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1年4月,庞先生与某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国土资源局将某地块出让给庞先生,后庞先生按照约定向某国土资源局总计支付土地出让金21万。
2006年,第三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某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宗土地行为,得到法院支持。
2013年,庞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国土资源局返还土地出让金及利息,并要求赔偿差价损失,一审中,庞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差价损失106.83万。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某国土资源局退还庞先生已付的土地出让金106690元、水土保持费8000元、罚款4000元、评估费1300元,合计119990元。赔偿利息损失及土地差价损失106.83万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国土资源局因该宗地被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国土资源局在该宗地征收过程中未经省政府批准属于超越职权行为,因涉案宗土地未办理供地手续,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客观履行不能,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和法律适用,作出判决。
四、律师支招
政府在出让土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切记出现超越职权征收、未批先占、批少征多、程序不合法等违法行为,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可构成玩忽职守、破坏耕地罪等罪名,受让人出现问题及时求助专业人士,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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