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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虚假宣传属于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受到虚假广告或宣传损害时,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经营者提供欺诈行为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获得惩罚性赔偿。
法律分析
一、商品虚假宣传属于消费欺诈吗
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如果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造成消费者误解而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从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结语
综上所述,虚假宣传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受到虚假广告或宣传方式的损害,有权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存在连带责任。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三倍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给消费者,导致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受害人还可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金额不超过受损失的二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
一、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是什么1、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如下:(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行为;(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意思,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二、欺诈消费者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欺诈消费者行为构成要件如下:1、从主观方面看,欺诈者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2、从客观方面的方法看,欺诈者采用的是欺骗的方法;3、从客观方面的后果看,欺诈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相信谎言,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即与欺诈人进行了民事交易行为。
三、商品虚假宣传是否属于消费欺诈?
商品虚假宣传属于消费欺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经营者赔偿受损消费者的损失,包括虚假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提供有欺诈行为的商品或服务,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最低为五百元或购买价款/服务费用的三倍。对于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但仍提供的情况,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并获得惩罚性赔偿。
法律分析
一、商品虚假宣传属于消费欺诈吗
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如果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造成消费者误解而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从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结语
虚假宣传涉及消费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导致损失,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还可受到行政处罚。此外,经营者提供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并增加赔偿金额。若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导致严重损害,受害人可要求赔偿并获得惩罚性赔偿。以上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四、欺骗消费者违反了什么法律
欺骗消费者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另外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什么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五、什么是欺诈消费者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六、如何认定虚假宣传行为
一、如何认定虚假宣传行为1、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如下:(1)主体判断上,双方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2)侵权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3)侵权方在宣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4)虚假宣传及误导宣传的后果是否损害了消费者或竞争者的权益。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二、法律规定虚假宣传怎么处罚法律规定虚假宣传的处罚如下:1、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2、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3、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费用达到5000元的,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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