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咨询,劳动律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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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顾问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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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记者 马晴茹)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啥区别、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签订还是转正后签订……正值毕业季,许多毕业生面临着找工作的问题,劳动合同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蕴含着不少风险。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晋华提示,劳动合同这样签才不坑。

杨晋华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条款。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很大区别。”杨晋华说,两者主体、关系、福利待遇、报酬支付形式、适用法律、争议处理方式都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晋华

那劳动合同应该在试用期签订还是转正之后签订? 杨晋华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社保必须缴纳吗?应该什么时候缴纳?杨晋华说,《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求职者一定要确保社保缴纳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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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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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晋华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条款。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很大区别。”杨晋华说,两者主体、关系、福利待遇、报酬支付形式、适用法律、争议处理方式都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晋华

那劳动合同应该在试用期签订还是转正之后签订? 杨晋华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社保必须缴纳吗?应该什么时候缴纳?杨晋华说,《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求职者一定要确保社保缴纳到位情况。

编辑:马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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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法库

小编按:在律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以下是北京和广东两地高院对同类争议的再审结果。


北京高院认为,专职律师与其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北京高院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再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博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浩,男,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再审申请人杭州博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0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京民申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博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被申请人李某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自始无效,双方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李某浩辩称,1、申请人自始知道被申请人的律师身份,其在仲裁及法院审理阶段均认可劳动合同有效;2、生效的法院判决支持律师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3、博某公司在被申请人在职期间多次对外宣称被申请人是执业多年的律师,如果否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实际上是增加了守法的成本;4、律师可否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仲裁员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问题;5、高院的再审结果具有社会指导性。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本案再审查明事实,本案被申请人李某浩是专职律师,其与博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中涉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应为无效,双方之间纠纷可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提出,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0665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34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张 然审  判  员:赵英波审  判  员:任 颂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徐博丽


广东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没有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故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因违反《办法》而无效。


广东高院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9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奥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松坪山路**奥某电力大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某龙,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深圳奥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某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奥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任某龙在起诉状、上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其为我方的法律顾问,且始终否认与我方签订劳动合同,二审法院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错误。(二)任某龙为专职律师,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二审法院认定专职执业并未禁止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市律师协会曾认定专业律师在执业期间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违规并予以处罚,各地法院多份判决也认定专职律师不得与律师事务所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中包括省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二审判决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任某龙没有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从奥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相关合同的效力。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任某龙起诉时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法律顾问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奥某公司也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除考虑双方的陈述外,还应结合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作出判断。根据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任某龙在工作日需在奥某公司打卡上班考勤,出勤时间与正常上班时间相同,任某龙接受奥某公司的管理,为公司办理法律事务,奥某公司则每月向任某龙支付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上述特征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二审判决认为任某龙与奥某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符合客观事实。 双方之间既存在劳动关系,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本院分析如下: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对照本案,任某龙在与奥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向奥某公司隐瞒自己的律师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没有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规定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故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因违反《办法》而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故应为有效合同。任某龙根据有效的劳动合同向奥某公司主张合法权利,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4号案件中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律师身份,存在过错,与本案事实不同。律师行业协会对专职律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处罚,属于行业管理行为,法院不作干涉。综上,奥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奥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振华审判员:洪望强审判员:强 弘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黄翠婵


看完两地高院的裁判观点,你想说些什么?欢迎留言点评!

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能力及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安排。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方实行__________工作制(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休息休假,具体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 劳动报酬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日。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转正后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甲方根据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表现,可适当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乙方应承担的个人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如餐补、交通补贴、节日福利等)。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终止。第八条 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乙方在离职后____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九条 其他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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