行业经营者正当经营、合法创新、诚信竞争,着力打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余凌冰)

不正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住酒店一个月,几乎没花钱?

近日,上海普陀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涉案女子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据了解,王某在明知自己是过敏性体质的情况下,故意抓挠皮肤,并以身上瘙痒、发红过敏为由,要求酒店退还房费。为逃避法律制裁,她还多次查询与消费纠纷有关内容,试图以此规避风险。

一边“学法”,一边违法,这种“碰瓷式维权”看似精明,实则一步步自投罗网。互联网时代,“薅羊毛”成为了很多人的消费小技能,但若打着“维权”的幌子虚构事实,栽赃、诬陷商家,甚至寻衅、敲诈,恶意获利,便不能称之为“薅羊毛”了,而是涉嫌违法犯罪。

近年来,因“薅羊毛”而受到法律制裁的不在少数。过往案件中,有人将网购平台的各种红包、优惠券视作“生财工具”,通过购买或伪造他人身份信息批量注册账号“薅羊毛”;有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开发“薅羊毛”工具软件;有人通过建群“兼职刷单”,套取新用户红包;有人公然“收徒授课”,大张旗鼓地分享“碰瓷维权”的经验;也有人虚构食品安全问题,以卫生不合格为由要求店家免单乃至索赔……律师指出,“薅羊毛”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或盗窃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初衷,在于矫正市场交易中的获益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而非成为个别违法行为的挡箭牌,要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旗帜鲜明地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

法治社会的构建,既需要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更需要规则意识的养成。值得警惕的是,王某检索消费纠纷内容的行为,恰恰折射出部分群体存在的“法律投机”心理,把非法获利视作“聪明”、当作“本事”。

人生没有“白嫖”的捷径,那些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精明”,只能让自己成为“反面教材”。正如警方所提醒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合法、合理、文明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刘丹

来源: 法治日报

不正当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并不都是犯罪行为

一名女子来沪旅游,一个月内辗转十多家酒店,只为恶意“薅羊毛”——

在明知自己过敏性皮肤体质的情况下,她故意抓挠皮肤,并以身上瘙痒、发红过敏为由,要求上海酒店退款免除房费。为逃避法律制裁,女子还多次查询与消费纠纷有关内容,试图以此规避风险……

近日,普陀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涉案女子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女子退房时“一身红疹”?

3月15日13时许,普陀公安分局真光路派出所接辖区某连锁酒店负责人刘经理报警称,有一名女子王某以设施不干净为由要求酒店退还房费,双方发生经济纠纷。

接报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经查,王某一天前入住该酒店,却在退房时声称酒店卫生不达标,导致她身上发了大量红疹,出现皮肤瘙痒过敏的症状,并以此要求店家退还房费。协商过程中,双方就赔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遂报警处理。

起初,在了解事件情况后,民警对双方的矛盾纠纷开展了调解工作。但在调解过程中,酒店保洁员整理王某退房后的房间时,竟意外捡到了一份她遗落在桌上的病历报告——原来,王某在入住之前就已经确诊为皮肤过敏,并非入住后才导致。同时,刘经理又查询了本品牌酒店系统,得知王某竟在外省酒店也同样发生过类似纠纷,十分可疑。

十多家酒店都遇到同样情况

根据相关疑点问题,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取证。通过调取相关记录,民警发现王某于一个月前刚刚来沪旅游,先后辗转十多家酒店,但都没住两天便匆匆退房。

在走访过程中,令办案民警意想不到的是,王某住过的所有酒店管理人员皆反馈称,她在退房当天都曾以卫生问题导致皮肤过敏为由,要求酒店退款免单,这与刘经理遇到的情况如出一辙。警方还问询了王某曾就诊过的医生,医生反馈称王某的症状疑似自己抓挠导致。

4月24日,普陀警方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确凿犯罪证据,动身前往闵行区某浴场将其成功抓获。

虚构卫生问题,在上海“0元住”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通过虚构卫生问题导致皮肤过敏并以此要求退赔房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王某交代称,她从小便是过敏性皮肤体质,身上很容易过敏发红。为节省房费,王某在每次退房前都会以酒店卫生不达标造成其皮肤过敏为由,恶意要求酒店方退款免单。在面对医生的询问时,王某又故意否认自己的既往病史和就诊记录,以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

在来沪的一个多月里,在明知自己是“薅羊毛”的情况下,王某多次故意用此方式索要酒店退款,几乎未花过钱用于住宿,严重影响了酒店正常经营秩序和地区营商环境。

目前,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普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酒店等经营类场所需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退费机制,遇到类似可疑情况时,请及时与警方联系,共同守护地区良好营商环境。同时,广大市民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合法、合理、文明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转自:新民晚报

作者:杨洁

来源: 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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