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厂前两次合同公价不一样怎么算2025,合同总价包干结算还需计量吗

合同纠纷 编辑:褚晨铭

一、同一个厂前两次合同公价不一样怎么算2025,同一个厂前两次合同公价不一样怎么算

同一个厂前两次合同公价不一样,具体如何计算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可能的情况及计算方法:
1 、如果两次合同的商品或服务是完全相同的,那么按照最后一次合同公价来计算;
2 、如果两次合同的商品或服务不完全相同,但是价格差异不大,那么可以按照两次合同公价的平均值来计算;
3 、如果两次合同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但是价格差异很大,那么可以按照最后一次合同公价来计算。因为最后一次合同价格反映了市场的最新情况,也是双方协商达成的最新价格。
合同公价的具体规定如下:
1 、合同公价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2 、合同公价应当包括所有相关费用,如商品的销售价格、服务的费用、税费等;
3 、合同公价应当明确具体的计价单位和计价方法,以便双方能够清晰地理解和计算;
4 、在合同公价中不得包含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内容,如虚假标价、垄断定价等;
5 、合同公价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
6 、在合同公价发生变化时,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及时修改合同内容。
综上所述,合同公价是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总价包干结算还需计量吗

法律主观: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方式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结算;如果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该价格来结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总价包干合同按实结算么

法律分析:按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

总价包干合同,即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了风险费用的合同,一般有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两种。

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

如果在原设计范围内完成施工,则竣工结算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如果出现设计变更而导致施工内容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合同中有单价可以参考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单价可以参考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参照市场平均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合同价和结算价不一致

法律分析:结算价款一般不等于合同价款; 二、合同分类:1,总价合同:一般情况下总价合同结算时不再调整价款,但往往总价合同施工时甲方会分配给施工方一些合同之外的工作,这时候施工方就会做签证,此时结算价款等于合同价加合同外签证价。2,固定单价合同:一般结算价不等于合同价。固定单价合同在一定范围内单价不做调整,工程量往往需要你重新仔细核算,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往往有部分工程量是暂估的,或者说有部分量是不太准确的,需要你在做结算的时候,仔细算量核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五、总价包干合同结算时需要核量吗

法律分析:这种总价包干合同结算的思路是没有施工的工作内容核减,增加的工作内容核增,单价应该执行投标单价,投标单价没有,重新组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六、总价包干合同还需要结算吗

包干分为总价包干合同和单价包干合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结算。总价包干合同只是调整合同承包范围外增加与变更工程量部分,单价包干合同则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调整,属于合同包干单价以外的项目则属于新增项目,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协商调整价格的。

一、解除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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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同一个厂为什么工价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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