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担保有效力吗
承诺书虽定位于合同类型之一,理所当然在法律层面享有权威性,
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书需同时符合以下提到的三项前提条件:首先,承诺书应精确地体现出当事人的当真意愿;换言之,承诺书内容须按照当事人心中真实想法表述出来,不应受任何强迫、威吓或利诱甚至欺诈行为干扰。
承诺书所载明内容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承诺书内容须严格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禁止命令规定,否则承诺书将失去效力。
承诺书不可对其他人利益造成损害;承诺人仅能在其合法权限内对其财产进行处置,避免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成为担保人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点要求,该担保人应确保其与当前诉讼事宜完全无关;其次,担保人必须具备完整的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再次,担保人需在当地拥有稳定的常住户口及固定住所;此外,担保人还需要具备充分的经济实力来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最后,担保人不得存在任何明显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同时,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也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订。
三、充分且完全的担保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若双方在担保协议中并无明确约定有关保证方式,将默认为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还需要注意保证期间的问题。
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就保证期间达成任何共识的话,那么债权人仅能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其应负有的保证责任。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1)如果是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的约定范围以及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若债权人并未针对债务人提出任何诉讼或仲裁请求,那么相应的保证人将在此时间段内免除其保证责任;反之,若债权人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或是提交了仲裁申请,那么此时保证期间将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2)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说,同样在保证期间的约定范围以及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若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任何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相应的保证人也将在此时间段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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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充分且完全的担保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充分保证的近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