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留置权有哪些,留置扣除羁押期限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莉美

一、深圳留置权有哪些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在深圳,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

(一)合同领域

1. 保管合同。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例如,甲将物品交给乙保管,若甲未支付保管费用,乙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权留置该保管物,以促使甲履行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 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货物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运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时,可以留置货物。比如物流公司运输货物后,货主未支付运输费,物流公司可留置货物要求支付。

3.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在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享有留置权。像服装厂为客户加工服装,客户未支付加工费,服装厂有权留置服装。

(二)留置权的行使要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要求占有来源合法,如基于上述合同关系的占有。

2. 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务人到了该还钱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的时候。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二、留置扣除羁押期限吗

留置与羁押期限不相互扣除。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情形。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期限规定。

羁押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状态,如刑事拘留、逮捕后的羁押等,其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两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程序和体系,各自的期限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确定,不存在留置期限扣除羁押期限或者相反的情况。

三、留置权怎么防止

要防止留置权的产生,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合同履行方面

1. 及时履行债务。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逾期。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按时支付报酬,这样承揽人就没有理由留置定作人的物品。

2. 确保债务全面履行。不仅要在金额上准确履行,还需在履行的方式、质量等方面符合合同要求。比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按照合同要求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等义务的履行,有助于防止承运人留置货物。

(二)合同约定方面

1. 在合同中明确排除留置权条款。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对方的财产。不过这种约定需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

2. 对留置财产范围进行限制约定。在合同中明确哪些财产不属于留置财产范围,使得相对方不能随意留置相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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