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3年11月,朱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
2002年7月,朱先生父亲将名下加油站无偿转让,登记在朱先生名下。
2005年6月,李女士起诉法院,要求与朱先生离婚,并分割登记在朱先生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
登记在朱先生名下的股权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裁判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法院认定朱先生名下股权系朱先生父亲对其朱先生的个人赠与,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婚后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产权界定归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审查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实践中,亲属赠与财产碍于面子很少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很难界定系赠与其个人或者赠与其夫妻。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本案中朱先生父亲并未签订赠与合同,赠与财产也非不动产,法院判定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权判定归朱先生个人所有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虽然庭上朱先生父亲当庭承认是对朱先生个人的赠与,但是系夫妻离婚纠纷过程中的声明,不能确定系赠与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笔者建议,父母赠与孩子财产,为避免诉讼风险,应当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