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哪个好
动产质权和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不能简单地说哪个更好,它们各有特点:
(一)动产质权
1. 设立方面:动产质权通过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交付质物设立。这需要双方的合意,并且出质人主动提供质物。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双方约定的以动产作为担保的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场景,例如为了担保借款合同中的债务履行,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出质。
(二)留置权
1. 设立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自动产生,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例如,保管人在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2.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像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一方占有另一方动产且对方未履行相应债务时产生。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交易场景以及相关方的需求来确定哪种担保物权更合适。如果当事人希望预先约定担保方式并且有合适的动产可用于出质,动产质权可能是个选择;如果处于法定的几种合同关系中,并且符合留置权的产生条件,留置权则会自然产生,为债权人提供担保。
二、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质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 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权的设立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质权中,质物与债权的关系没有这种特殊要求。
3. 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以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三、留置权与质权竞合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竞合存在以下区别:
(一)成立条件方面
1.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符合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留置物与债权有牵连性等条件时,债权人自动取得留置权。例如,甲将汽车交由乙维修,若甲不支付维修费用,乙依法对该汽车享有留置权。
2. 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需出质人和质权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设立,并且质物需移交质权人占有。比如,丙与丁签订质押合同,丙将自己的珠宝出质给丁,并且将珠宝交付给丁后,丁才取得质权。
(二)占有的依据不同
1.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关系。
2. 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出质人的出质意愿并签订质押合同的基础上。
(三)行使权利的限制不同
1. 留置权的行使需满足债权已届清偿期、宽限期届满等条件。
2. 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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