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4月27日晚孕妇刘某因“停经37+1周,无痛性流血伴胎动消失1小时”,急诊入住被告某区第五人民医院产科。入院后被告医院查刘某有阴道流血,但无下腹胀痛。被告予完善急诊彩超检查提示:胎盘厚度:34mm,位于子宫体下段左侧前后壁,部分切面显示胎盘完全遮住宫颈内口,结论:1.晚孕,单活胎;2.胎儿脐带绕颈一周;3.低置胎盘,不排除中央型前置胎盘可能性;4.考虑宫颈管内血块。入院诊断:1.产前出血:中央型前置胎盘?2.孕5产2孕37+1周单活胎头位;3.胎儿窘迫。被告告知患者有急诊手术指征,需即刻行剖宫产术,并于2019年4月28日00:15行剖宫产手术,术中助娩一活男婴,但新生儿存在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刘某认为被告某区第五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新生儿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刘某至分娩前一直在被告医院行产前检查,均未告知有异常。但2019年2月8日(孕25周)、2019年3月23日(孕31周)二次B超检查均漏诊前置胎盘,导致刘某未能及时就医,从而未能挽救新生儿生命。前置胎盘并非严重疾患,提前剖宫产则可避免胎儿宫内窘迫,正是被告的过错才导致新生儿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合计1405058.82元,按被告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90%计。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法鉴定书的分析和结论有误,被告的诊疗行为并不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刘某的胎盘为有孔胎盘,有掩盖前置胎盘的特点,鉴定机构认为我院在2019年2月8日(孕25周)、2019年3月23日(孕31周)二次B超检查均未检测出前置胎盘存在过错不具有客观性,且结论依据明显不足。同时病历记录载明“预约下次产检时间为4月14日。”但刘某未遵医嘱来院产检,由于刘某未按时进行产检,无法排除被告是否可在4月14日通过仪器检查原告刘某的胎盘附着存在问题及有前置胎盘的可能性。这也说明原告刘某未按医嘱按时进行产检本身也存在过错,但鉴定人员未考虑上述情况,直接根据二次B超的结论作出认定,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参与度为61%-90%,被告认为该责任参与度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患者刘某于2018年9月20日孕26周建册,分别于2019年3月5日“孕29+4周”、2019年3月19日“孕32+1周”、2019年4月4日“孕34+2周”三次在被告某区第五人民医院产前检查。于2019年2月8日在该院超声检查提示:胎盘附着在子宫后壁,厚径24mm;2019年3月23日检查提示:胎盘附着于子宫前壁,厚度27mm,成熟度I级。对于前置胎盘的诊断,B超是最有效的方法,准确率在95%以上。中期妊娠时胎盘约占据子宫壁一半面积,临近或覆盖宫颈内口的机会较多,有半数胎盘位置较低。但被告医院在上述两次B超检查均未提及胎盘附着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有前置胎盘可能,存在漏诊。因此刘某一直在被告医院行产前检查而未发现前置胎盘,直到出现大量出血时才急诊就医住院抢救,贻误时机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的后果。鉴定结论:1.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2.患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损害后果;3.患方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4.医方诊疗过失行为在患方损害后果的责任参与度为61%-90%。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刘某因“停经37+1周,无痛性流血伴胎动消失1小时”到被告某区第五医院就诊,医患关系成立。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对本案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论述详尽、条理清晰,其在回复函中亦对被告医院提出的异议作出了合理、详尽的解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事实依据。考虑到中央型前置胎盘的危险性,及原告刘某在怀孕期间亦存在未遵医嘱,未按时到医院进行阶段性产检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医院的过错责任比例为7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共计为1372512.1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区第五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赔偿款1012884.08元。
笔者提醒
1.新生儿死亡往往赔偿金额极高。
新生儿死亡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往往非常高,因为年轻父母大多为城镇居民,新生儿也会按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光死亡赔偿金就达80万左右,加上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往往超过一百万,所以产科及新生儿科的医疗事故发生一个,就可以让一个科室全部职工的年终奖泡汤。
2.本案中医院被鉴定为主要责任,冤不冤?
妊娠28周后,胎盘附着于子宫下段,甚至胎盘下缘达到或覆盖宫颈内口,其位置低于胎先露部,称为前置胎盘。前置胎盘是妊娠晚期出血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妊娠期的严重并发症。鉴定机构认为被告在2019年2月8日(孕25周)、2019年3月23日(孕31周)二次B超检查均未检测出前置胎盘存在过错,与新生儿的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林律师持保留意见。被告医院为二级医院,对于孕晚期才出现的疾患,不能苛责其B超能在孕31周检测前置胎盘的准确度达到95%,而31周到出生长达42天里,患者本应再行产检,且前置胎盘检出率明显会升高,但患者却未尊医嘱产检。故林律师认为医院承担次要到同等责任比较合适。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悲剧发生?
本案中医院医务人员B超水平有限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提高检测技术水平,既可为患者带来获益,又可增强医院口碑,医务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提升自我,医院也应当将就业后再教育落到实处,规范进修、新技术引进等提高医疗水平的制度。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b超没检出前置胎盘,居然赔了100多万元
●b超单没写前置胎盘就不是吗
●如果是前置胎盘做b超医生会说吗
●胎盘前置b超看不到性别吗
●医生没有说前置胎盘
●b超没显示胎盘前置就是正常吗?
●前置胎盘做b超能看得出来吗
●前置胎盘为什么有的医院检查不出来?
●b超单没写前置胎盘就不是吗
●b超诊断前置胎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