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拍卖平台,资产拍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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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按程序自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司法拍卖是胜诉人实现权益的有效手段,关乎着各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本文总结了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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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能进行司法拍卖?】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财产,包括动产(如车辆、游艇、字画及其他各类物品)、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性权益(如股权)等,都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大多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形式进行处置。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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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司法拍卖会经历哪些阶段?】
财产定价→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竞买人缴纳保证金→财产竞拍、成交后支付拍卖款→财产交付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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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会对拍卖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参考价的确定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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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财产保留价?】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处置参考价确定;无法议价、询价或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处置参考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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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如何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目前入围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共七家,分别是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或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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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网络拍卖公告注意事项 】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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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买人如何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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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成交后悔拍有什么后果?】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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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买人如何交纳拍卖余款?】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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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哪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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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裁定具备何种效力?】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文字丨执三庭
资产拍卖流程和注意事项
来源:法务之家作者:李明君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所谓法院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九至四百九十三条对拍卖也进行了规定。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拍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以下简称《委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以下简称《拍卖股权规定》)也都对司法拍卖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一、法院拍卖的程序
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一)财产评估。被执行财产价格评估是拍卖的前置程序,法院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报告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此评估价格持有异议,可向法院请求复议,而法院应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相关的法律、法规:
1、《拍卖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2、《拍卖规定》第五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拍卖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委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5、《网络拍卖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6、《执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7、《拍卖股权规定》第九条规定:“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二)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财产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
相关的法律、法规:
《执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三)确定拍卖机构。对于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相关法律、法规:
1、《拍卖股权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2、《执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网络拍卖规定》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拍卖规定》第七条规定:“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5、《委托规定》第十条规定:“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四)进行公告展示。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相关法律、法规:
1、《拍卖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2、《拍卖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网络拍卖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五)确定拍卖和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相关法律、法规:
1、《拍卖股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2、《执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3、《委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六)收取保证金并开始拍卖。参加竞拍者必须按照法律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而取得竞拍资格。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相关法律、法规:
1、《网络拍卖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2、《拍卖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七)确认拍卖结案。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
1、《拍卖股权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网络拍卖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3、《拍卖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二、与拍卖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腾空拍卖标的物并非网络司法拍卖的必备要件,拍卖能否有效成交与拍卖程序是否合法、买受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等有关,与被执行人是否腾退拍卖标的物无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周上九与梅迪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17)鄂01执复45号]中认为:“首先,腾空拍卖标的物并非网络司法拍卖的必备要件,拍卖能否有效成交与拍卖程序是否合法、买受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等有关,与被执行人是否腾退拍卖标的物无涉。拍卖过程中买受人不得以拍卖标的物未腾空或以该标的物有交付不能之虞而拒绝支付价款,本案买受人梅迪应当承担逾期未支付价款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将价款交付到法院或者汇入法院指定的帐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的目的难以实现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本案执行过程中,汉阳区法院已在淘宝网上说明,应于2016年7月26日17时交清变卖价款,但买受人梅迪至今未交清价款,汉阳区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可见,法院强制腾空标的物并将其交付给买受人的前提是法院已裁定拍卖成交或以流拍的财产抵债。本案由于买受人梅迪尚未支付全款,执行法院未能作出拍卖成交裁定,故,本案暂不具备强制腾退之条件,汉阳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公告强制腾退于法无据,汉阳区法院(2017)鄂0105执异11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
(二) 仅有一人竞买的拍卖是否合法有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一人竞拍、双方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交易目的已经实现,且无证据证实买受人与拍卖人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潜在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行为,该拍卖程序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三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衡器厂、重庆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止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071号]中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沛东公司与止得公司、集丰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三色公司、重庆衡器厂利益以及一人竞拍是否导致本案拍卖行为无效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色公司、重庆衡器厂在拍卖之前已与沛东公司签订了《交付协议》,约定该协议在拍卖成交后生效,表明三色公司对沛东公司将成为竞买人并可能最终成为买受人的事实已明知并确认。在三色公司提交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终止拍卖北碚区龙凤二村6号厂房的函》中反映,北碚区政府要求终止拍卖的原因,是基于三色公司拖欠职工养老金等,需要款项对职工进行安置。如前所述,拍卖成交价为1800万元,并未低于三色公司、重庆衡器厂所设定的底价。在本案拍卖结束后,三色公司将买受人给付的拍卖余款1000万元,交予重庆市北碚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账户用于职工安置,表明三色公司在拍卖之后认可了拍卖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因此,在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一人竞拍、双方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交易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三色公司主张本案拍卖行为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拍卖公司免责声明是否有效?拍卖公司在《竞买须知》中标明拍卖标的数量和质量以拍卖实物为准,其声明构成《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拍卖标的瑕疵担保免责声明,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与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61号]中认为:“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法》,但《拍卖法》没有规定的仍应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基本法律的规定。《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本案中,虽然在拍卖之前,元通公司曾就该批货物与嘉兴伟达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且双方就货物中的镍含量问题发生了争议,嘉兴伟达公司向嘉兴中院提起了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但由于双方交易系以岚山检验检疫局的商检报告为依据,而该商检报告在拍卖标的未经法定程序复验、检验结论未被否定的情况下仍为有效的检验报告,元通公司、拍卖中心并不能根据争议情况确定拍卖标的的镍含量与岚山检验检疫局商检报告不符。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元通公司、拍卖中心未履行《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标的瑕疵告知义务。《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中,作为三方当事人拍卖法律关系重要依据的《竞买须知》第一条规定:。。。。。。据此,应当认定拍卖中心在拍卖前已经声明拍卖标的的质量以拍卖时的实物现状为准、数量以到港卸货后未移动的实物现状为准,其向竞买人提供岚山检验检疫局商检报告的目的并非担保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拍卖中心的该项声明构成《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拍卖标的瑕疵担保免责声明。中瑞公司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了其对拍卖标的现状的认可。中瑞公司关于拍卖文件中所称‘现状’仅指拍卖标的表面状况和数量、拍卖中心提供岚山检验检疫局商检报告的行为系对拍卖标的品质的保证、其对拍卖标的品质存在重大误解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资产拍卖后债务怎么样处理
在金钱给付类案件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会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通过对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然而,在财产处置的过程中,往往“状况百出”。那么,以下情形发生时,法院到底能不能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呢?
唯一住房能不能卖?
被执行人:“我贷款买了一套房,一家老小都住里面,你们没有权利卖!”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通常会遇到其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此时,被执行人往往以“唯一住房”为由阻碍执行。
京小槌释法
唯一住房不是对抗执行的挡箭牌。在执行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个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房屋,申请执行人应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其提供居住房屋或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被执行人不会因司法拍卖而陷入“无家可归”的境地。法院将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设立抵押权的房子能不能卖?
被执行人:“房子产权是我的,但是我抵押出去了,你们不能卖。”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会存在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或者将房子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情况。
京小槌释法
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法院进行司法拍卖,但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执行费用后应当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剩余价款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如果被执行人所设立的抵押是最高额抵押,法院在查封之后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不再增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三十四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
夫妻共有房产能不能卖?
被执行人配偶:“这房子虽然登记在他名下,但是有一半是我的,我又没有欠钱,你们不能卖这个房子。”
京小槌释法
对于共有财产,法院可以拍卖,但会兼顾申请执行人和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后,被执行人与配偶可对共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的配偶也可提起析产诉讼或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于协议确认或经析产诉讼确定的案外人的份额,法院应依法保护。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签订租赁合同且租期未至的
房产能不能卖?
承租人:“我不知道他欠钱了啊,我租期还没到呢,你们不能卖。”
京小槌释法
法院可以带租进行司法拍卖。如果承租人在法院查封房产之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房产的,拍卖后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阻止向买受人交付房产。执行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租赁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交易情况、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房屋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房产或者伪造租赁合同、租金交付凭证的,承租人无法阻止移交占有。情节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会受到处罚。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被执行人已经出售
但尚未过户的房子能不能卖?
买受人:“我们购房合同都签了,购房款全部都付过去了,就差过户了,你们不能卖。”
京小槌释法
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并推动拍卖处置程序。但是,如果买受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能够排除强制执行:(1)在查封之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2)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3)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或者支付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交给法院执行;(4)买受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但是其中之一不符合时,法院仍有权继续推动财产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来源 丰台时报
供稿 丰台法院
来源: 北京号
资产拍卖和司法拍卖有什么区别
金融界2025年4月8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金诺国际拍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一种实时竞拍装置及系统”的专利,公开号CN 119767157 A,申请日期为2024年12月。
专利摘要显示,本发明提供一种实时竞拍装置及系统,涉及竞拍技术领域。该实时竞拍装置,包括壳体,所述壳体中部设置有放置台,所述放置台的外周且在壳体内设置有圆槽,所述水平转臂的侧壁上部安装有第三全景摄像头,所述水平转臂的侧壁下部安装有第二射灯,所述弯杆的端部安装有第二全景摄像头;另一个第二连杆的端部在同一直线上安装有第一全景摄像头和第一补光灯。通过多角度全方位对拍品实时鉴定,提升了竞拍者对拍品的价值评估的准确性,使拍卖者能够如身临其境一般拍到心仪的拍品。
天眼查资料显示,金诺国际拍卖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济南市,是一家以从事其他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800万人民币。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金诺国际拍卖集团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1049次,财产线索方面有商标信息2条,专利信息1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16个。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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