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一般怎么分配股权,技术入股合作协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瑞佳

技术入股一般怎么分配股权,技术入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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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一般占多少

在全球半导体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台积电与英特尔达成初步协议,计划成立芯片制造合资企业,这一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根据两名参与谈判的人士透露,台积电将以技术入股的方式持有合资公司20%的股份,而英特尔则以其现有的部分代工厂作为资产注入,与其他美国半导体公司共同持有剩余股份。这一合作不仅标志着两大芯片巨头的深度联手,也折射出全球半导体市场的复杂博弈。

台积电作为全球最大的芯片代工商,此次选择以技术入股而非资金入股,显示出其在先进制程技术上的自信与战略布局。通过分享部分芯片制造方法并培训英特尔人员,台积电不仅能够扩大其技术影响力,还能进一步巩固其在全球半导体市场的主导地位。然而,这一合作并非完全由市场逻辑推动。美国白宫及商务部官员的深度参与,表明这一协议背后有着强烈的政治考量。美国政府希望通过此举解决英特尔的长期危机,提振这家曾经辉煌的美国科技巨头。

英特尔近年来在先进制程技术上的滞后,使其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优势。尤其是在10纳米和7纳米工艺的研发上多次延期,导致其客户纷纷转向台积电等竞争对手。过去一年,英特尔遭遇了自1986年以来的首次亏损,净亏损金额高达188亿美元,股价大幅缩水。这一合资协议的达成,被视为英特尔摆脱困境的重要一步。然而,这一合作并非没有阻力。部分英特尔高管担忧,合资企业若主要采用台积电的技术和生产模式,可能导致英特尔现有技术的边缘化,并引发大规模的裁员潮。

此外,台积电与英特尔在生产和设备上的差异,也为这一合作带来了不确定性。英特尔可能需要大幅修改设备采购策略,并出售此前投入巨额资金购入的高端设备。尽管如此,新任英特尔CEO陈立武的上任,可能为这一合作带来新的转机。陈立武曾在担任英特尔董事会成员时就主张出售公司的代工业务,其上任后可能促使英特尔内部对于合资模式更加开放。

总体而言,台积电与英特尔的合资协议,不仅是两家公司在技术与市场上的深度合作,更是全球半导体行业格局变化的重要标志。这一合作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双方在技术和管理上的协调,还受到美国政府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的多重影响。未来,这一合资企业的表现将值得持续关注,其成败或将对全球半导体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源自金融界

技术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合同

当心!你的"技术入股"可能藏着法律风险


这事儿得听仔细了。

用专利技术、商标权这些无形资产当股本,

听起来挺时髦,可这里头藏着不少门道。

最近不少案例都在提醒咱们,

要是把"纸上富贵"当成了真金白银,

最后可能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上说得明白,

拿技术、版权这些非现金资产入股,

必须过两道关:

第一是能算出真价钱,第二是能合法转手。


好比您拿着自家研发的专利技术投资,

得先请专业机构评估个实在价,

既不能往天上吹,也不能往地里压。

要是评估价和公司章程里写的数差得太离谱,

这股东就得摊上事了。


这里头有个关键点:差多少算"离谱"?

法律用的是"显著低于"这个说法。

具体差多少比例算数?

各地法院把握标准不太一样,

但总归是让人一眼就能看出水分的那种差距。

这时候公司有权让股东补足差额,

要是公司欠了外债,

债权人还能直接找股东要赔偿。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

要是评估当时值这个价,

后来因为市场波动掉价了,

这不算股东的责任。


就像前些年某些互联网专利,

当年评估值千万,现在可能就值个零头,

这种客观变化不算"注水"。

但要是当初评估就有猫腻,

那可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特别提醒各位创业者,

用技术使用权入股和所有权入股是两回事。

使用权就像租房子,作价肯定比买产权便宜。

但不管是哪种方式,评估这道程序千万别省。


现在有些初创企业为图省事,

几个股东拍脑门定个价,

结果埋下定时炸弹。

等公司做大了要上市,或是遇上债务纠纷,

这陈年旧账都会被翻出来。


说到底,非现金出资就像走钢丝,

平衡点在于专业和诚信。

该花的评估费不能省,该走的程序不能少。

毕竟法律的红线就在那儿摆着,

公司红火时可能没人计较,

可一旦遇上风浪,

当初的"水分"就可能变成要命的暗礁。

所以,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

才是企业长青的正道。

#技术入股#​#知识产权入股#​#拿知识产权投资开公司,却被无效了,股东要补足出资吗?#​

技术入股亏了要一起承担吗

来源: 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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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在前面


创业股东之间一方出资金,一方出技术的模式在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苹果手机教父乔布斯也坦言,创业初期需要合适的技术合伙人合作。


在技术入股的模式中,如何认定技术出资已完成?


一旦出资被认定为瑕疵或无效,对公司的风险如何弥补?


如何才能让公司安心接受“技术入股”?


二、技术出资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技术出资”的要求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协商自由”


01

阶段一:1993年-2005.12.31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02

阶段二:2006.01.01-2014.2.28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03

阶段三:2014.3.1-至今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取消比例限制)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技术出资有效的条件(客体+权属+交付+评估)


1、客体合法:出资人和公司应当对拟出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明确,而非笼统以“技术出资”来表述,出资的究竟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是专利使用权还是专利所有权,是专有技术的话是何种专有技术?一旦产生纠纷,无法明确出资义务是否已履行。


2、权属清晰:出资人明确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权属清晰的,如该发明专利涉嫌职务发明,不仅不能为目标公司带来技术转化的收益,反而可能对原权利人构成共同侵权。


3、明确交付:《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转移至目标公司名下。在出资协议中明确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文档、代码等配合知识产权产生效益的文件的交付标准。


4、评估作价:选择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技术出资评估,若评估过程中发现技术出资涉嫌与目标价值相差过大或所有权瑕疵的,及时要求出资人用货币或其它方式弥补出资瑕疵。


四、技术出资瑕疵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技术出资的客体不明确,出资义务未履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诉浙江**公司出资纠纷案【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56号】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案中,王**所称的技术股中的技术并不明确具体,未进行且也难以评估作价,更不能证明可以依法转让,故在此情形下,振达公司以王**未履行该部分股权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补缴出资款,于法有据。


2、不办理产权转移或交付手续,出资义务未履行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裘*、焦*股东出资纠纷案【(2019)冀01民终6551号】法院认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以向公司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及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交付使用。本案涉及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为“三嗪环”生产工艺技术,如果按照被告所说的该技术为实用技术、专有技术,无法通过登记转移财产所有权,也应该通过交付技术资料以示交付,并由全体股东监督落实,保证该技术由公司掌握并独自享有。被告既不能提供交付证明,又因公司成立后未投入生产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通过已投入生产应用、公司实际掌握了该技术来证明被告已完成了交付使用而履行了出资义务,应当认定被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


3、未履行评估程序,技术出资不予认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何*诉**咨询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6)沪01民终2461号】认为:何*作为注智公司股东,理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但其出资款在注智公司通过验资审验后便被转出,因此其应承担继续向注智公司缴纳出资款的义务;其次,针对技术入股之辩称,原审法院认为该出资方式不但与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货币出资方式相悖,而且何*亦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有技术出资的事实及该项技术评估作价的报告。综上,原审法院对于何*之抗辩意见均不予采信。


4、不满足“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义务未履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曹**诉上海木牛流马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7)沪01民终5961号】认为:如证言所述,木牛流马非专利技术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曹励华作为传承人,有义务将其传承下去,并对此展开相应工作,曹**难以确保木牛流马非专利技术具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此一公司法上的出资特征,从而不能实现被相关部门予以工商登记并认可。


五、总结


1-对技术出资方的建议:


明确出资客体,并根据《公司法》办理技术出资的产权转移或交付,保存交付凭证,以避免后续因技术出资年久无人管理或失效后,公司追究其出资瑕疵责任。


2-对接受技术出资的公司建议:


要求技术出资股东提供合法的《评估报告》、权利凭证、拟定交付清单及交付标准,查询该项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未决诉讼,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如出现拟出资技术不符合约定,有权要求股东以货币方式限期补足出资。


3-对现金出资方的建议:


存在其他股东以技术出资的,应当督促其进行技术出资评估,并对出资不实而造成的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防止今后因债权人追究出资不实责任,而要求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技术入股怎么实缴

公开资料显示,近日,浙江链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新增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为股东。据悉,该公司产品链企AI是一家AI商业搜索和标讯服务平台。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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