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9月26日,孕妇谭某开始到被告产科门诊定期产检。2017年4月1日末次体检体重56KG,血压131/88mmHg。2017年4月7日7时6分,孕妇谭某因“反复腹痛1年余,加重一天”到被告某医院消化内科就诊,诊断:1.腹痛查因:慢性胃炎?2.孕34周,被告医院给予谭某输液治疗,期间患者腹痛无明显好转并出现呕吐,请产科会诊测血压171/98mmHg,产科以“上腹痛伴呕吐3小时”,考虑“重度子痫前期”收入产科。当天10时20分行予谭某行剖宫产术,因患者术前、术中出现尿液呈茶色,考虑合并HELLP综合征。19时40分,患者出现呼吸费力,血氧饱和度下降,行颅脑CT及胸部CT提示有“脑出血、脑疝”和“肺不张”,急转重症监护室,患者出现心跳和呼吸,经心肺复苏后于21时20分恢复心跳呼吸。4月8日0点5分被告为患者谭某行颅内血肿碎吸术,术后患者无尿,4月8日3时出现大量阴道流血,行球囊子宫内填塞术。在4月8日12时转院到某医学院附属三院,但因病情危重救治无效于20时死亡。
原告(谭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谭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1.根据死者谭某病情,属于三类危重孕妇,被告医院作为一级助产机构,违反了《某市孕产妇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收治三类危重孕妇后应及时转诊或请上级医疗机构会诊。2.被告医院诊疗过程违反了诊疗常规及护理规范,谭某在被告处规范产检,但被告对孕妇体重短期内增加过快未进一步检查及处理;谭某因腹痛入急诊科后,被告未及时发现高血压;转入产科后被告也未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诊治患者,用药处理及检测不规范,导致患者子痫及脑出血的发生,最终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1.我院作出的定期产检不存在过失。根据我院提供的谭某门诊产检记录可见,我院做出的产检规范,产检项目囊括测血压、体重,定期查尿常规等,而谭某在此期间一直未出现异常,包括无尿蛋白、无水肿、尿常规正常、血压无明显升高等,因此我院对谭某进行的产检不存在医疗过失。2.我院对谭某的诊疗符合医疗规范。我院在发现谭某血压升高并收入医院后,也严谨执行首诊负责制,对谭某采取及时剖宫产终止妊娠,给予镇静、解痉、降压等对症治疗,同时保留静脉通道。此后因谭某病情急速恶化,我院更是紧急启动了全院会诊,动用全院重症抢救小组对谭某采取静滴硝酸甘油、硫酸镁等治疗措施。我院对谭某的抢救、治疗措施规范,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失。3.我院与原告及时沟通,并做出风险告知。在谭某的生育及治疗过程中,我院已多次及时将谭某的身体状况及可能产生的手术风险告知原告,并与原告积极沟通,原告也是在了解风险的前提下要求继续留在我院处接受治疗。我院并未对谭某的病情做任何的隐瞒,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原告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且在尊重原告与谭某需求的前提下尽我院的最大力度对谭某进行手术治疗,最终也因我院的果断、判断正确,及时终止了妊娠并确保了婴儿的顺利降生。4.HELLP综合征是导致谭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根据HELLP综合征的医学性质及临床诊断,HELLP综合征是死亡率极高的产科重症,该病起病隐匿,且临床表现多变、无特异性,而在发病时又进展迅速,病情会在短时间内加重,我院实施的抢救、治疗措施规范,却由于谭某病情急重、发展快,属于爆发型HELLP综合征,才导致病情无法抑制。因此,该病是导致谭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指出:被告某医院存在违反违反《某市孕产妇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过错,收治三类危重孕妇后未及时转诊或请上级医疗机构会诊;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也存在病情评估不足、治疗不当的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谭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患者所罹患HELLP综合征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鉴定结论:1.被告某医院对被鉴定人谭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医方某医院对被鉴定人谭某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过错参与度41%-60%),建议过错参与度以60%左右为宜(供法庭参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2017年9月26日,某市某区卫健委委托某医学会进行鉴定,某医学会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例构成医疗事故,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谭某因“反复腹痛1年余,加重一天”到被告某医院就诊,医患关系成立。根据鉴定意见,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x医院承担60%的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影响、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情况对侵权数额予以综合考虑,据此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
判决结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964789.10元。
笔者提醒
1.HELLP综合征。
HELLP综合征以溶血、肝酶升高和血小板减少为特点,是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严重并发症。多数发生在产前。可分为完全性和部分性。其临床表现多样,典型的临床表现为乏力、右上腹疼痛及恶心呕吐,体重骤增,脉压增宽,但少数患者高血压、蛋白尿临床表现不典型。HELLP综合征并非不可治愈疾病,其主要损害肝功能异常经积极治疗后可恢复,输注血小板、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及终止妊娠是主要治疗手段。但因为其发病后病情进展较迅速,很多临床医生能够诊断该病时病情已发展到严重阶段,产妇死亡率高达24%,主要死于脑血管意外,胎儿病死率30%~40%,主要死于低胎龄儿。
2.本案中医院被鉴定为同等责任,冤不冤?
本案中,被告医院如果是符合收治三类危重孕妇的医院,鉴定为同等责任显然过高了,因为被告医院针对HELLP综合征的治疗是相对比较规范的,患者的病情是其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林律师认为鉴定为轻微到次要责任比较适合。但是被告医院违反了当地的地方规章——《某市孕产妇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又出现孕妇死亡这一严重影响地方政绩的医疗安全事件,被鉴定同等责任不冤。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医疗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医院医务人员没有规范收治病人是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实很多医疗机构对孕产妇分类管理视而不见,甚至某些医院管理者不知道有这一规章制度,林律师建议每个医院都加强孕产妇分类管理,将病人的健康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方可减少类似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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