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标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
1、“标的”条款的缺失导致合同不生效。
标的是民法典律关系的客体,如果没有标的,就没有客体,合同关系也应不复存在。实践中涉及货物等有形物时,合同标的条款缺失的情况极为少见,但合同标的是某种权利、行为,且通过文字描述有一定困难时,就可能产生缺失合同标的条款的情况。
2、合同标的约定不明引发合同纠纷。
合同标的约定不明是合同标的条款最容易出现的一种法律风险。因为双方对合同标的描述的不准确,不具有唯一性,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的情况较为常见。
3、合同标的违法致使合同无效。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因合同标的违法致使合同无效的案件也比比皆是,如禁止流通物买卖合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挂靠协议、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4、当事人交易的实际标的与合同约定标的不一致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主张。
二、哪些合同标的可能存在风险
1、合同标的不合法;
2、合同标的不可能给付;
3、合同标的不确定;
4、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
四、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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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标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1、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是,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一般由出卖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如果货物是由出卖人交给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由买受人承担该风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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