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名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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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名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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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什么意思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政府网4月7日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提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规划明确,到2027年,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到2035年,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到本世纪中叶,农业强国全面建成。

全领域推进农业科技装备创新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表示,规划提出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七方面重点任务。这些任务涵盖“三农”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个有机整体。其中,前五方面任务聚焦农业现代化,体现建设农业强国“五个强”的要求;后两方面任务聚焦农村现代化,体现建设农业强国要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的要求。

具体包括: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把中国人的饭碗端得更牢更稳;全领域推进农业科技装备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全环节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全链条推进农业产业体系升级,提升农业综合效益;进一步深化农业对外合作,培育农业国际竞争新优势;高质量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升农村现代生活水平;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规划明确,全领域推进农业科技装备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以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引领,以产业急需为导向,加快以种业为重点的农业科技创新,推进重大农业科技突破,以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强国建设。

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业主产区与科技创新活跃区深度合作。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全面突破。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推进农机装备全程全面升级。加强大型高端智能农机、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等农机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发应用,加快实现国产农机装备全面支撑农业高质高效发展。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打造重要农机装备产业集群,建立上下游稳定配套、工程电子等领域相关企业协同参与的产业格局。

规划明确,促进数字技术与现代农业全面融合。建立健全天空地一体化农业观测网络,完善农业农村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全领域覆盖、多层级联通的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健全涉农数据开发利用机制。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农业技术,健全智慧农业标准体系,释放农业农村数字生产力。

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规划提出,全链条推进农业产业体系升级,提升农业综合效益。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并举、产加销贯通、农文旅融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

推动农产品加工流通优化升级。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大型电商平台、物流、商贸等主体下沉农村,发展农村电商服务网点。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生产、加工、流通等全环节升级,拓展产业增值增效空间。深入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扶优培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引领行业发展的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区域头部企业,做优中小企业,形成生产协同、技术互补、要素共享的企业发展阵型。大力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丰富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品。

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别方面,规划强调,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推动县域产业加快融入邻近大中城市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梯次向县域转移。支持涉农高校、企业办好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开展农民工急需紧缺职业专项培训,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机制,建立区域劳务协作平台,促进农民就业拓岗增收。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农村居民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规划提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推动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业农村。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推动城乡交通道路连接、供电网络互联、客运物流一体,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掘农村消费潜力。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和程序

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现行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上一次修正是在2004年。时隔14年的再次修订,涉及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多个方面。

土地管理法再度修订,用意何在?影响有多大?12月24日晚,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学术委秘书长冯奎和财经评论员万喆做客《央视财经评论》演播室,深度解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变化

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用意何在?

冯奎:土地制度改革具有“多增效应”

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学术委秘书长 冯奎:如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而不需要像过去那样先收归国有,这样做有多种效应。第一,它增加了产业用地,现在搞特色小镇,搞乡村振兴,地从哪来?这就是一个有效渠道;第二,增加农民收入,原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归国有,大部分收益会由政府获得,农民分得比较少,以后有望改变;第三,改变了原先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财政增收的办法,他们需要更多考虑转型,这也是增量效应。这一次草案如果人大通过,我相信对于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会有一个非常大的突破。

万喆:土地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

财经评论员 万喆:在摸索怎么推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其实已经准备了很长的时间。过去的做法有两个特别大的矛盾:一个是供给矛盾,也就是目前的房价跟土地供应紧张是有关系的,因此大家觉得说这方面的资源调配有必要放下去让市场配置;另外一个,是集体用地所有者权益保障并不够,很多时候房子卖得很贵地卖得很贵,但是征地的时候给农民的钱并不多。所以我想现在实际上时机成熟度应该是够了,大家的呼声已经非常高了。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影响有多大?

冯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

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学术委秘书长 冯奎:改革对乡村振兴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房地产市场,我认为目前还不会构成非常大的影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只占了10%左右,大部分还是宅基地;第二,这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后并不是用来盖商品房的,而是用于工业、商业等等用途,虽然也会有租赁房、廉租房等等,但是不会对商品房造成很大冲击。

冯奎:入市后的收益分配问题是焦点难点

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学术委秘书长 冯奎:举个例子,有了收益之后,村集体的负责人可以有两个极端:一个是把所有的收益都拿来用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一个是把所有收益全部分干,都交给农民去处理。这两种极端的后果,一种是农民利益没有得到保证,还有一个后果可能是村集体就垮了。所以未来的分配机制非常重要,并且还要有很好的监督手段。

万喆:土地制度改革将是结构性改革的关键

财经评论员 万喆:我们现在提到的几个非常重要改革的关键点,宏观上的经济改革,包括地方上消除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实际上跟土地制度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有非常大的关系。另外,近年来一直强调要提升民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对于城市居民来说,可能房住不炒非常重要,这和土地的供给有关系;对于农民来说,公共服务的提供,以及他能从土地当中获得的收益,是他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关键,也跟土地有关。所以接下来怎么做,可能需要更多的细则。

冯奎:土地制度改革等不得 急不得 必须稳中求进

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学术委秘书长 冯奎:为什么等不得?因为土地是极其重要的要素,城乡高质量发展涉及到好多体制机制的障碍,现在都跟土地密切相关;但是土地又涉及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法律、试点这些方面都要予以充分的准备,所以总的基调就应该是稳中求进,朝着一个城乡统一的建设市场来做最终的努力。

(原题为《央视财经评论丨大消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市场变局将起!》)

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日前,《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从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获悉,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等44个试点地区入选2024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典型示范案例。


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规范运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向相关省份共征集了74个案例,聚焦案例实效、特色做法及其可推广性进行比选分析,最终择优选取44个典型示范案例。其中,用地主体引导有效类13个,收益分配科学可持续类11个,入市程序规范顺畅类10个,组合供应类和政策协同类各5个。


据介绍,本年度典型示范案例评选总体有三方面考虑:一是针对性。用地主体引导有效类案例聚焦政府建立的制度与用地主体的匹配度,保障用地主体合法权益。收益分配可持续类案例聚焦增值收益分配如何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以及如何统筹近期与长远之间的利益关系。入市程序规范顺畅类案例聚焦入市程序如何服务于用地主体,降低入市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二是示范性。充分挖掘各地案例中探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地经营权”等自然资源组合供应经验,统筹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条件、管控要求、供应价格,显化自然资源整体价值,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灵活性、溢价能力的多重提升。三是协同性。充分发挥政策叠加优势,注重各地案例中入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收储等政策的协同,释放和扩大政策综合效应,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拓宽用地保障渠道。

据悉,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正式启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以来持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自然资源部在去年推出35个典型示范案例的基础上,今年又精选44个典型案例,试点地区在严守政策底线红线基础上,因地制宜创造性地推进试点工作,在入市管理、用地方式、收益调节、权益保障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成果和经验做法,对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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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解读

来源:河南映象网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明确征地范围

今年1月1日,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开始全面施行。此次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突破,引发社会普遍关注。那么,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如何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如何破除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自然资源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的独家专访,一起来看看。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对集体土地的统一征收管理,这意味着除了农民住房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农村的公共事业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必须实行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进行统一供应。而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这种城市农村的土地双轨制已经渐渐成为了发展的瓶颈。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那么从现状来看,我国目前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总体规模还是很大的,但是目前这些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仍然处于沉睡的状态,还没有进行有效的盘活利用。那么,这次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打破了原有的这个集体土地入市的障碍。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赋予了集体经济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这种使用权能。应该说,这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最大的亮点,同时也是我们土地管理制度一次重大的变革。那么,通过这次变革,我们应该是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结束了原来的二元化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关系到当今土地供应格局的变化,对于一些房地产热点城市,有望缓解用地相对紧张局面。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那么这次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对于一些建设用地资源相对来说比较紧张的城市,由于盘活了存量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和使用,那么对于缓解这些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供应的紧张趋势,有一个比较好的缓解的作用。

自然资源部:对应配套的法律法规正在加紧制定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经全面实施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还对记者表示,对应配套的法律法规正在加紧制定,比如集体经营性建设银行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定范围、条件,以及进入土地市场的程序等内容,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月1日实施,最大亮点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结束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制度障碍,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此外,在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土地征收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记者了解到,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土地不能随便征收,要以遵循公共利益为前提。并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明确界定。比如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等6种情况。

来源 央视 人民网

文章关键词:新土地管理法 全面施行 看哪些利好 与你相关 责编: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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