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扣除羁押期限吗
留置与羁押期限不相互扣除。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情形。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期限规定。
羁押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状态,如刑事拘留、逮捕后的羁押等,其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两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程序和体系,各自的期限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确定,不存在留置期限扣除羁押期限或者相反的情况。
二、扣留和留置的区别
扣留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扣留主要适用于物品,例如在海关执法中,可以扣留涉嫌走私的货物;而留置主要适用于被调查人,像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2. 目的有所差异。扣留物品往往是为了调查物品的来源、性质等,防止物品被转移、隐匿等情况;留置被调查人则是为了深入调查其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获取证据等。
3. 实施主体和依据不同。扣留可由多种行政机关依据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实施,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扣留相关物品;留置由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被调查人实施。
4. 期限规定不同。不同情况下扣留的期限依据各行政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留置期限有法定的范围,且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三、深圳留置权有哪些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在深圳,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
(一)合同领域
1. 保管合同。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例如,甲将物品交给乙保管,若甲未支付保管费用,乙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权留置该保管物,以促使甲履行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 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货物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运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时,可以留置货物。比如物流公司运输货物后,货主未支付运输费,物流公司可留置货物要求支付。
3.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在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享有留置权。像服装厂为客户加工服装,客户未支付加工费,服装厂有权留置服装。
(二)留置权的行使要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要求占有来源合法,如基于上述合同关系的占有。
2. 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务人到了该还钱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的时候。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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