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电动车上牌照网上怎么申请,东莞电动车上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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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电动车上牌要多少钱
电动自行车要挂牌
才能上路行驶
所以,你家的电动自行车上牌了吗?
相关部门立刻给予了回复
滨海片区电动自行车上牌点
启动时间拟定在3月初
↓↓
也就是说
东莞很快又将新增一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
滨海片区的小伙伴们
今后上牌也会更方便
东莞交警发布重要提醒
如何进行线上预约登记?
预登记审核通过后
系统会推送两条信息
1:预登记成功信息
2:本片区启动后通知预约登记上牌信息
收到通知预约信息后
便可预约验车啦~
此外,
关于电动自行车上牌的热点问题
问
电动三轮车可以上牌吗?电动自行车的上牌类型和要求是什么?
答
电动三轮车不需要办理上牌业务。此外,没有脚踏骑行能力的两轮电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围,不予办理登记、不予核发临时号牌。
2. 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两年的过渡期管理。2022年6月30日前,凭有效材料申请登记,核发全省统一的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 2022年1月1日后购置的符合“新国标”并获得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有效材料申请登记,核发白底黑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问
答
问
电动车上牌麻烦吗?需要经过什么流程?
答
电动自行车上牌流程如下:
1、录入信息。登录“东莞交警”微信公众号,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电动自行车服务”模块,进入“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然后进行实名认证,录入并上传个人及车辆信息。
2、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视频。在“东莞交警”微信公众号的“电动自行车服务”模块,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栏目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视频,如无法在线上观看的,可在登记上牌点领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或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以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
3、 提交申请。按提示拍摄上传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电动自行车左前方45度角及左后方45度角相片各一张等影像材料,并在系统生成的《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选择相关事项后电子签名确认,申请临时号牌的还需阅读并知晓电子版《告知书》上内容,在提示处打勾以示确认,然后提交申请,等待后台审核(后台工作人员根据车主所在镇街的号牌供应量分批审核,请车主耐心等待审核通知)。
4、预约登记。审核通过后,由系统推送微信通知信息,点击通知信息,系统跳转到预约验车界面,选择预约办理时间、地点及牌证领取方式(邮寄或自取)。
5、 车辆查验。携带相关材料和电动自行车,按预约时间到达预约的登记上牌点,由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车主在线缴纳牌证工本费(如选择牌证邮寄送达还需支付寄递邮费),然后选号(“新国标”车通过“5选1”的方式确定号牌号码,违标车申请临时号牌的则由系统随机确定临时号牌号码)。
6、 领取牌证。车主可以选择邮寄或自取的方式领取牌证,如选择邮寄服务的由邮政人员将行驶证及号牌送达,并安装号牌;如选择自取的,车主在接收到可领取牌证的信息通知后到原登记上牌点领取行驶证及号牌,并由自取点工作人员安装号牌。
温馨提示
1. 由于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大,我市采取分片区启动的方式,对于2022年1月1日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在6月30日前未能办理登记上牌的,须在线上完成录入资料及提交申请,视为预登记;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登记上牌;对于2022年1月1日后购置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本镇街上牌登记网点尚未启动的,须在线上完成录入资料及提交申请,视为预登记;并在本镇街启动上牌登记后15日内办理登记上牌。
2. 预登记审核通过后,系统会推送两条信息。第一条为预登记成功信息,第二条为本片区启动后通知预约登记上牌信息,收到通知预约信息后可按正常登记上牌流程申请办理。
问
购车发票抬头显示的不是本人的名字,可以以本人的名义申请该车辆临时号牌或登记上牌吗?
问
松山湖片区(松山湖园区、石龙、石排、茶山、寮步、大朗、大岭山)什么时候设置电动自行车上牌点?
问
还未设置上牌点的其余片区如何安排?
目前除了东莞大城区片区共设置26个登记上牌点以外,其他片区将在2022年4月1日前陆续启动,具体启动时间另行发布。
问
购车发票、合格证已遗失,找不到了,应怎么办?
问
请问对电动自行车的外观有哪些要求?例如装了儿童坐椅,是不是要拆掉后才能拍照?
申领牌证时车辆外观须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的图片一致,已加装的需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后方能申领牌证。
问
电动自行车是在异地上牌,是否可以在东莞范围内行驶吗?
该问题暂未有相关规定,待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出台后将会有相关指引。
问
本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带上行驶证?
问
是否可以驾驶非本人登记的电动车吗?例如家里就一辆电动车,上牌后家庭成员都可以骑出去吗?
问
可以叫别人帮忙代办上牌业务吗?
不可以。
素材来源:莞香花开,综合东莞交警、东莞电台、阳光热线问政平台等
东莞电动车上牌标准最新规定
家里有电动车的朋友
注意了!
这些规定与你有关!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正式出台!
你关心的问题
都有了明确规定!
今天(12月9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今年12月1日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是今年东莞市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生产、销售、维修、回收要求,登记上牌、变更、注销、过渡期制度,通行保障和安全使用要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为东莞市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提供法治支撑。
东莞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200万辆
东莞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和使用大市。东莞市电动自行车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市共有售卖电动自行车商铺2000余间,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30万辆。
近年来,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在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也给东莞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立足东莞市的实际,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用好地方立法权,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推动东莞市城市交通品质提升,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落实中央政策,努力做到保民生、顺民意、暖民心、解民忧。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
《条例》聚焦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登记管理等重点环节作了明确规定。
在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管控方面,《条例》围绕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重点从生产、销售等环节入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且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条例》明确,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等。
《条例》还对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为顺应广大群众的出行需求,落实国家政策,《条例》以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推进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可上路行驶。
为方便群众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条例》还明确了多方面的保障措施。
其中,《条例》第十三条提出,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带牌销售提供便利。
《条例》第十七条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流程和途径,通过合理设置登记办理点、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委托社会化服务网点采集登记材料,简化办理流程,以电子材料代替纸质材料,提供证件寄递服务等方式,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针对现阶段东莞市存在大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实际,《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将对《条例》施行前群众购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两年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第十五条还提出,鼓励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确保依法管理和保障民生并重
《条例》还对电动自行车配套保障和安全使用等事项作出规定。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通行难、停车难、充电难、理赔难等突出问题,《条例》制定了多项配套保障措施。
在非机动车道设置方面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要合理规划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为电动自行车通行提供条件。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应当尽可能形成相互连贯的路网。
在停车场所设置方面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在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公共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
同时,针对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问题,《条例》也作出规定,全力防范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风险。
在交通安全方面
《条例》从电动自行车车辆上路条件、通行规则、禁止行为,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企业及行业组织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消防安全方面
《条例》规定不得将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以及不得在上述区域停放、充电,禁止在共用走道的住宅内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内等具体要求。
此外,《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还从销售、登记、通行、停放、消防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引用或者创设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与上述规范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抓手。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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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1年12月9日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五号)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电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保障安全、高效便民、科学引导、绿色出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当时道路条件,在委托下放事权清单权限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与人行道共板的非机动车道的养护和现有道路与人行道共板非机动车道的划设,对影响市容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停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科学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合理分配道路资源,加强便利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做好废旧电动自行车清理工作,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创造条件。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失信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将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违法失信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生产者、销售者名下并依法公示。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十二条 销售者售卖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
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详细记载进出货物的实际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的告知工作,在销售现场明示或者主动告知消费者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期限、所需资料及办理方式。
第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带牌销售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现行国家标准;
(四)加装座位、车篷、遮阳伞、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鼓励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铅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流程和途径,通过合理设置登记办理点、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委托社会化服务网点采集登记材料,简化办理流程,以电子材料代替纸质材料,提供证件寄递服务等方式,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登记上牌前,驾驶人可持购车凭证临时通行。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
第十九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销售者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车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车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通过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增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两年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电动机的;
(三)车辆所有权变更的;
(四)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补领或者换领手续办理完毕前,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报废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货的。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合理规划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为电动自行车通行提供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应当尽可能形成相互连贯的路网。
空间条件满足的道路,应当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独立设置非机动车道;空间条件无法满足的道路,非机动车道需要与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共板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隔离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完好和连续。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经过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四)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运载物遗洒散落、飘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制动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四)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
(五)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
(六)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七)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不得超车;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或者驾驶表演;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七)载客营运;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
(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
第三十二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统一行业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驾驶人信息核查与惩戒等标准,并督促会员单位予以落实,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等险种。
鼓励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为用于经营业务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等险种。
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保险公司为已经登记或者已购买车辆盗抢险的电动自行车安装智能防盗设备。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铁站、车站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以及医院、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
公共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设置智能充电设施。
第三十五条 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将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第三十六条 驾驶人应当在划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电动自行车。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
第三十七条 下列地点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位;
(二)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三)无障碍设施设置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点。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内。
第三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门的充电场所进行充电。无专门充电场所的,应当保证充电安全。
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公共区域充电;
(二)在共用走道的住宅内充电;
(三)在易燃易爆物品、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充电;
(四)私拉乱接充电线或者过长时间充电;
(五)使用违规改装蓄电设备或者不合格的蓄电池、充电设备充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违规充电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向物业服务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举报。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发现服务区域内有以下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
(一)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三)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
第四十条 公安派出所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网格员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本区域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非机动车停放和充电加强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居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管理规约,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要求,并督促居民遵守。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登记,收回行驶证、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行驶证、号牌或者冒用他人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行驶证、号牌,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相关登记及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号牌有遮挡、污损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让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载客营运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驶入高速公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占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登高车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对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区域停放、充电行为不予制止,懈怠履行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物业服务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对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不予制止,懈怠履行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义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观看视频课程等方式,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且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按照规定设立的园区管理委员会比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管理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是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现行国家标准如有修改,执行修改后的标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转自:莞香花开
来源: 南方新闻网
东莞电动车上牌需要带什么材料
栏目语: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南方+东莞公安频道推出栏目《东莞电动自行车上牌速看》,为市民解答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要点。
12月28日,记者从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由于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大,考虑到号牌供应及系统承受能力等因素,东莞采取分片区启动的方式,2022年1月1日起在城区片镇街(南城、莞城、东城、万江、高埗、石碣)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其他片区将在2022年4月1日前陆续启动,具体启动时间另行发布。
为方便群众办理登记上牌,东莞在各镇街(园区)交警大队及邮政服务网点等设置登记上牌服务点,并将适时推出带牌销售模式,届时群众可在已备案“带牌销售”门店直接购买已预登记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记者了解到,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下称“新国标”)并获得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于2022年6月30日前,凭有效材料申请登记,核发白底黑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两年的过渡期管理。2022年6月30日前,凭有效材料申请登记,核发全省统一的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 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后购置的符合“新国标”并获得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有效材料申请登记,核发白底黑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值得一提的是,没有脚踏骑行能力的两轮电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围,不予办理登记、不予核发临时号牌。
记者了解到,申请前请备齐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非东莞户籍还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受理回执)、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左前方45度角及左后方45度角相片,可依法申请登记。
【记者】何建文
【作者】 何建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东莞电动车上牌地点
“能不能找人代办上牌呢?人在老家,最近不回东莞。”“想给电动车上牌,可老是提示初审不通过,到底怎样的车才能通过初审呢?”“查验流程能不能人性化一些?上次推车过去说改装过,要恢复原状,结果又要重新申请,好麻烦!”
今年1月1日起,东莞市公安交警部门正式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那么,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2月23日上午,市公安局召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目前的工作情况,并对市民关注的热点进行了回应。
其他片区登记上牌业务将于3月底前陆续开启
今年1月1日起,东莞市公安交警部门正式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首先在城区片区南城、莞城、东城、万江、高埗、石碣6个镇街开始实施。除春节假期外,每天提供2000个以上的名额供市民预约办理上牌。截至到2月21日,已经为31352辆电动自行车办理了登记上牌,其中发放正式号牌及行驶证29344套,临时号牌及行驶证2008套。
“从今天起,我们将分5批陆续启动其他片区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服务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林裕杰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接下来全市各片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服务点的启动时间。
2月23日,在松山湖片区启动第二批服务点,包括寮步镇、松山湖、茶山镇、石排镇、石龙镇、大岭山镇、大朗镇;3月2日在水乡新城片区启动第三批服务点,包括麻涌镇、中堂镇、望牛墩镇、洪梅镇、道滘镇;3月9日在滨海片区启动第四批服务点,包括长安镇、虎门镇、厚街镇、沙田镇;3月16日在东部产业园片区启动第五批服务点,包括常平镇、谢岗镇、东坑镇、桥头镇、企石镇、横沥镇、黄江镇;3月23日在东南临深片区启动第六批服务点,包括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
启动后,每个镇街园区都有交警大队和邮政服务网点的电动自行车上牌服务点,各个片区登记上牌点的具体地址交警部门将在启动前通过公众号及媒体公布,市民也可以在各片区启动前,登录“东莞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预约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也可以在预约界面查询和选择上牌服务点。
交警部门已经发布了“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上牌”微信小程序,从2022年1月1日起市民就可以在线上提交申请电动自行车上牌的相关资料,后台审核通过后将发信息通知车主根据自己的时间预约办理登记上牌。交警部门建议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及早在线上进行登记申请,并根据本镇街上牌点启动时间,及早办理登记上牌。
针对市民反映的问题推出7项便民措施
林裕杰表示,随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市民反映存在业务不能代办、初审难通过等,针对这些问题,交警支队在上牌流程、服务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并推出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7项便民措施,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该项业务。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节假无休、错峰服务。为方便群众在非上班时间及节假日能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明确全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的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1时至20时,周六、日9时至18时,每日服务时长9个小时。
二、允许委托他人代办查验业务。针对一些不便亲自前往网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的群众,可委托他人代办电动自行车查验业务。具体操作为:车主按现行程序申请后,提供身份证原件给受托人到场查验办理上牌。下来,将继续完善系统,在系统中增加代办功能选项。
三、优化小程序界面增加告知提示内容提高初审通过率。经数据分析,发现初审不通过占比较大的一个原因是:群众提交的车辆图片中的车辆存在加装或改装的情况,导致初审不通过。对此,现已在“东莞电动自行车上牌”小程序登录界面增加告知内容,提示群众若存在车辆加装或改装的情况,需要将车辆恢复原状,然后再拍照上传,以提高初审通过率。
四、优化查验流程减少群众跑腿。针对电动自行车查验过程中发现车辆外观与合格证图片不一致的情况,要求查验员先不核销预约码,建议车主及时将车辆恢复原状后,于当日上班时间内回登记上牌点交验车辆,避免因车辆查验不合格让群众重新申请,减少群众跑腿。另外,在群众预约前增加告知提示。
五、逐步推进带牌销售业务。计划5月份起启动带牌销售企业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带牌销售启动后,群众在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即可选购已带牌的电动自行车,并当场完成变更登记。
六、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的置换活动。协调东莞市电动自行车协会组织电动自行车品牌商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群众淘汰超标电动车,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
七、开展下乡上门服务。不定期组织对部分大型企业、60岁以上的长者等提供便利服务。
“接下来,交警部门还将继续收集市民在登记上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题,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推出相应的便民措施,方便市民更加快捷顺畅地办理登记上牌业务。市民如在办理上牌业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有好的意见和建议,都可以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和提问。”林裕杰说。
/热点问答/
1.在推进电动车上牌便民服务工作过程中,是否有新问题出现?有哪些环节可以继续提高服务效能?
答: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采取分片区逐步铺开的模式开展,在正式开展之前,我们也对整个工作流程和业务系统做了反复的论证和调试,从城区片第一批上牌点开展工作情况来看,总体还是比较顺利的。但由于登记上牌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也比较广,所以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此前没有预料到的问题,比如系统功能还不够完善,一些业务指引和告知不够全面,一些业务操作不够人性化等。针对这些情况,我们本着尽最大努力方便群众的原则,一发现存在问题,就立即研究整改和优化。这次我们发布的7项便民措施,也是近期针对工作中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需求推出来的。比如有群众提出希望周末也能办理上牌的问题,我们就明确定下来,全市的网点都实行一周七天、节假无休的的工作制。比如有群众反映不能不能代办不够方便的问题,这次我们就推出了代办措施,下来还要在改进系统,让群众在小程序上就能办理委托,不用在让受托人拿车主身份证来办理。下来我们还会坚持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密切关注登记上牌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群众的反映和需求,不断改进工作优化服务。
2.有市民反映,提交资料以后出现初审不通过的情况,请问交警部门针对这种情况有什么好的建议?市民在提交初审时需要注意哪些?
答:初审时我们首先审核合格证和发票照片是否清晰,再审核发票是否为有效发票,如果市民上传的是收据、小票,或者上传的是无效发票,则初审不通过;另外,车辆照片与合格证上记载的照片不一致,存在改装或加装情况(如加装车头篮或者后座,把座位加长等情况),也无法通过初审。
市民提交资料前,系统会有相关的告知提示,请市民详细阅读后再上传资料,以提高初审的通过率。
3.目前,许多市民仍不是很清楚到底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可以上牌,也有市民在问什么样的车是“新国标”和“3C”认证?有些电池换过的车能不能上牌等问题,请问交警部门能不能详细解答一下?
答:新国标是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其中的标准包括: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整车质量小于等于55公斤。3、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25公里/小时。4、电机功率小于等于400瓦。5、蓄电池标准电压小于等于48伏。6、骑车人乘坐的座位不超过35厘米等。
关于“3C”认证方面,市民购买前在合格证上可以确认该车辆是否获得3C认证,并可以查看到3C证书编号和证书发证日期。
故此,提醒市民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要看清楚合格证上的车辆图片与实际车辆外观是否一致,并咨询车辆电池是否为原厂电池,因为如果不是原厂电池,可能会导致车辆超重。
4.没有脚踏功能的政府准备怎么处理
答: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力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故此,没有脚踏骑行能力的电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不予登记上牌。目前,我们正在协调东莞市电动自行车协会组织电动自行车品牌商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群众淘汰超标车,使用合标电动车。
5、据说旧款车在两年后要淘汰,只能上临时牌。具体要求是怎样?保险可以选择不买吗?
答:对于不符合新国标或者虽符合新国标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购买保险以自愿为原则,鼓励但不强制。
6.如果电动车,电池坏了,换了电池,能否上牌?(发布会现场)
答:可以换,需要与原电池的类型和参数相同。
7.二手车买卖能不能过户?一个人可以登记几辆车?跑外卖的是不是也上普通牌?
答:可以过户,需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登记车辆数量暂无限制;计划对外卖配送人员的使用车辆推出专用号牌。
8.请问电动车上牌以后,假若换车了,旧车牌照该如何处理?能否在验核新车后,转继到新车?感谢解答
答:换车后旧号牌将回收销毁,原号码不能在新车上继续使用。
9.没收据,没发票,也无法补开发票,怎么上牌?能申请临时牌吗?另外合格证也找不到了。
答:目前不能申请上牌,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会收集相关的信息,综合考量,研判解决方案。另外,我们正在协调东莞市电动自行车协会组织电动自行车品牌商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群众淘汰超标车,使用合标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上牌知多D: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流程详解: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实行预约办理模式,市民申请前请备齐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非东莞户籍还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受理回执)、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左前方45度角及左后方45度角照片,可通过手机操作申请登记,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录入信息。登录“东莞交警”微信公众号,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电动自行车服务”模块,进入“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然后进行实名认证,录入并上传个人及车辆信息。
第二步: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视频(共3个视频,总时长约14分钟,可分开观看)。在“东莞交警”微信公众号的“电动自行车服务”模块,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栏目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视频,如无法在线上观看的,可在登记上牌点领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或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以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步:提交申请。按提示拍摄上传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电动自行车左前方45度角及左后方45度角照片各一张等影像材料,并在系统生成的《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选择相关事项后电子签名确认,申请临时号牌的还需阅读并知晓电子版《告知书》上的内容,在提示处打钩以示确认,然后提交申请,等待后台审核。
第四步:预约登记。审核通过后,由系统推送微信通知信息,点击通知信息,系统跳转到预约验车界面,选择预约办理时间、地点及牌证领取方式(邮寄或自取)。
第五步:车辆查验。携带相关材料和电动自行车,按预约时间到达预约的登记上牌点,由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车主在线缴纳牌证工本费(如选择牌证邮寄送达还需支付寄递邮费),然后选号(“新国标”车通过“5选1”的方式确定号牌号码,违标车申请临时号牌的则由系统随机确定临时号牌号码)。
第六步:领取牌证。车主可以自愿选择邮寄或自取的方式领取牌证,如选择邮寄服务的由邮政人员将行驶证及号牌送达;如选择自取的,车主在接收到可领取牌证的信息通知后到原登记上牌点领取行驶证及号牌。
文、图/资深记者 王子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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