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是啥意思,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案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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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和免退税区别
1、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注意,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二季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二或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第一、四季度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缴申报政策。
3、企业发生成本、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在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留抵退税和免抵退税能同时申请吗?退税顺序有要求吗?
如果企业适用留抵退税又适用免抵退税条件,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等企业办理完免抵退税,再判断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如符合条件,在申报期内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免抵退税大白话解释
免抵退税
VS
免退税
财务小王
申税小微,我是一个做出口业务的财务新人,我想知道免抵退税与免退税有什么不同呢?
“免、抵、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使用的退税方法,而“免、退”税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使用的退税方法,听起来有些迷糊……
Part.1
【如何理解“免、抵、退”】
“免、抵、退”税与“免、退”税中都有“免”、“退”二字,那么如何理解其概念呢?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Part.2
【政策文件】
免抵退税与免退税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税收概念,这两者税收征管对象和计算方式上具有明显区别,希望大家不要混淆了。
快来跟着申税小微涨知识吧~
申税小微
【免抵退税】
财税〔2012〕39号文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退税】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Part.3
【注意要点】
财务小王
原来定义是这样的,那么“免抵退税”与“免退税”值得注意的相同不同点有哪些呢?
不同点
01 适用范围:
免抵退税办法适用生产企业
免退税办法适用外贸企业
02 计算公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03 计税依据: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免抵退税额是什么意思
丨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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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在国际贸易的浪潮中,出口退税政策是众多企业关注的焦点,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更是其中的关键一环。那么,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究竟适用于哪些企业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对于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独立核算且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时,可适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比如一家服装制造企业,自行采购布料、辅料等原材料,经过裁剪、缝纫、熨烫等一系列生产工序,制作出各类服装并出口到国外。该企业就可以按照免抵退税的方法来计算应退税额,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除了直接生产并出口自产货物的企业外,还有一些企业出口的货物虽不完全符合传统意义上的自产定义,但根据相关规定可视同自产货物,同样适用免抵退税。例如,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且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等,也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像一家生产汽车的企业,其出口汽车时,同时将配套的汽车维修工具一并出口,这些维修工具就可视同自产货物进行免抵退税计算。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企业为国外客户提供工业性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适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比如一家机械制造企业,承接了国外客户的一批机械设备的修理业务,对损坏的设备进行拆解、维修、更换零部件等操作,使其恢复正常使用功能。在完成修理后将设备交付给国外客户,该企业就可以按照免抵退税的规定,计算这部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退税额。
修理修配劳务的范围界定这里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必须是对有形动产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例如,对船舶、飞机等大型设备的修理,对电子设备的维修等都属于适用范围。但如果是对不动产的修缮等劳务,则不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特定列名企业国家会列出一些特定的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即使出口非自产货物,也可以适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这些列名企业通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技术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例如,某些大型的综合性生产企业,其业务范围广泛,除了生产自身的主打产品外,还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订单,采购并出口一些非自产但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货物。只要符合相关规定,这些列名企业就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政策目的与意义允许列名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的协同发展。同时,也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相关产业的国际化进程。
适用零税率的跨境服务企业跨境应税服务类型提供适用零税率跨境服务的企业也可采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常见的跨境服务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等。例如,一家软件研发企业为国外客户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研发服务,该企业就可以按照免抵退税的方法计算应退税额。
服务贸易的发展支持这一政策对于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给予跨境服务企业免抵退税优惠,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我国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有助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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