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质押留置抵押区别
担保包括质押、留置和抵押等方式,它们的区别如下:
-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甲将自己的存单交给乙作为借款的担保。特点是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
-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修理厂留置未付修理费客户的汽车。留置权是法定的,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产生。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用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房屋仍然由甲占有使用。抵押物一般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
二、抵押出质留置区别
抵押、出质(质押)、留置是担保物权的不同形式,它们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与标的物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
2. 出质(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物为动产和权利,例如存单质押,这里存单是权利凭证;动产质押如将自己的首饰质押。
3.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物只能是动产,且是基于特定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动产,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合法占有的保管物。
(二)占有状态
1.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使用抵押物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等活动。
2. 出质则需要转移质物或权利凭证的占有给质权人。
3. 留置是债权人基于合法事由已经事先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三)实现方式
1. 抵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出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3.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在宽限期满后,可以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三、留置抵押扣押质押的区别
留置、抵押、扣押、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3.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需要注意留置是基于法定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
4. 扣押属于一种行政或司法上的强制行为,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约定产生的担保方式,比如行政机关对违法财物进行扣押。
(二)占有情况
1.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2. 质押需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权人占有质押物。
3. 留置是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 扣押是由行政或司法机关占有相关财物。
(三)适用范围
1. 抵押适用于不动产和部分动产。
2. 质押主要适用于动产和权利。
3. 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法定情形下的动产。
4. 扣押适用于行政违法查处或司法程序中的财物处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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