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虚假陈述算不算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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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的三个标准是什么
在民事审判领域内,为实现己方利益最大化而进行辩护,是人之常情,但在实际的庭审断案过程中可以发现,虚假陈述和自我辩护的界限在逐渐模糊,当事人在诉讼文书甚至当庭进行虚假陈述的现象增多,致使法庭耗费大量精力用于查清待证事实,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严重妨害司法秩序。
2018年至2021年,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类情形的案件数,分别达27件、45件、63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是故意否认客观事实的存在。一些当事人明知对方的主张属实,却刻意利用对方收集证据不足的缺陷,矢口否认,甚至在对方找到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仍百般抵赖;有的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对之前案件中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或自认,拒不认可,反以代理人不了解案情或陈述错误进行推脱。此类情形在虚假陈述案件占比达64.4%,且出现多样化倾向,例如:婚约财产纠纷中男方进行虚假陈述,否认以前自愿赠与的行为,以图追回财产;合同类案件中当事人明知证据中的签名或手印系其所为,却故意否认,甚至通过申请鉴定又撤回或拒不缴纳鉴定费等方法,拖延诉讼时间。
二是故意虚构案件事实。个别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目的,故意虚构案件事实,甚至串通他人捏造事实。如曾某与李某、陈某婚姻财产纠纷案,陈某作为李某小姨,与李某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掩饰其转移产的非法目的,导致案件事实一直无法查清。还有个别当事人故意对委托诉讼代理人虚假陈述案情,将代理人作为说谎的工具。
三是个别律师诱导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在诉讼文书中或回答法庭询问时,个别律师为避免败诉风险,就其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诱导当事人刻意回避甚至进行虚假陈述,导致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境地。如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庭询问陈某案涉房屋是否已出租他人时,陈某的律师当庭暗示陈某不要承认出租事实,导致对方当事人多方取证才查明此情况。
面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以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一)加强诚信建设
虚假民事诉讼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因此,应借助法律的强制作用,将诚信原则同司法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减少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成。有必要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法院可以首先在司法系统内部将虚假民事诉讼主体列明,不仅可以在立案模块有效地对该类案件进行预防,在今后该类人员进行出庭作证等方面的司法活动时,均以严加审查。
(二)提升司法应对水平
建立立案防范和虚假民事诉讼风险报告制度。要理清登记与立案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重点审查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即代理手续是否真实、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遗漏当事人、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问题,认真把好立案关。要坚持在法律之外不设门槛的同时,坚持踏实的工作作风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对于虚假民事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始终保持警惕态度。经观察、询问后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在立案材料中附表注明,一并移送审判业务庭,从而对承办法官进行该案的虚假诉讼风险提示。
同时发挥第三人、案外人诉讼制度的作用,切实防范虚假诉讼。增强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借助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力量预防虚假诉讼,加强对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审查,对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应依法追加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充分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发现虚假诉讼,保护第三人诉权和实体权利。虚假诉讼被人民法院确认后,受害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予支持。
(三)提升惩戒手段可操作性
细化“虚假诉讼罪”定罪标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对该罪名如何认定需要进一步细化标准。如何认定“妨害了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该标准需具体、细化。同时,要注意区分民事诉讼举证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避免将民事举证不能、证据瑕疵等情形,混同于“捏造事实”。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防范、救济双结合。完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制度。案外人认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可能涉及其权益,如果法律允许其参加诉讼,将有利于遏制虚假诉讼。为了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立法赋予案外人参加虚假诉讼的权利,扩大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适用范围,将对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诉讼结果将涉及其利益的情形,包括进来。
强化部门联动。对于民事主体相互勾结、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主动介入,进行调查,经查证明确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调解或判决的法院,发出再审审查建议或提出抗诉,原审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通过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一旦确定是虚假诉讼民事案件,既要及时启动审判程序进行纠正,又要启动检查程序及时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法庭上说谎后果很严重。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后该院的首例“罚单”,赵某因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今年5月,新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赵某系朋友关系,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先后向其借款共计26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赵某的代理人当庭辩称,赵某本人明确表示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其已经将全部借款偿还完毕。对此,原告进行了反驳,表示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只有部分本金,剩余部分均为利息,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多笔付息凭证和还款证据用以证明。
法官经审查证据发现,被告的多笔付息凭证和还款证据均足以证明该笔借款约定有利息,且被告已经还款的金额中明显包含借款利息。法官多次询问被告赵某的代理人,要求其如实陈述借款利息约定情况。但在法官的反复核实询问下,赵某的代理人仍坚称赵某本人明确表示该笔借款并未约定利息。
庭审结束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传唤被告赵某本人到庭接受询问,要求其如实向法庭陈述借款约定情况。最终,面对法官的询问,被告赵某无法自圆其说,承认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自己已经偿还的款项包含部分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被告赵某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赵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后赵某不服罚款决定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郑州中院依法驳回赵某的复议申请。最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就债务本金及利息当场进行对账,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赵栋梁 周青莎)
点评
陈述案情要实事求是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强调,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进行处罚。有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最高罚款10万元,对单位最高罚款100万元。近日,新密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10万元罚款处罚,既是对新规的贯彻落实,又是对心存侥幸、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的警示。该报道一出,即在朋友圈刷屏,足见人民法院依据新规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深得民心。
该处罚的作出也给律师同仁们敲响了警钟。新规要求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明确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陈述案情,这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既能大大减轻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更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相反,若律师明知当事人虚假陈述而不制止或参与其中,甚至诱导当事人虚假陈述,不仅会受到律师行业纪律处分,同时面临被司法机关罚款、拘留,更面临承担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代理律师也深陷其中。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更应守住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底线。
(点评: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开举)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任喆
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
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那可就大错特错了。个别当事人在法庭上,为达非法目的作出虚假陈述,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犯罪。近日,西安中院审理了两起案件,两名当事人因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法院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案件详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一审第三人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及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两起案件的一、二审中,宋某某、李某某就二人是否为夫妻关系的前后陈述存在矛盾。因为二人的夫妻关系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债务是否清偿完毕,于是法官向两名当事人询问理由,二人始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
在法官向其多次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二人仍然没有如实陈述。最终,在法官向二人出具调取的婚姻登记资料后,二人才承认作了虚假陈述。宋某某、李某某夫妻未遵循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致使两起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继而作出不当判决,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同时,因为二人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新的案件产生,历经一、二审及再审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因《民诉法》进行了修改,原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应现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终,西安中院对宋某某、李某某虚假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的民事制裁。该二人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作出检讨,自觉履行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综合:西安中院、陕西高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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