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贾先生起诉称:我与案外人马先生(已故)均系乙区A镇C村村民。案外人马先生于2008年将位于甲市乙区A镇C村98号房屋及院落出卖给被告。2013年10月13日,我与被告达成《买卖房屋契约文书》,协议约定由我出资13万元购买被告坐落在C村98号的院落中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被告将房屋及相关证件交付给我,我将13万元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接房后,我居住使用至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我和被告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文书》有效;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先生(以下简称被告)未答辩。
三、法院查明
原告系甲市乙区A镇C村村民。本案房屋买卖协议中所涉房屋坐落于甲市乙区A镇C村98号,该房屋土地权属登记在案外人马先生名下。2008年,被告从马先生手中购得该房。2013年10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名为《买卖房屋契约文书》的协议,被告将该房屋卖予原告。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卖方将坐落在C村98号自己所购房屋变价后卖给C村村民贾先生,变卖房屋正房五间,西棚子三间,房屋变价人民币折款壹拾叁万元正。买方当众交清房款壹拾叁万元,卖方随即将房产移交买方。卖方不予返(反)悔,买方永远为业。买方:贾先生;卖方:李先生;证人:罗某;代笔人:关某。2013.10.13。”另查,马先生已去世,该房屋现由原告居住使用。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贾先生与被告李先生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判决,本案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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