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房产建筑律师|土地出让不符合规划条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涵琬

  一、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吴女士通过拍卖竞买方式,以226万元竞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同时签订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5年2月,因迟迟未在竞得土地开发,吴女士要求某国土资源局交付土地,发现该宗地块已经某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将该宗地块使用性质变更为市政道路,吴女士起诉某国土资源局,要求解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及利息损失、违约金。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某国土资源局返还吴女士已付土地出让金226万元及利息损失,违约金41.132万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吴女士于2005年11月竞得的土地与某人民政府2007年制定的详细性规划相冲突,某国土资源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土地出让时该宗地块是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事后也未采取措施使得该地块符合土地出让条件,导致吴女士竞得该宗地块无法进行开发使用,构成根本性违约。

  四、律师支招

  政府在出让土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开发商在竞买土地一定审查该宗土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是否与规划条件文件相符,避免出现政府拍卖出现错误,开发商承担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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