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泊酚当成镇静药注射,这个麻醉有点深,丙泊酚镇静深度呈现什么特性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浩光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21日16时,孙某因腹部疼痛3天前往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腹痛原因待查:阑尾炎?2016年8月23日12:00,被告医院对孙某施行剖腹探查,术后诊断为:1.弥漫性腹膜炎并肠坏死2.感染性休克,术后患者病情加重,血压低,出现昏迷,被告医院建议家属予转上级医院治疗。转院途中,孙某血压难以维持,医生推了两次多巴胺后效果欠佳。2016年8月23日23时10分,孙某转入第三方医院SICU(外科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但经积极抢救后仍死亡,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

  原告(孙某家属)认为被告某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孙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医院不存在过错,治疗符合常规,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者观点

  根据与被告医生谈话过程中的录音及病历记录,被告在予患者孙某行全麻的静脉诱导时,巡回护士将麻醉医师的口头医嘱执行错误,把丙泊酚20ml(200mg)当作咪达唑仑2mg给患者快速静脉推注,当麻醉医师发现时,丙泊酚20ml(200mg)已经推完。此时,患者出现血压下降(BP:63/32mmHg)、心率过快(约150次/分钟)的症状。麻醉医师立即对患者进行抢救,给患者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乳酸钠林格静滴并加大输液速度,同时静推多巴胺等处理,但血压仍未上升,于是再次给予静推多巴胺处理,并开通另一管静脉输液,患者血压稍稍上升,心率有所下降。在患者血压不稳定的情况下(BP:73/40mmHg),手术医生建议麻醉医师暂停手术,待血压控制好以后再行手术,但麻醉医师未表态,主刀医师即对患者进行开腹手术。麻醉医生用错麻醉药物,导致血压下降,同时手术医生在血压过低的情况下贸然手术,整个医疗行为存在重大医疗过错。事后又伪造病历,阻挠患者家属复印相关病历资料;被告对患者孙某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态度恶劣,给原告的心理、精神造成了极大地伤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孙某存在严重的感染性病变:弥漫性腹膜炎并肠坏死,术后血压低系感染性休克所致,虽医方予孙某麻醉时丙泊酚注射较快,但仍属麻醉中需要使用的药物,可能短暂影响血压,但患者术后血压仍低,应当是感染性休克所致,是患者死亡的原因。医院所采取的其他治疗措施均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孙某系因腹痛入住被告某人民医院,行剖腹探查术有适应证,术后诊断弥漫性腹膜炎并肠坏死无不当。但由于被告医院在麻醉过程中存在过错,使用丙泊酚不当,存在剂量过大、注射速度过快,导致孙某术中术后血压低,同时被告医院在孙某生命体征不平稳的情况下,继续予行剖腹探查术,对孙某的死亡起到促进作用。鉴定结论:被告某人民医院在孙某的治疗过错中存在过错,与孙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手术治疗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考虑到孙某本身所患疾病的情况,认定被告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孙某因腹痛至被告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患关系成立。被告在予孙某手术过程中麻醉医生使用麻醉药物不当,导致血压下降,同时手术医生在血压过低的情况下贸然手术,存在过错。孙某系因自身疾病而前往被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但由于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诊疗行为导致孙某死亡,故被告医院应当就其过错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手术治疗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考虑到孙某本身所患疾病的情况,医院等级,诊疗水平,结合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承担80%的责任,精神抚慰金酌定20000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某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1878.2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笔者提醒

  1.丙泊酚用药须知。

  丙泊酚注射液适应症为适用于诱导和维持全身麻醉。一般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以便控制输注速率。麻醉诱导在给药时一般健康成年人每10秒约给药4ml(40mg)调节剂量,观察病人反应直至临床体征表明麻醉起效。大多数年龄小于55岁的成年病人,大约需要100~150毫克的丙泊酚。用量过大或输注过快时,可出现剂量依赖性呼吸和循环功能抑制,并与注药速度呈正相关,动脉压和外周阻力下降较硫喷妥钠更明显,会发生低血压和短暂性呼吸暂停。一旦发生应该立即进行人工通气来治疗呼吸抑制;并应该使用血浆增容剂和升压药。本案被告医院予患者快速注射丙泊酚200mg,很容易导致呼吸抑制及循环衰竭,所有患者术中术后休克表现应为用药不当所致。

  2.如果没有录音资料佐证,患方会败诉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患方主张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时,需患方举证,举证手段基本上只有司法鉴定,医方只需提供医疗病历即可。然而医疗病历均为医方所记录,如无证据证明病历伪造,不得不无条件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否则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中,因有录音资料佐证,医方不得不按真实情况记录病历,医疗过错无法掩盖,但如无录音资料存在,完全可以怀疑病历资料能否还原术中用药情况,败诉的可能性大。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严格执行医嘱查对制度很重要,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当复述药物名称,得到医生肯定回答后才能执行,护士也应当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常用药物的剂量、使用方法及副反应。手术医生应当时刻把握手术适应证及禁忌症,一切以病人利益为重。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丙泊酚镇静用法

丙泊酚镇静的药理作用

丙泊酚镇静维持剂量

丙泊酚镇静剂注意事项

丙泊酚镇静深度呈现什么特性

丙泊酚麻醉安全吗

丙泊酚是镇静药吗

丙泊酚icu镇静用法

丙泊酚镇静的药理作用

丙泊酚可以镇静吗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