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风险分类新规,监管风险评级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杜茹

监管风险分类新规,监管风险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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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2024年年报披露季,A股市场迎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换所潮”。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100家上市公司宣布更换2024年年报审计机构,这一数据刷新了历史纪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20年至2023年期间,年报审计机构的更换家数基本维持在400家至500家之间。这一现象的背后,折射出监管趋严、政策引导以及市场生态优化的多重影响。

监管风暴:处罚力度加大,上市公司集体解约“问题所”

2024年,监管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显著增强,多家头部会计师事务所因违规行为受到暂停执业的严厉处罚。例如,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等均因卷入财务造假案而被暂停业务,并面临巨额罚款。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其在2024年因金通灵财务造假案被暂停业务并处以千万元罚单,随后又深陷东方集团重大财务造假案,引发市场高度关注。自2024年5月被罚后,大华所先后失去山西汾酒、伊利股份等多家大型企业的审计业务,更遭遇中航工业旗下十余家上市公司集体解约。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337家上市公司与大华所解约。

监管处罚的严厉性使得上市公司为避免受“问题所”牵连,主动与相关事务所解约,以维护自身市场信誉和投资者信任。这一现象表明,监管层对审计质量的重视程度显著提升,审计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被不断压实。

政策引导:新政实施显效,国有上市公司集中“换所”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8年。这一规定直接导致2024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中“换所”。据统计,截至目前,共有573家国资上市公司在编制2024年年报前“换所”,占同期总家数的50.8%,较2023年年报季的占比大幅提升8.11个百分点。进入2024年4月,四川黄金、南京医药等多家国资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选聘办法”的相关规定,拟聘任新审计机构。

新政的实施不仅推动了国有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轮换,也促使部分上市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新的事务所。这一政策引导下的“换所”行为,旨在提升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避免长期合作可能带来的“默契”影响审计质量。

潜在风险:异常“换所”行为背后的财务隐忧

尽管“原合同期届满”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是众多公司“换所”的常见理由,但“换所”行为背后可能潜藏着风险,投资者须高度警惕。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审计意见往往是对风险的直接提示,投资者要重点关注两年内换所超过2次或涉及处罚的上市公司。据统计,在2024年年报“换所”的A股上市公司中,东易日盛、ST恒立、皇庭国际等30余家公司2023年年报被原审计机构出具了“非标”意见。

以东易日盛为例,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称,拟聘任大华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回溯过往公告,东易日盛2023年度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新聘任的大华所自2024年5月被罚以后,已有300多家上市公司与其解约。这一现象表明,部分上市公司可能试图通过更换审计机构来规避严格的审计程序,或者寻求更“友好”的审计意见。

结语

A股年报季“换所潮”是监管趋严、政策引导、市场重构以及企业主动策略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现象不仅反映出审计行业从合规性升级到竞争生态重构的多维度变革,也提醒投资者警惕异常“换所”行为背后的财务隐忧。随着监管层对审计质量的持续重视,未来审计行业的洗牌效应将进一步显现,审计市场的竞争格局也将迎来新的变化。

本文源自金融界

监管风险是什么意思呢

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2025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系统性调整36地派出机构监管职能,重点强化党对资本市场的领导、科技监管协同及风险处置权责,进一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2023年“三定”改革要求。修订后新规拟于2025年4月18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本次修订首要突出党对资本市场工作的全面领导。文件明确,证监会党委将加强对派出机构党委的垂直监督,要求各地派出机构在履职中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建立内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并可直接向会内职能部门提请业务指导。分析认为,此举将强化监管政策执行的统一性,打破央地监管信息壁垒。

修订草案还从以下几个方向重构派出机构职责:

监管职能:新增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投资者保护日常检查、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辅导监督等职能,明确派出机构可审理会内交办案件;

风险防范和处置:建立涉网络安全数据报送及应急机制,完善退市公司持续监管链条,要求私募基金风险监测与地方政府协同处置;

其他职能:授权派出机构推动证券先行赔付制度落地,并需向投保机构通报特别代表人诉讼线索;强制派出机构支持辖区科技监管系统建设,建立证券基金期货机构信息共享机制等。

此外,文件细化派出机构履职标准,例如:舆情管理:督导辖区机构建立舆情监测及应急机制,按月上报风险线索;数据治理:涉网络安全事件需2小时内层报证监会,重大风险实行24小时专班处置;协同执法:与地方公安、网信部门建立案件双向移交通道,明确跨区域协查响应时限。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规将私募基金、量化交易纳入常态化监测,派出机构可直接启动现场检查,预计区域性风险处置效率提升30%以上。但部分中小券商担忧,舆情监测、科技系统改造等新增合规要求可能推高年度运营成本约15%。(得利)

监管风险属于什么风险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林汉垚 北京报道

为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维护保险集团稳健运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对原保监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下称“《指引》”)进行修订,并于4月11日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有5章49条,相较《指引》的7章75条篇幅更加精简,包括总则、并表管理范围、并表管理内容、并表监督管理和附则。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针对保险集团具有组织层级多、治理复杂、业态形式丰富、风险传染性高的特点,完善并表监管制度,全面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

并表监管再升级

据了解,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其实质是对于集团内各成员的合并监管,是对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集团体系的统一监管和风险评估。

原保监会《指引》出台于2014年12月,当时我国共有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平等10家保险集团公司,业务规模和总资产占行业近70%,居于行业主导地位。

经过十多年发展,目前,我国共有13家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平、中国再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华联合保险、阳光保险、华泰保险、富德控股、泰康保险、大家保险、安联控股。

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集团多元化发展,经营范围不断拓展,结构层次逐渐增多,内部交易和风险关联传染问题日益复杂。保险集团公司自身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指引》进行修订。

他指出,《办法》修订的重点是坚持聚焦主业,完善并表标准,要求保险集团聚焦主业,简化股权层级,防止无序扩张;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有效识别保险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面对保险集团最新发展情况,《办法》首先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并表定义,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对成员公司的公司治理、资本、财务、风险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保险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其次,还明确了并表管理总体原则,强调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将所有成员公司的各类业务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同时,监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保险集团公司调整并表管理范围。

同时,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与《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衔接和互补性,本次修订从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五个方面对于并表管理内容进行明确。

此外,对于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明确了并表管理报告、信息披露、现场检查和监管措施等规定。要求加强内部治理约束,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应定期评估成员公司情况。强化审计监督,要求保险集团公司至少每两年对并表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经过广泛深入调研,结合监管实际,从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丰富完善并表监管规则,对保险集团风险并表管控能力提出更加明确的监管要求。

加强限额管理 避免过度集中造成风险隐患

在公司治理方面,本次修订加强了保险集团并表管理的内部治理约束,明确集团董事会、高管层及有关部门、成员公司的并表管理责任。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据监管规定确定自身并表管理范围。要求建立清晰的并表管理责任体系,厘清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指定牵头部门,明确各职能部门并表管理职责,确保对成员公司管理的有效性和适当性。

同时,《办法》坚持风险监管导向,加强重点风险防范,要求保险集团强化全面风险管理,重点防范集团特有的风险集中、风险传染与隐匿。要求保险集团公司统筹制定集团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督促成员公司在资本和投资管理、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风险等关键环节落实监管要求。

在集中度风险与内部交易管理方面,本次修订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健全了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加强内部交易管理,建立内部交易监测、报告和审查制度,界定并审查重大内部交易,防范利益输送、监管套利、风险传染等。要求加强限额管理,避免过度集中造成的风险隐患。同时,要求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行为,降低复杂程度,重点防范利益输送、监管套利、风险传染。明确了内部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在风险隔离方面,《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审慎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传染。

具体体现在建立健全了风险隔离机制,涵盖人员、业务、信息、资金等方面,防止风险传染和蔓延。强调不得通过非保险子公司进行股权隐匿、风险转移和监管套利,及时清理空壳公司。建立健全涵盖各成员公司、各类风险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制定有效应对方案。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防止资本重复计算,减少过度杠杆的风险。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扎实推进《办法》落地实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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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风险提示函

截至2025年4月3日15时,华扬联众股价报12.31元,日内成交额录得0.45亿元,换手率仅为1.45%。公司当前市盈率为-10.40,市净率4.20,总市值约31.19亿元。

2025年1月,华扬联众及实际控制人苏同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公司表示日常经营活动保持正常,相关业务有序开展,正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工作。

风险提示:以上信息基于公开数据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市场有风险,决策需谨慎。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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