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法定有哪些
留置权法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留置权的产生法定。留置权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产生,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 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法定。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再者,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比如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与占有动产的关系。
3.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法定。一般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财产并优先受偿。
4.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法定。法律明确规定哪些类型的合同或者法律关系可以适用留置权,在法定范围之外则不能成立留置权。
二、留置权人能否处置留置物
留置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处置留置物。
(一)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情况
1.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这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权益,避免留置权人滥用权力损害债务人利益。
2.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仅享有占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只能以保管为目的进行必要的管理操作,例如防止留置物损坏等。
(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情况
1.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2. 留置权人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留置物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公正、合理。
三、留置权如何取得
留置权的取得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一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的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已到了应当清偿的期限,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3.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这意味着债权的产生与该动产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性,比如基于该动产而产生的保管费、运输费等相关债权。
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留置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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