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晨明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权利与义务却非同一般,所享受的福利是有着天壤之别的,那么,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如何认定的呢?

  曾某来自广东省佛冈县,于2019年9月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钣金制品公司,担任折弯师傅,双方约定每小时的工资为45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2020年7月19日,在上班的时候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导致食指中指环指骨折,经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均不愿意配合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于是,曾某在网上找到了笔者,经过沟通后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笔者。笔者看到,曾某手上有一份临时雇佣协议,里面载明了雇佣时间及注明双方属于雇佣关系,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但是协议中有约定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产品质量等,并且上班需要打指纹卡,每天上班11.5个小时,每月上班26天。公司也提交了临时雇佣协议,表示曾某张系临时工,有工就叫来做,没有工做就结帐走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完全不一致,工资数额和发放时间也不一致。

  那么,双方建立的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2020年10月30日,东莞劳动人事争议仲院长安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86555元。

  律师评析: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同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具体到本案中,曾某每天上班是要打指纹卡考勤的,表明了劳动者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的,如果不上班则需要请假,否则就打旷工,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其次,曾某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的;另外一个曾某从事的是有偿服务,就是用人单位每个月有发工资给曾某,这些都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所以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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