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结构工程的劳务工程可以分包吗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建筑工程的核心环节——主体结构部分的建设,是严格禁止未经允许进行劳务分包的。
在特定的状况中,承包商亦有权选择将其承担的部分施工任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认证的企业或者自然人来执行。
但是这种做法必须先取得业主(发包方)的明示同意,并且在此过程中,对所委托的业务范围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涉及到主体结构的原则。
除此之外,只有那些拥有相关执业证书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才能胜任这类分项分包工作,从而有力地保障整体工程进度与质量得到持续稳定的提升。
二、工程没有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在工程款项尚未进行最终结算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于付款时间并无具体约定或者存在模糊不清的表述,那么可以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应付款时间:若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则以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若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使用,则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若建设工程既未交付使用,且工程价款亦未进行结算,则可将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三、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同约定怎么处理
要是甲方觉得我们搞出来的工程质量没达到他们的预期,那是因为我们自身的原因导致的。
如果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拒绝去修,或者在规定的时间里都修不好,甚至甲方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我们不行,他们就可以自己找人来解决问题了,然后再让我们赔付合理的维修费给人家。
但是,如果甲方没有事先通知我们,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认定我们不会解决问题,反而找别人来修的话,那么我们只需要赔付他们自行维修所需的合理花费即可。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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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同约定怎么处理,发包人认为工程项目质量有问题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