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决议书范本,变更监事股东决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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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股东××人,实到股东××人,代表本公司100%的股权。所作出的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100%同意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股权全部对外转让。其中:××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作价××万元,持股比例××%;××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作价××万元,持股比例××%。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由××变更为××。
三、公司总经理由××变更为××。
四、公司监事由××变更为××。
五、公司其它事项不变。
六、审议通过新章程,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章:
×× ××
××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月××日
一人股东决议书范本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
关于为XXXX提供担保的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由【】 主持,经全体股东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基本情况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出席股东:本次会议应到股东【】 人,实到股东【】人,代表本公司表决权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或其他方式)。二、担保事项
被担保方:【】。主债权情况:被担保方与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限: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年。三、股东会决议内容
同意公司为上述被担保方向债权人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人员)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四、股东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应到股东【】人,实到股东【】人,代表公司100%表决权。经表决,本决议经代表本公司表决权 【】% 的股东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五、其他事项
本决议自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决议一式【】份,公司留存【】 份,交被担保人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签字或盖章):
XXXXX有限公司(盖章):
决议日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变更法人股东决议书范本
XXXXXX股东会议决议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公司会议室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通知方式:电话通知
到会股东情况:应出席2人,实际出席2人
股东弃权情况:无弃权
会议主持情况:XXX
议题:1、公司注销;2、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说明;3、审议清算报告。
决议:1、同意公司注销,并已在《XX日报》公告一次;2、公司无债权债务;3、通过清算报告。
股东及清算小组成员承诺所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均为股东本人亲笔签字或单位盖章确认,如有不实,由股东及清算小组成员承担责任。
以上纪要属实。
全体股东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XXX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公司已经XXXX年X月XX日召开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并于XXX年X月X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XXXX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XXX
住所:XXXX
公司成立时间:XXXX年X月X日
二、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XXX、XXX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
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月XX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当日在XX日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债权债务。如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总公司负责。
清算组成员签字: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XXXXX公司
XXX年XX月XX日
股权变更股东决议书范本
(图源网络,侵删)
裁判要旨
案涉文件虽名为协议,但在主体上包括公司和全体股东、内容上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效力上具有仅次于章程的最高效力,其法律性质应属世纪盛康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解释。违反该约定应为决议的可撤销事由。
案例索引
《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曹凤君公司决议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
争议焦点
公司决议违反了全体股东达成的协议应该如何处理?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
一、关于金恩淑、蔡孟杰、曹凤君在参加320会议时是否具备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资格的问题。首先,关于金恩淑、蔡孟杰的董事资格问题。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金恩淑、蔡孟杰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和11月11日向世纪盛康公司提交了关于辞去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职务的辞职书。其时,赵丙贤系世纪盛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代表世纪盛康公司,因其认可已经收到该两份辞职书,故金恩淑、蔡孟杰的辞职已经生效。此外,在原审判决认可的2012年2月7日的世纪盛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中已经明确确认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名,在该5名董事中不包括金恩淑、蔡孟杰,且金恩淑在答辩状中明确承认未参加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原因系未接到董事会通知,也印证了世纪盛康公司董事会认可金恩淑、蔡孟杰辞去董事职务的行为。原审判决认为“对于公司而言,在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股东会一般会对董事辞职事项进行审议,并将董事辞职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以及“世纪盛康公司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内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和增选董事有悖常理”,均缺乏足够依据,其据此否定金恩淑、蔡孟杰辞职已经生效系适用法律错误。金恩淑辩称其并未向世纪盛康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与其在二审中承认相关辞职书系本人签字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金恩淑、蔡孟杰在辞职时虽表示“望公司批准”,以及中证万融公司虽在金恩淑、蔡孟杰辞职后作出召集世纪盛康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免除其董事职务等意思表示,但均属相关主体对公司与董事法律关系性质,以及董事辞职何时生效的法律认识偏差,不影响金恩淑、蔡孟杰辞职生效。对被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320会议召集于2014年,而金恩淑、蔡孟杰在2011年底即已经不具备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资格,依法不应享有320会议的召集提议权和表决权。
其次,中证万融公司系持有世纪盛康公司70%股份的大股东,2013年11月28日世纪盛康公司召集并主持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即使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会议作出的决议效力亦应经有权部门根据当事人诉请依法裁判方可被否定,此前应视为有效,而不应在不能否认决议上的签章等真实性的情况下,无视公司法关于取消决议效力的有关规定,直接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否定其真实性,从而否定其效力。原审判决以2013年11月28日世纪盛康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在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方面存在瑕疵,或者与相关事实矛盾为由,不予采信该股东会决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该次股东会决议作出改选董事的决议应当视为有效,此后曹凤君已经不再具备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资格。
二、关于320会议召开前赵丙贤是否存在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情形的问题。《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因该规定系针对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的法定主体,故“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亦应指向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职责,而非指董事长的其他职责,故对中证万融公司以赵丙贤履行了世纪盛康公司董事长其他职责为由,认为320会议召集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中证万融公司未能提交赵丙贤自其于2012年2月7日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至2014年3月4日副董事长吴芳召集320会议前,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曾召集或者主持世纪盛康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证据,而世纪盛康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因此320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并未规定在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依法召集董事会会议前须提请或者催告董事长召集,故对中证万融公司关于320会议召集前未要求赵丙贤召集董事会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320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问题。2009年9月28日舒满平、杨帆、中证万融公司与世纪盛康公司共同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第四条第3款约定:“董事长在中证万融公司委派的董事中产生。”第九条第2款约定:“本协议作为解释新世纪盛康公司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长期有效,除非各方达成书面协议修改;本协议在不与新世纪盛康公司章程明文冲突的情况下,视为对新世纪盛康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该规定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经世纪盛康公司签署。因此,该文件虽名为协议,但在主体上包括公司和全体股东、内容上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效力上具有仅次于章程的最高效力,其法律性质应属世纪盛康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解释。违反该约定应为决议的可撤销事由。由于该协议对董事长选任范围的限制,并不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长经选举产生的规定,应为有效。在杨帆和舒满平向中证万融公司转让股权后,虽然公司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会组成人数和各方委派的董事人数均发生变化,但并未书面协议修改董事长选任范围的规定。320决议选举吴芳为世纪盛康公司董事长,而吴芳并非中证万融公司委派的董事,故该决议内容违反了全体股东及公司对公司章程的解释,应视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320会议召集和举行时,五名参会人员中曹凤君、蔡孟杰、金恩淑已不具有董事资格,故320会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均存在重大瑕疵,320决议内容亦违反公司及全体股东对公司章程的解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决议应当予以撤销。中证万融公司再审申请的事由部分成立,对其关于撤销320决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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