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怎么定罪,敲诈勒索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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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近日,一男子在出借2.4万余元后
未采取合法手段索要债务
反而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
通过非法拘禁、暴力等违法手段
索要钱财9万元,超过债务6.5万余元
数额巨大
最终因敲诈勒索罪
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4年6、7月,刘某陆续向丛某借款2.4万余元,借款后,一直未归还。8月28日晚8点,丛某与赵某驾车来到离石找到刘某,将刘某拉到车上,带到中阳县某村。下车后,丛某两次殴打刘某,并让刘某按要求写下一张9万元的欠条。随后,丛某等人找到住处住下。期间,丛某让刘某电话联系其妻子、母亲要钱,刘某母亲答应次日十点给钱。当晚,丛某二人照看刘某直到次日上午。
8月29日上午,丛某二人带着刘某回到离石。在获得刘某母亲转账后,丛某将欠条还给刘某后离开。刘某报警。
丛某与赵某被捕到案后,被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受害人刘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
离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及殴打辱骂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超过债务6.5万余元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因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对其合法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丛某、赵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丛某退赔,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等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应以合理合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冲动上头、意气行事。如果因索要债务而对他人权利造成侵犯,不仅无法及时有效讨回债务,反而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以非法手段强占他人财物。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在生活中遇到敲诈勒索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案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让违法犯罪无处遁逃。
(文稿:高雅)
来源:离石法院
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上海一男子陆平婚外认识已婚女子曹倩后,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因怀疑曹倩与另一男子周世峰有外遇,陆平冒充曹倩的丈夫,采用殴打持刀恐吓的方式,逼问周世峰并要挟其支付人民币3万元。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陆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有一个基本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行了威胁、恐吓的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媒体记者 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敲诈勒索罪认定的三个条件
假媒体、假记者、非法采编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经济环境、侵犯他人权益。近日,寿阳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系列假记者敲诈勒索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霍某自2024年5月开始,先后流窜于晋中、临汾、运城、长治、吕梁、朔州等地,冒充某报刊记者,利用随身携带的照相机、无人机等设备对企业进行拍摄,随后以曝光、举报环保问题为要挟,以订购报纸为由,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敲诈勒索,先后疯狂作案数十起,非法获利数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霍某(男、36岁、吕梁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不法分子冒充记者或以“新闻监督”为名,利用企业对举报投诉、网络曝光、负面舆情的畏惧心态,威胁企业、敲诈敛财,严重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寿阳公安提醒广大企业,当遭遇敲诈勒索或网络暴力时,不要选择息事宁人,要做好证据保存固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护航企业正常发展,为全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同时,寿阳公安也正告曾参与实施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认清形势,马上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对心存侥幸、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凡是为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窝藏、包庇或毁灭证据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转自:山西科技报
来源: 黄河新闻网
敲诈勒索罪的4个要件
在刑法中,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均属于侵犯财产罪,二者在犯罪构成上有诸多相似之处,如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可能使用威胁手段。然而,二者在犯罪手段、威胁内容、取得财物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笔者将从犯罪手段、威胁内容、取得财物的时间和方式、暴力程度等方面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进行详细分析,探讨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一、犯罪手段与方法的区分
(一)抢劫罪的犯罪手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1. 暴力手段: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身体上的强制,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使被害人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
2. 胁迫手段: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付财物。胁迫手段具有高度的现实性和紧迫性,通常表现为“不交付财物就立即实施暴力”。
3. 其他方法:如麻醉、绑架等,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劫取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1. 威胁手段:威胁内容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如揭发隐私、毁坏名誉、阻止权利行使等。威胁手段不以暴力为唯一方式,更多是通过心理施压使被害人产生恐惧。
2. 要挟手段: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弱点或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要挟手段通常具有一定的间接性,不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
(三)二者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手段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暴力和胁迫的性质与程度上:暴力程度: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较高,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通常较轻,更多是通过心理施压。胁迫方式:抢劫罪的胁迫具有高度的现实性和紧迫性,通常是“当场性”的;而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则更多是“将来性”的。
二、威胁内容与实现时间的区分
(一)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与实现时间:抢劫罪的威胁内容通常是以暴力伤害或杀害相威胁,具有高度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威胁的实现时间是“当场性”的,即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立即实施暴力。
(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与实现时间: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更为广泛,包括暴力、毁坏财物、揭发隐私、损害名誉等。威胁的实现时间通常是“将来性”的,即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在未来某个时间交付财物。
(三)二者的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威胁内容与实现时间上的主要区别在于:
威胁内容: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以暴力为主,具有高度的现实性和紧迫性;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更为广泛,暴力威胁仅是其中一种。实现时间: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性”,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通常具有“将来性”。
三、取得财物的时间和方式的区分
(一)抢劫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和方式: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行为人通过暴力或胁迫手段,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直接从被害人手中或其控制范围内取得财物。这种取得财物的方式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
(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和方式: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威胁发出后的某个时间。被害人因恐惧而“主动”交付财物,行为人并未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强行夺取财物。这种取得财物的方式具有间接性和“自愿性”。
(三)二者的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取得财物的时间和方式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抢劫罪要求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未来某个时间。方式:抢劫罪通过暴力或胁迫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通过威胁使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
四、暴力程度与目的的区分
(一)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与目的: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较高,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暴力或胁迫的目的是直接获取财物,暴力是获取财物的直接手段。
(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与目的: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相对较轻,通常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暴力或威胁的目的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三)二者的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暴力程度与目的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暴力程度: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较高,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较轻,更多是通过心理施压。目的:抢劫罪的暴力或胁迫是直接获取财物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或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五、犯罪对象与数额要求的区分
(一)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与数额要求: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通常为动产。抢劫罪不要求特定数额,只要实施了暴力或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即构成犯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与数额要求: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敲诈勒索罪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
(三)二者的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对象与数额要求上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通常为动产;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数额要求:抢劫罪不要求特定数额,只要实施了暴力或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即构成犯罪;而敲诈勒索罪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
六、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抢劫罪:某日晚,甲在偏僻小巷中遇到乙,手持匕首威胁乙交出财物。乙因恐惧,将钱包交给甲后逃离现场。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分析:甲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案例二:敲诈勒索罪:某日,丙给丁打电话,威胁要揭发丁的隐私,要求丁在三天内将10万元现金存入指定账户。丁因恐惧,按照要求交付了财物。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分析:丙通过电话威胁,使丁产生恐惧心理并“主动”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三)案例三:混合案例:某日,戊在街头遇到己,手持铁棍威胁己交出财物。己因恐惧,将钱包交给戊。随后,戊又威胁己在三天内将5万元存入指定账户。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分析:戊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使用暴力威胁当场取得财物,构成抢劫罪;第二阶段通过电话威胁要求交付更多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七、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对策
(一)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1. 威胁手段的认定: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使用威胁手段的性质和程度难以准确界定,容易混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2. 取得财物方式的认定: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可能较为复杂,难以判断是否符合“当场性”或“将来性”。
3. 犯罪对象的认定:在涉及不动产或特殊财物的案件中,犯罪对象的认定可能存在争议。
(二)应对策略
1. 细化威胁手段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细化威胁手段的认定标准。对于暴力威胁,需明确其是否具有“当场性”和“紧迫性”。例如,若行为人以“不交钱就打你”相威胁,且被害人因恐惧当场交付财物,则更倾向于认定为抢劫罪;若威胁内容为“不交钱就告发你的隐私”,且要求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则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此外,对于非暴力威胁手段,如毁坏名誉、阻止权利行使等,应明确其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2. 明确取得财物方式的判断依据对于取得财物方式的判断,应结合具体情境综合分析。若行为人通过暴力或胁迫手段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夺取财物,且被害人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则应认定为抢劫罪。若行为人通过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因恐惧而“主动”交付财物,且行为人未直接实施暴力,则更倾向于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在案例三中,戊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暴力威胁当场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第二阶段通过电话威胁要求交付更多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这种混合行为的认定,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细致分析。
3. 完善犯罪对象的认定规则在涉及不动产或特殊财物的案件中,犯罪对象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财物的性质、控制权的转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例如,若行为人通过暴力或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不动产的产权证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搬离,则可能构成抢劫罪;若行为人通过威胁要求被害人日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此外,对于特殊财物,如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应根据其是否具有财产价值以及是否能够被实际控制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对象。
4. 加强案例指导与司法解释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建议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发布更多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指导,明确不同情境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要点,为基层法院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裁判指引。例如,对于混合行为的认定,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案例,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从而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供稿: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毛翠玲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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