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种种原因可能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否真的不存在或者不成立呢?下面将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案例简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辞退
原告李宜伟系被告玖木通公司员工,于2014年6月18日开始在被告玖木通公司上班,入职时填写了《应聘人员履历表》,从事保安工作,表中载明岗位工资由底薪1100元/月、加班补贴500元/月和全勤奖100元/月组成,试用期两个月。2014年6月1日,被告玖木通公司召开会议研究修订了《保安勤务管理办法》,于2014年6月7日生效并在保安室张贴公布。2014年7月30日,被告玖木通公司通告原告李宜伟因违反公司《保安勤务管理办法》3.7条被辞退。2014年7月31日被告玖木通公司依据试用期不合格与原告李宜伟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李宜伟在玖木通公司工作了1个月又13天,该期间工资未结清。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辞退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原告李宜伟从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在被告玖木通公司工作44天,付出了劳动,玖木通公司应该足额支付李宜伟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
原告作为公司的保安,在知晓公司《保安勤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值班期间睡觉,主观上存在着麻痹侥幸的错误思想,行为上擅离职守,导致玖木通公司存在治安隐患。被告玖木通公司依据原告李宜伟违反了公司《保安勤务管理办法》3.7条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4747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李宜伟入职被告玖木通公司时所填写的《应聘人员履历表》中明确约定了原告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内容,并附有玖木通公司厂务副理的签字,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履历表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具有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填写的该份《应聘人员履历表》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合同期限为两个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34元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能否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法院确认《应聘人员履历表》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上述信息及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还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签字。《应聘人员履历表》起到了劳动合同的作用。
因此,实践中,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合意的文件存在,这份文件也可能会发挥劳动合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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