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有望下调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2025,南京有望下调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
南京市可能下调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因为不满五年的房产转为租赁导致租金下降。市地税局拟调整标准以应对市场变化。
二、南京市房屋租赁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十三章有明文规定。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商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向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南京租房税费怎么算的
法律主观:租房税费是以租金为基础计算,按照一定的标准组织 征收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 。税费缴纳,税金应该由出租方缴纳。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四、南京市房屋租赁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十三章有明文规定。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商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向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南京房屋租赁税收增加三成
买房住不如租房住,当前楼市一片清冷,不过南京的房屋租赁却挺活跃,据南京地税部门的统计,今年1~11月份,房屋租赁市场共实现地方税收5.07亿元,增收1.2亿元,同比增长31.07%。其中,房产税3.2亿元,增收7264万元,同比增长29.22%。 今年下半年经济形势的变化已经让房屋租赁市场降温,但与新房相比,二手房仍然显得较为活跃。政府的一系列救市政策,使业主对持有房产的信心增加,出售意愿减低,更多地选择将房产用于出租,根据“我爱我家”的数据显示,进入十一月以来,成交量与前期相比均有大幅增长,成交量与上月同期相比增加了70.6%,房源客源供求比为1.55:1。 据业内人士预测,2009年南京总体租赁市场成交量仍将保持上涨的态势,但涨幅趋缓预计在10%左右。其中主城受房源供应的影响,成交量将与2008年持平,而新城区的租赁市场将会产生较明显的增幅。
六、房租税收标准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房产税=租金收入4%;印花税=租金收入0.1%;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营业税=租金收入3%;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二)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印花税=租金收入0.1%;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营业税=租金收入5%;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1、个人房租税如何计算我们假设房屋出租的价格是2000,按照《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租房部分用途营业税减半。营业税:租金收入乘于税率除二,2000×1.5%=30元;城建税:营业税乘税率,应该是30×7%=2.1元(按照市区计算),不同地区不同税率,5%对应县城、城镇,7%对应市区,其他是1%;教育附加税:营业税乘3%,30×3%=0.9元;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乘1%,30×1%=0.3元;房产税:月租金乘4%,2000×4%=80元;印花税:月租金乘1%,2000×1%=2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乘10%,(2000-800-上述税费)×10=108.47元,合计223.77元。2、谁承担税现在人们都愿意去大城市打工,觉得外地比本地要挣钱,这个时候就出现了租房热潮。无论是当地还是外地,租房都很常见。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租房过程中产生的税,应该由谁去承担。理论上来说,大多数税额由出租人承担,只有印花税是双方承担。不过在房价过高的时候,出租人可能不愿意承担,希望双方或者由承租人承担。这个就要看合同,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3、租房看合同我们在租房子的时候,一定要认真看合同,该自己出钱的地方出钱,不该自己出钱的也不能做冤大头。尤其是没有合同约束的内容,房租在让自己拿钱的时候,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扩展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位置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4、租赁期限5、房租及支付方式6、住房修缮责任7、住房状况变更8、转租的约定9、违约责任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地使用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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