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公司包括一些比较大的公司,在招聘员工时,都会让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书”,让
员工自愿承诺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这种情况在三四线城市企业公司更加普遍!那么这种所谓的权利放弃书
有没有效力?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事件概述
王某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王某入职时,虽然公司没有要求其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书”,但
公司也没有主动为王某办理社保手续;
王某入职半年后,向公司提出折中办法,要求公司把应当缴纳的社保费“减少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费公司补
贴的形式发给王某;
最终经过多次协商,公司同意王某要求,但要求王某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书”,王某同意;
王某在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满两年后,要求公司正式给自己办理社保手续,但公司拒绝!
王某随即通知物业公司自己离职,且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补缴两年社保费,
且补偿自己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物业公司得知后,不以为然,持王某亲笔签字的“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书”进行辩驳!
(那么员工自己亲笔签写的“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书”效力如何?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
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知道: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注意必须!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那么劳动者拥有单方劳动关系解除权!这种解除权具有更高的效
力,即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即生效!
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注意:并不是所有双方或者单方的承诺都是有效的!这种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都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我
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无效的!
仲裁结果
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但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即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得放弃!
劳动者即使自愿签订所谓“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书”也是一种无效行为;
物业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物业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王某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权;
故,物业公司为王某补缴所欠两年社保费,且支付王某两个月经济补偿金;因王某与物业公司所签订“自愿放
弃社保缴纳书”无效,王某返还公司支付的所谓“社保补贴金”;
侯律评析
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书”不管是自己自愿并另行获得用人单位补贴;还是被迫签订;这种所谓的承诺
放弃权利行为均无效!因为参与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得放弃!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概念解析: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加五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的法定义务;
其一,用人单位少办理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如只缴纳了四种或者三种;其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所有社
会保险,但没有足额缴纳!
以上两种情况,一般第一种都认为符合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义,第二种有些意见认为,少缴纳并未达到
“未依法缴纳”的严重性!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出现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实践当中,如果发生以上两种违法情况,建议劳动者一概按照“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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