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谨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郑桐晨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股东为本公司提供担保,这是普遍存在的,担保意味着不可预料的责任,特别是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更是如此,在我所经手的案件中,一部分案件就是因为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最终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约,导致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导致公司一蹶不振,甚至直接破产。

  案例简述:

  贵州某贸易公司股东张某拟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于是银行要求由贵州某贸易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过股东会决议,其余股东同意公司为该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张某未参与表决。后张某与银行签订《授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等,公司与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后张某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某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还款,贵州某贸易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解析:

  第一、张某作为贷款人,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银行已经向张某发放贷款,但是张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按照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逾期的,银行有权要求张某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包含未到期的部分)。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案中,张某未参与表决,公司其他股东作出同意公司为张某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符合《担保法》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需要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律师提醒: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作出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不能参与表决,但是提供担保的风险难以防控,如非必要,最好不要作担保,如果要提供担保,为了防控风险,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以要求该股东提供反担保,以保证在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可以有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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